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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与多数

2017-06-19郑金玉

检察风云 2017年11期
关键词:探险家法理学大法官

郑金玉

之前看到江西的一件事情:有一个旧城改造,拆迁遇到阻力,于是让99%已拿了补偿的居民通过举手表决,决定强行拆除1%钉子户的房屋。他们还发了一个文件说“绝不允许少数人影响多数人的利益”!

看完这个报道,我很困惑:如果有一群陌生人,他们仅仅因为人多势众,就可以投票表决拆了你的房子,这个世界是不是有些可怕?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以后强盗在抢你财产之前,可以多叫几个帮凶,然后就在你家门口履行一个表决程序,产生一个多数人决议,抢劫就可以合法了?

但另一方面,“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直被我们视为真理吗?我们不是一直被号召为了集体牺牲个人吗?为什么这一真理,在这件事情上,让我们感觉如此不爽,甚至可怕?

“少数服从多数”这个看来“颠扑不破的真理”,似乎完全可以演变为“多数欺负少数”。因此,这一真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应当有一个边界,一旦越过这个边界,后果将很严重。那么,这个边界在哪里?

前几天,在出差的高铁上,打开iphone闲看哈佛大学的一堂法律课,大教室里正笑声一片。一个教授正举例教学。他先举了一个例子说:如果你是一个列车司机,正通过一座狭窄的大桥,有5个工人在干活,这时你的刹车失灵了,如果你继续往前开,这5个人必死无疑;这时,在旁边的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工人在工作,而这时你正好位于岔道上,你完全可以调转车头,去撞向一个人。这时,你会选择开车直撞这5个人,还是主动选择去撞死那一个人,从而换取5个人的生命?

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举手选择后者。

这说明了一个结论:我们常常以结果的好坏,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与正当。牺牲了少数人,换取了多数人利益,这结果是好的,因此是道德的,是正当的。这时,教授话锋一转,说换你是一个器官移植医生,这一天也来了5个病人,这5个人分别需要移植心、肝、肺、胆、肾。如果你不能给他们移植,他们马上就会死。而你没有这些器官备用。你眼看这5个病人就要死亡。这时,正好有一个健康人,前来做身体检查。教授问道:“你可以摘了他的五脏,去救这5个人吗?”

当然,多数学生举手反对,并报以哈哈大笑。同样是牺牲一个人,拯救多数人,为什么前一个是正当的?后一个行为就是犯罪呢?

法理学上,因此产生了一个类似“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著名命题。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虚拟了一个洞穴求生案件:5个探险家遇上山崩被困洞中,获知还要10天时间才能获救。而他们没有食物,再活10天是不可能的。一个探险家遂提议抽签决定吃掉一个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均无异议。结果,提议者被选中杀掉。

余下4人获救后,大法官们分别代表不同的法理学说,使有罪与无罪的争论陷入僵局。主张无罪的大法官认为:当时他们不在文明社会状态,因此,只能适用自然法,这个自然法就是他们订立的生死契约。

于是,筆者似乎发现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真理的边界:在刹车失灵那一案件中,是“紧急避险”的情形;而在杀人求生这一类思辨中,即便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的辩护者,也至少要求有一个“契约”的存在。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真理的边界:除非紧急避险,至少有一个契约在先。

如此一来,江西“99%的居民同意”,就剥夺1%居民的财产,有何依据?强拆民居,之所以常常理直气壮,就在于有人以为“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真理是无条件的,这一迷信又来于对集体主义的误解。我们一直认为集体凌驾于个人之上。物权法强调个人利益受阻,就源于这一思维。但是,如果人人都要为集体牺牲,那么最终受益者还有谁?其实,集体主义是实现个人幸福的途径,而不是终点,同样也不能成为“多数人利益高于少数人”的依据。

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文明,一个重要标志,是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因为我们每个人都随时会变成少数人。

图:王恒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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