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落锤 法院确认主播与经纪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2017-06-16王羽
王羽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发布和接收更加快捷和方便,依托视频自拍的网络直播更是在当下盛行,由此也催生了一个新的职业——网络主播。日前,一位网名为阿娇的“网红”女主播与经纪公司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院。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在带来更为多元的劳动力供给方式的同时,也在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上海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案的落锤,将“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管理问题推向了人们的视线前端,专家呼吁应尽快细化法律法规,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女主播爆红后欲分道扬镳请求确认与公司劳动关系
根据新民网的报道,“90后”女孩阿娇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涉足网络直播这一行业,并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间(网络虚拟空间)做起了主播,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目前订阅粉丝数近60万,拥有很高的人气。
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娇从事的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或表演之一切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之一切相关演艺活动: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宣传,阿娇在网络上逐渐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阿娇以相同诉请诉至法院,亦被一审法院驳回。
终审判决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双方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阿娇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
经纪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性为基础,阿娇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经纪公司认为阿娇借助经纪公司炒作出名后,双方合约未满即单方面违约并退出公司为其指定的直播间,阿娇此次诉请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目的是通过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效力,以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该份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動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阿娇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本案的审判长王剑平认为,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的发展。新型用工关系中,有些是标准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非传统用工关系。在后一类案件中,对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甄别是审理的要点和关键。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还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作为上海首例涉及网络主播这种新型业态下法律关系司法认定的案件,法院把握的原则是对涉及新型用工形态案件的审判,既要充分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又要提供适当空间,从而通过司法职能履行更好确保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主播成新兴行业尚不成熟易产生劳资纠纷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火爆,网络主播日渐成为一个新兴职业。然而据了解,网络直播行业,由于企业管理、用工规范尚未成熟,较传统用工方式来说更容易面临劳资纠纷。
“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并非个例,去年11月,西安约500名主播在帮网络直播平台“要播”工作近1个月后,不仅没有拿到承诺的底薪,甚至无法登录账号。主播经纪人讨薪近1个月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引起网络热议。
据新华社的报道,去年9月,身兼网络主播与经纪人两职的小雨经朋友介绍,为“要播”直播平台招募主播。与小雨取得联络的并不是“要播”平台官方,而是两位来自南京的“经纪人”周某与周某某。周某与周某某要求所招募主播从9月21日至10月20日在“要播”平台进行直播,并承诺支付每人2000元的底薪以及在直播期间粉丝赠送的网络礼物所兑换的现金。他们与小雨及其他主播约定好,于11月15E]之前,支付主播应获得的所有款项。
然而,在小雨和她所招募的500名主播完成工作之后的几天,11月5日一早,小雨和其他主播发现,周某与周某某将她们从微信中“拉黑删除”,她们这才意识到出问题了,由于当时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所以属于自己的酬劳也可能无处讨要。
“正规来说,开播前上线经纪人都要收集个人信息,像身份证、银行卡这些要报上去,然后公司会签订一份协议,交给主播签字。”小雨说,但这一次将500名主播信息“上报”之后,一直没有等来协议。
“要播”平台在声明中称,要播平台的长期合作机构为天津市星烁文化工作室,星烁文化将招募主播的合作项目转委托于自然人朱某负责。要播平台与星烁文化从未向朱某承诺给予其输送的主播任何底薪或最低服务报酬,更未与朱某本人就主播招募事宜达成任何合作。而后,朱某在合作机构星烁文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前述合作项目中的合同义务转手委托给自然人周某、周某某等经纪人负责。朱某、周某、周某某等经纪人、微信用户等主播组织者在未取得书面许可及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明示或暗示承诺的“2000元底薪”系其个人行为,相关后果与要播平台无关。
专家:应尽快细化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
用工关系是保障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一项基础关系。随着社会转型与发展,尤其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愈发多元化,而不少劳动者也开始不愿意接受“朝九晚五”的束缚,选择了更为弹性、灵活的劳动力供给方式。正因此,社会用工逐渐出现了多种新形态,除了传统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着相对灵活的劳务关系,乃至承揽关系、经纪关系等双方主体相对独立并带有协作性质的非传统用工关系,而这在网络经济中尤为突出。
有网友指出,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間产生的各类争议,一方面是由于主播自身的警惕性不够,轻信了他人的说法,另一方面,行业中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维权依据。
网络主播们在享受到较为宽松、弹性工作环境的同时,为维护自身权利,在签订、履行直播合同时,也须尽到更大的审慎义务。尽管目前许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并不受到其他法律保护,其中较为重要的则是合同法。
因此,签订合同时,主播需要对平台的主体身份与履行能力进行审查,着重审查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有履行合同、给付报酬的能力:还须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淫秽表演等违法内容,否则,即便进行了表演,也不享有获得报酬权;其次,对于报酬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期限均须明确约定,并注重搜集表演时长的证据:最后,拒绝不公平合理的违约条款,牢记业已签订的违约情形,并遵守承诺。
当然,维护网络主播的权利,不能仅仅依靠网络主播自身的审慎。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然而,目前关于互联网直播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互联网直播平台招募主播等的相关详细规定。专家指出,互联网直播平台通过层层经纪人与经纪公司招人“刷人气”,环节多,链条长,监管难,应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否则当类似此次事情发生时,追责犹如“大海捞针”。
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社会学会会长石英说:“在网络直播流行之后,国家加强了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但更多的是关注直播内容的健康与否,而对于网络直播中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尚没有做出细致规定。”经过主播讨薪事件,石英认为,应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为主体责任,与其他网络监管类似,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平台应负首要责任。
专家指出,越来越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应当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给直播行业出台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更为细致的法规、颁布指导性合同样本等方式,让网络主播的劳动者权利更为彰显,同时保障这一新兴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