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申请奖励”何以保护举报人?
2017-06-19风叶
风叶
2016年,在北京工作的阳槟灿实名向武汉市食药监管部门举报湖北2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尽管实名举报的企业违法行为被查实,但举报人阳槟灿却在申领举报奖励时碰了壁。武汉市食药监局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到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申请奖励。
武汉市食药监局的这一要求,是依据2013年10月开始执行的《武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作出的。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阳槟灿先要从北京千里迢迢赶到武汉申请奖励,等收到通知后还要再跑一趟武汉去领奖。目前,湖北省食药监局经过行政复议,认定该办法已经超过2年试行期而失效,武汉市食药监局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不过,让举报人现场申请和领取奖励,这种决策思维本身就值得反思。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请求保护、获得奖励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样,对于食品药品行业及其他领域而言,获得奖励和保护都是举报人的应有权利,而不是来自某些部门的恩赐。把举报人呼来唤去,在有关部门的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申领奖励,这种做法的背后显然缺乏足够的尊重和诚意,容易伤害举报人的感情。到现场申请奖励,举报人必然要付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奖励的分量随之打了折扣。尤其对于一些小额奖励来说,奖金或许还抵不上往返的路费。
与有形代价相比,“现场申请奖励”带来的无形风险更值得关注。举报人往往会被举报对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举报人多一次抛头露面的机会,就意味着多一分遭遇报复的可能。为此,不少举报人不得不放弃领奖。2012年,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宣布,拿出500萬来奖励举报公路三乱人员。然而,尽管举报三乱人员不少,首批收黑钱交警很快受到处理,但是奖金却迟迟无人领取。因为奖励程序的不合理导致举报人不敢领奖,背离了我们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的初衷,也无助于推动广大群众放弃思想顾虑,积极踊跃地举报违法行为。
无独有偶,去年5月份,北京食药监局也曾拒绝转账坚持要举报人到现场领奖,理由是“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应该看到,目前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办法,各地各部门都是各自为政,自行制定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很少为举报人着想。对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举报法》,规范奖励方式和保护措施,有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申领奖励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形式,大可不必让举报人事必躬亲。此前,成都市食药监局创新举报奖励办法,通过给举报人充话费,解决了群众因奖金偏少手续繁杂而弃奖或怕遭人报复不敢领奖的尴尬。举报人被称为“社会的良心”,有关部门需要多站在举报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尽可能给举报人提供安全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