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7-06-19杨永
四川党的建设 2017年5期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重要领导责任
六种情形予以问责
①党的领导弱化
②党的建设缺失
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⑤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⑥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检查 通报 改组
[对领导干部]
通报 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权限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后怎么做
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被问责干部怎么做
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
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实行终身问责
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适用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重要意义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责编:裴佩 )( 制图:杨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