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与公民宪法监督权
2017-06-19郭露露
摘 要:网络的发展使得公民传统的监督方式发生了变化,公民在网络环境下能够更加快捷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是网络监督也会促使公民滥用自己的监督权危及网络信息安全。所以,了解公民监督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重要性以及网络监督权的概念及特点;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课题。要理清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从而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网络监督权的和谐关系。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宪法;公民网络监督权
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孟德斯鸠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所以宪法赋予公民这项基本权利来防止公权力滥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和手段得到了扩展,网络也使得公民的监督方式得到了扩张、监督效力得到大大的提高。但是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由于自身和外界的影响使得公民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出现滥用监督权的现象,这造成网络公共信息安全受到了一定的威胁。所以我们要致力于认清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宪法监督权的关系,寻找处理好两者之间关系的措施。
1关于监督权
1.1公民的宪法监督权
宪法第41条中对公民监督权的主体、对象、内容规定如下:首先,宪法第41条中规定公民作为监督权的主体无可厚非。但是,法人的地位却被忽略,法人作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应当被赋予监督权主体的地位。其次,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来保障权力的公正运行。最后,公民监督权的内容主要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赔偿请求权。公民监督权的内容既能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也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国家之所以通过根本大法宪法来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民是主权的所有者拥有一切权力。其次,权力是把双刃剑运。正如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每个有权力的人都会趋于滥用权力,但是仅依靠权力制约权力这种内部方式不足以防止权力滥用。最后,公民的监督权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的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需要通过根本大法宪法来保障。
1.2网络监督权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逐步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网络技术不仅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影响公民政治生活的参与。例如,网络技术的发展影响公民的监督权,网络环境下公民的监督权既继承了传统监督权的特点,同时也被赋予新的内涵。网络监督权是指公民以网络为手段来监督公权力。
因为网络监督权以网络为媒介,因而网络就会赋予它新的特点。首先,从主体上看,网络监督权的主体依然是公民,但是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相对虚拟性。公民只需注册账户就可以发表言论,因而使得公民在网络上行使监督权的身份具有虚拟性。其次,从监督对象上看,公民虽然只能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是对象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可以利用网络监督更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再次,从监督方式上看,传统监督权中公民多数利用间接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是网络监督权中人们可以自己直接行使监督权。最后,从监督效果上看,由于网络传播信息快、传播范围广,使得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时言论的扩散性增强从而受到广泛关注,监督效力也因此而得到提高。
虽然网络监督具有许多优点,但是网络监督权的滥用会对网络信息造成一定的威胁。因而需要对网络信息安全本身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网络信息遭受威胁。
2网络信息安全
2.1网络信息安全关系的客体
网络信息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网络世界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而它具有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特征。首先,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要得到人类的认识和控制。再次,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最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有独立性。同时网络信息还具有自身的特征,网络信息必须要以计算机为载体,是一种数据资料。所以,从网络信息的一般特征和自身特征可以总结出网络信息的概念,网络信息是指来自法律关系主体自身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为人类所控制的数据资料。网络信息安全正是为了保护这种数据资料不被破坏。
2.2网络信息安全的类型
网络信息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会有不同的结果,以主体为标准可分为网络个人信息、电子商业信息、网络政府信息和网络公共信息这四类。因而,以网络信息为客体的网络信息安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是指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如网民的个人资料、个人背景、个人生活空间不被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网络商业信息安全是指与电子商务的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不被盗用和公开。网络政府信息安全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获取、收集、存档的保密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收集和盗用;传播和公布的公开信息不被非法利用。网络公共信息安全是指网上传播的公共信息不被非法使用。
3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与公民监督权的关系
3.1公民网络监督权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社交方式、购物方式、信息管理方式,同时也使得公民参與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和方式发生了变化,公民可以更加便捷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例如,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审理,也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关注政府信息,发表言论行使监督权。人们在网络环境下合理的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可以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有效行使权力,从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但是由于网络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人们会滥用自己的监督权,监督权的滥用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人肉搜索”就是公民滥用网络监督权的一种表现,由于人们监督的范围已经超过了该监督的范围,从而侵犯了网络个人信息,不利于网络信息安全。有些公民滥用网络监督权还会侵犯电子商业信息、网络政府信息和网络公共信息。因而需要规范公民的网络监督权,从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秩序。
3.2网络信息安全对公民网络监督权的作用
首先,随着网络的普遍使用,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也大量增加,国家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来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在合理范围内的保护不仅能够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空间、推进信息化进程、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还能够保障人们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以更加合理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其次,国家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然而网络信息如果被国家过多干预则会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国家以强制力过多的实施微博实名制则会不利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微博实名制否定了网络的匿名性,影响了我国公民言论表达自由进而影响到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这不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因而正确处理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网络监督权之间的关系迫在眉睫。
4构建网络监督权与网络信息安全的和谐关系
4.1完善网络监督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4.1.1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平台
网络世界中开放而广阔的交往平台,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网站和平台发
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看法。但是这种过于散漫的监督方式会促使人们滥用监督权,从而影响网络信息安全。所以,国家应当建立特定的政务信息交流平台,按时发布和公开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树立政务信息的公信力,从而使人们能够更加有效地对之进行监督。国家通过对公民网络监督权进行合理的干预,在公民监督权和网络信息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从而保障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时不侵犯网络信息安全。
4.1.2完善有关网络监督权的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于1996年1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随后又逐步颁布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超过40余部。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滞后。网络环境下公民的监督权也同样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所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和制约。国家应当完善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行使界限,靠国家干预来弥补网络自身不确定因素和政治经济文化给监督权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公民能够合法合理的行使网络监督权,从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不受公权力的侵犯。
4.2改善网络信息安全促进公民网络监督权
4.2.1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主体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网络信息服务者,网络使用者、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三个法律关系主体都会直接或者間接影响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所以必须要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制度。首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被网络用户授权后有权收集、使用网络使用者的信息。但是网络信息服务者必须要保障网络信息不被非法侵犯,同时网络信息服务者还要阻止违法内容在网络上出现,从而促使公民能够谨慎的发表言论、合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其次,网络使用者是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必须要提高网络使用者的素质,从而保障公民能够合法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在网络上合理合法发表言论。同时要对网络使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打击,用法律的威慑力来保障公民合法使用自己的监督权,使得公权力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最后,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使得网络信息安全不被侵犯。网络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行使监督权的官方平台,在官方平台上发表政务信息,让公民在官方平台上发表言论。这不仅可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同时也可以对公民的监督权进行管理,使得公民合法行使自己的网络监督权。
4.2.2完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不论是网络信息服务者、网络使用者还是网络信息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只要有违法犯罪活动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对网络信息服务者以及网络信息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充分。所以,目前应当完善对不同主体责任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尤其应当加大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公民监督权的滥用网络侵权的增加,所以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通过对侵犯网络信息安全责任的规定,来保障公民合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5结语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公民监督权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网络环境下公民的监督权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网络环境下监督主体的不稳定性以及受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加速了监督权的滥用,随之影响到网络信息安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解决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监督权之间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迫在眉睫。既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公民的宪法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田文英.《论网络信息安全法的调整对象》.载《情报杂志》,2005第4期.
作者简介:
郭露露(1991~)女,汉族,安徽滁州人,在读硕士,单位:江苏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