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消费理念落地离不开法律保障
2017-06-19侯璐
侯璐
【摘要】绿色消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这一消费理念与模式的落实,需要政策的推动,更离不开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因此,要实施政策与立法并行的举措:构建绿色消费的法律体系;完善绿色认证制度;转化法治思维与执行方式;开展立法工作,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生态文明 绿色消费 立法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绿色消费,指的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态度,进行健康与环保的消费选择。具体而言,绿色消费是从单一推动经济的消费模式转向多方向全面发展的消费模式,从传统消耗式消费转向新型节约式消费,从污染环境消费转向清洁保护消费,从高碳式消费转向低碳式消费。绿色消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是我国发展理念的重大转变。相较于传统发展方式,绿色消费秉持可持续发展观,以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为指导观念,而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折中选择,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以此推动经济发展,绿色消费无疑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我国绿色消费现状:政策理念与法治建设存在一定落差
相较于国外,我国绿色消费起步较晚,但经过近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绿色消费理念,依据对绿色消费程度的认识,将绿色消费者划分出三类,即浅绿色消费者、中绿色消费者和深绿色消费者。近年对城市成年消费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消费者群体中,深绿色消费者数量在不断增长,占到消费者总体的40%以上。另外所占比重较大的是中绿色消费者,其占消费者总体的30%左右。再次之是浅绿色消费者所占比例为15%左右,剩余的是非绿色消费者。由此可见,在政策理念的推行之下,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与消费意识逐步发生了转变,绿色消费市场前景光明。
配套法律与政策理念存在落差。我国绿色消费的推行模式,可以总结为:依靠政策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模式。这种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效果与作用,但是从法治的思维来看,长期的依靠政策推进而缺乏法律的保障,就会陷入“人治”的困境。将目前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政策理念與配套法律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主要体现为政策先行而立法滞后,政策颁布而行政执法无力度,绿色认证制度缺乏等。
绿色消费立法滞后。我国绿色消费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绿色消费的配套法律法规却极度匮乏。首先是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绿色消费的法律。相较而言,日本制定了《绿色采购法》《绿色消费法》《低碳投资促进法》《城市低碳化促进法》等。韩国也于2010年制定了《韩国绿色低碳增长基本法》。其次,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绿色消费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绿色发展的理念。绿色消费的理论在我国之前的研究中尚未形成体系,因而在法律修订中也尚未涉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是在绿色消费理论研究成形之前。因而,对于现存的法律法规,要增加对绿色消费的相关规定。
政策推行中的法律执行缺乏力度。在绿色消费理念的落实中,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依靠的是一些具体的行政政策举措,所以在政策的实施上就依靠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单纯依靠政策的推行,而法律难以施行或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几部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现存法律的推行情况来看,法律的执行力度往往呈现一种“疲软”之态。由于地方企业会为当地经济带来推进作用,于是当推行绿色消费,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做出变革时,由于往往会损失企业的利益,很难推动。单纯依靠政策的推行和发力,而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
绿色认证制度不完善。绿色产品的存在是绿色消费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对于绿色产品划分和标准的相关认证体系。相应制度的缺失,使得对于绿色食品、绿色商品的认证混乱,挫伤了消费者对于购买该类商品以及支持这一消费模式的信心与积极性。而在诸多发达国家已存在成熟的绿色认证系统,为提高消费者辨别真假绿色商品的能力,确立了环境标识制度。
绿色消费法治化:立法工作与政策推行并举
绿色消费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在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诸多问题。要让绿色消费真正成为我国主流的消费模式,真正实现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保障取得的成果成效,除了依靠政府行政政策的支持,更要依靠于法律制度的保护。因此,在后续针对绿色消费的工作开展中,要将政策推行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补齐法治的短板。
完善绿色认证制度。绿色商品认证制度的健全是保障消费者能够安全使用绿色商品,对其增加消费信心的重要基础。针对此问题,第一,在对于绿色商品的认证技术上要进行完善,可以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第二,细化绿色商品的认证标准,对于绿色商品认证的手续与程序应当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第三,完善产品环境标志认证制度。我国应当首先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志互认的合作,以避免绿色商品出口所造成的“标志不认”的贸易壁垒。最后,应当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针对环境标志造假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树立法治思维与执行方式。目前我国在绿色消费的推行上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但是在政策法规推行过程中,政府往往出于利益考虑,经济效益考量,执行力大打折扣。而绿色消费的推行,所涉及的利益是多方的,包括国家、政府、企业、消费者。因此,要推行绿色消费,不应只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力量,还应依靠官方与民间、多元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要让公民作为主体参与到绿色消费的推行过程中去,可在制定法律与重大决策、法律实施与政策执行以及法律遵守和维权等诸多环节之中体现。消费者由公民组成,那么就要赋予公民在绿色消费推行中的话语权,使得政策的制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与此同时要使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对于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公民有检举监督的权利,通过官民共同参与的方式,不断健全绿色消费相关制度机制,促进绿色消费模式进一步推行。
开展立法工作,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在立法工作上,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针对绿色消费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不能从立法层次,法律位阶上对相关问题,如对生产实施监督,环境标志的认证等做出高效力的支撑。而且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中,也缺乏针对企业违反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与处罚措施,这些都是法治化不足的体现。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绿色消费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确立绿色税制。其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推动绿色消费制度的实施。绿色消费权是目前绿色消费中的一项核心性权利。该法应明确规定公民如果购买到了虚假的绿色商品如何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消费者不单单享有权利,在绿色消费模式中还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如规定消费者应当高效利用商品并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染,相关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调动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积极性与认可度。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①李慧明、刘倩:《深绿色消费——基于循环经济的绿色消费》,《生态经济》,2008年第1期。
②袁志彬:《中国绿色消费的主要领域和对策探索》,《消费经济》,2012 年第3期。
③郭丹丹:《绿色消费——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消费模式》,《今日湖北(中旬刊)》,2012年第8期。
责编/宋睿宸 陈楠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