校园暴力的问题研究
2017-06-19谢雪
摘 要: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对校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和讨论。校园暴力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顽疾,其因此成为各个学科研究的热点。通过探讨与校园暴力有关的法律问题,对校园暴力频发进行原因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校园暴力的法律防治体系等防治和惩罚措施。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犯罪
校园暴力频发,整个社会普遍关注。西安工程技师学院17岁女生小宜连续两次遭同宿舍5名女孩群殴一案,广东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强奸一案中,邹某某因与一女未成年人发生普通纠纷,为了报复,邹某某纠合网络上认识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史某,对该未成年女被害人下迷药强奸(未遂)、拍裸照……。笔者拟对校园暴力现状以及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制度缺陷,以期提出完善校园暴力防治体系的措施。
一、校园暴力案件现状调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发布会通报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此外,根据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梳理分析显示,在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①另外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周岁至16周岁年龄段所占的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综上,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并呈现低龄化犯罪趋势。
二、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
(1)校园暴力的社会成因。校园暴力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我国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刑法》只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八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则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以此,施暴者犯罪成本低,容易产生侥幸心理。通过对诸多校园暴力案件的总结,笔者发现,施暴者通常会认为即便是犯罪也会被宽恕或由父母私了处理,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更容易心存侥幸或将暴力升级。
第二,教育环境层面。家庭道德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通过翻阅媒体报道的案件,笔者发现,这些案件的施暴者所处的家庭中,主要是:独生子女家庭、离异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或是暴力家庭,而教育往往是娇宠、溺爱、放任自流、简单粗暴。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校园暴力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我们的学习教育中,推崇的是精英化教育,往往注重学生成绩而忽略其他方面,对于法制方面的教育很少涉及。
第三,暴力原因层面。网络高速发展时代,暴力充斥着整个网络。未成年人沉迷与网络游戏暴力,加上判断力较弱,缺乏社会经验等原因,玩游戏实施的虚拟暴力行为,逐渐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暗示心理,在现实世界当中出现冲突情景时就会用虚拟游戏当中的攻击行为来解决问题。
(2)校园暴力专门法和相关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对于校园暴力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显示可能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未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出现法律在校园暴力中的缺位。尽管我国已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其中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往往只能解决校园安保的局部问题,而不能解决校园全局问题,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校园暴力的防治策略
(1)加强相关教育。社会应积极展开普法活动,个人能也应积极学法,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的预防校园暴力行为。父母要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注重其心理健康;其次,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德育,让学生敬畏生命,与人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再次,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此外,司法机关在承办案件的同时,应适时组织相关方面的宣传报道,做好普法进校园。
(2)完善和加强相关立法。目前,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较分散。为此,可借鉴校园暴力防治工作比较成熟的美国和韩国制定《校园安全法》,同时明确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标准。通过校园的专门立法,使校园暴力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下,有必要重新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调整。一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当事人的恶性补足其年龄,从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正义。另一方面,则应纠正司法实践中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②
(3)构建防治校园暴力预防部门和处理机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提出,应进行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处理。此外可参考域外成立专门预防部门,如美国教育部专门设立有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Office of Safe and Drug-free Schools),并且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
注释:
①《完善制度强化治理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②赵玥.《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化之理性反思》.載《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载《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1期
[3]周松青.《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1期
[3]黄伟.《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范》.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2
作者简介:
谢雪(1990~),女,白族,贵州人,在读法律硕士,华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