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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生态环境下的高薪养廉的问题探讨

2017-06-16徐原媛

魅力中国 2017年21期
关键词:高薪信息

摘要: 国内外许多理论工作者对高薪能否养廉这一问题 进行了系统探讨和深入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研究主要集中在:高薪能够养廉,高薪不能养廉,高薪与养廉无关等方面。本文对其主要观点进行了述评。

关键词:信息;高薪;养廉

高薪养廉在给公务员带来长期稳定、较为充裕的收入的基础上能够减少腐败的诱因,也使一些动了贪念官员因腐败成本的增加望而却步。高薪养廉一直在新加坡、香港等地得到切实推行并取得成效。

一、高薪养廉的经济学概念

经济学角度看腐败就是寻租,是设租和寻租两个环节,在寻租环节,我们将权利效用分为利己效用和利他效用,分别用U1和U2表示;而薪酬是政府为公务员即“权人”提供的服务支付的酬劳,又可以看成是公务员自己的利己效用,我们用U来表示,U不同于权利的直接行使产生的利己效用。在经济学的解释中,“高薪养廉”可以用公式 权利利己效用<薪酬<权利利他效用 来表示,这样对公务员能减少诱惑。

二、信息经济学角度看“高薪养廉”政策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最优的激励代理人,中国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不够。比如香港,他们的首长拥有很高的薪资,优厚的福利待遇,而且所有待遇对外公开,。不过,在首长任职之前他必须进行财产申报,获得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同意。任职以后,首长每年都需要向公众公开申报他的利益所得。对官员的监督,香港媒体也是功不可没,他们对高级公务员的盯梢程度丝毫不亚于名人。事实证明,很多清廉度高的国家都和香港一样实行信息公开的制度。比如,清廉指数最高的瑞典,早在清朝中期,瑞典就实行了政府记录放开政策,公众可以自由查询。在瑞典,从普通官员,到最高首相,公民都具有查询权。还有大家都耳熟能详的新加坡,他们也出台一整套的廉政措施,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也很高。从委托代理的理论来分析,使官员不滥用职权的工资水平需要限定在比滥用职权获得的期望水平高的水平之上。

我们将公务员看作接受委托管理国家的代理人,而公众是第三方,第三方企图通过贿赂来改变代理人的思想,此时腐败应运而生。代理人可以有廉洁或者腐败两种选择,第三方也有不行贿和行贿的选择。在代理人对自己的成本和最终收益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选择廉洁的代理人的最后收益是合法工工资;反之,若代理人选择腐败,他会得到非法收入,但也遭受可能带来的损失。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代理理论会暂时失灵。代理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本身就存在冲突,并且,委托-代理的成本较高,使得政府对这一块的行使缺乏监督。不对称信息当中的“搭便车”想法很明显,普通民众都觉得最后的损失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很少,都不采取行动,所以权利的代理会失效。

如果我们将腐败官员看作风险偏好者,那么即使严厉的惩处措施也比不上及早的预防措施来得有效。所以,在制定措施时,还应该根据贪污者是否为风险偏好者进行选择。

从上面的委托代理理论来看,代理人和委托人存在利益上的根本冲突,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如果想要从根源上消除代理人额腐败倾向,我们需要构建并完善廉政体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出台相应对策。

二、博弈模型分析

假设条件:

1.理性的“权人”:官员和政府都依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决策,

2.官员和政府的博弈是动态的,最后的决策完全根据官员的行为;

3.官员总是监督政府的;

4.官员选择廉洁;

模型建立和分析:

设E为腐败的预期收益,即为假设变量,E=(1-P)*R,(腐败收益为R,P代表廉洁收益)。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政府的监督成本,设为C,但最终得到社会收益Z,两者相减得到政府最终收益Z-C,Y设为官员的职薪。官员对贪污后发现的概率和贪污所得进行比较,若后者较大,则进行贪污,政府决策决定贪污所得。

设(1-P)为政府对贪污不惩处的概率,此时的政府收益是损失的社会利益和委托代理的监督成本,即-(C+S),另一方面,官员所得是贪污的预期收益加上合理薪资,即R*(1-P)+Y;P是政府惩处贪污的概率,此时的官员所得为合理薪资加上贪污所得再减去贪污后的损失,公式为Y+R*(1-P)-W*P。

通过博弈的动态比较可知,政府不懲处贪污的收益小于政府惩处贪污的收益,即-(C-S)

假设政府惩处贪污后官员所得仍大于正常薪资,公式为Y

根据政府监督力度与官员腐败的博弈关系分析可知,政府监督力度高的时候,官员的贪污程度低;政府监督力度低的时候,官员的贪污程度高。政府的监督力度应该随着官员收益的增大而增大,随着官员的机会成本越小而增大,随着贪污惩处后的机会成本越小而增大。

(三)无差异曲线

由无差异曲线的特殊可知,每一点官员的效用水平是相等的,由于曲线呈U状,可知权利、金钱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随着权利的上升它能代替金钱使公务员获得通宵用水平的功能逐渐递减,反之亦然。由此可得出,当一个人拥有较高的全力,而收入较少时或获得金钱数量较少时,他不会感到幸福。在效用最大化条件下,他更愿意用权利去换取金钱,这时如果国家能提高公务员工资,使其收入增加,那么就很可能减少权利换金钱的腐败行为。

三、“高薪廉政”在我国的不可行性

(一)我国公务员人数太过庞大

根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人数已经高达700多万人,身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如此庞大的官员人数,还妄想用高薪来抵制官员的贪污欲望,恐怕我们的财政状况不可能办到。

(二)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

目前中国的官员是供大于求,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只有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才会上涨。而且当今的公务员工资并不低,要说保障生活完全没有问题,况且还有很多人挤破脑袋想要买官,说明公务员对于民众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假设这样的情况我们还不断加薪,恐怕全国都会争先恐后去当官了。处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假如有一天中国到处是官位却无一个当官的,那时再说涨工资也为时不晚。还有一点,公务员是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是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他们不需要投资,不承担风险,就能获得收益,和普通的上班族相比,他们的工资已经来得太轻松了。

(三)与“三个代表”理论相悖

我国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群只是够温饱,还有一些甚至不能解决温饱,若在此时就高调宣扬“高薪廉政”,岂不违背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公务员和普通职工的贫富差距还是很大,目前的责任是强国,缩小贫富差距,但不是用“高薪廉政”的办法去缩小。政策的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和国家原则宗旨来。

结语

腐败的治理要从根源着手,建立健全国家的廉政体系,政府加强监督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在官员中宣扬廉政思想,提高官员廉政意识,才是根本做法。

参考文献

[1]刘晓宇 -;高薪养廉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研究[J];《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10

[2]李雪;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M];《管理观察》;2016

[3]王郑丰;公务员薪酬、腐败程度与治理[M];浙江大学;2015

作者简介: 徐原媛( 1993—),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就读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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