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主体问题研究
2017-06-15王晨霁尤金亮
王晨霁 尤金亮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可见,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治领域改革的迫切任务,本文从诉讼心理学角度入手,研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问题和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问题,以期对社区矫正的程序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诉讼心理;主体;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社区矫正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2012年1月10日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所以说随着社区矫正对象的扩大,如何对其在法治框架和人权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界定,除了要坚持“惩罚、改造、复归、效益”的基本理念外,还要从其新的社会心理角色认定角度来进行设定,充分考虑其诉讼角色、诉讼心理和由此产生的诉讼行为,防止其产生消极执行或回击报复受害人或者社会的行为,积极引导其社会角色的回复,才能使得刑罚更容易被当事人悦纳。
二、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由法院裁决司法行政部门执行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保障社会工作者参与基层社区和单位协助,但是由于该《办法》中的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法院裁定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但如果把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者也交给法院裁定,就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我国法院的司法资源也难以满足这种需要,我们就需要针对不同的实施主体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众所周知,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归属于法官是法治社会的标志。这就要求法官在认知领域提高法学专业素养和法学理论水平,防止出现由于不能正确定位自身价值而造成的不良审判心理影响判决,使得法官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内在动因不足,加上外在的不良影响与限制,心理充满矛盾、冲突、不适,最终导致其审判心理与行为的非理性化,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三、社区矫正的恢复性司法构建
在刑事诉讼的轻罪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相互的损害、对立和仇视并不是很大,所以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抗并不强烈,从而使得适用恢复性司法有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彻底扭转了劳教制度中惩治的目的,而是将引导违法分子和犯罪人员向社会过渡,最终成为守法公民作为制度建设价值所在。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调整弱化了刑事司法领域惩罚犯罪的功能,转而向保障人权过渡,因此,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后社会功能的回复,而并不仅仅是被动的适用刑罚报应刑思想。
首先,完善执行前的社区调查程序。在作出社区矫正之前,对违法犯罪人员可能对社区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调查。包括从家庭环境,个性品质,心理特征,犯罪行为与环境的关系灯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走访邻居,住宅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及沟通,真正因人而异的制定出适合被矫正人员的个人特点的执行方案,从而也是刑法个别化的体现。
其次,增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会商与评价程序。社区矫正的基本精神是矫正违法犯罪者本人的不良倾向,心理上的大于生理上的,同时又要修复被他们破坏的社会关系,而违法犯罪者与被害人的关系能否恢复以及恢复的程度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目的能否实现,社区矫正人员能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沟通、能否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挽回和补偿、悔罪是否真诚、矫正效果是否良好等,都离不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参与与评价。
再次,完善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程序。一方面,被矫正人员在被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离开所居住的县(区)要经过批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会客等,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又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进行,在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进行,必须要完善相应的监督程序,防止被执行人员由于脱离执行机构的看管而违反规定,甚至与执行机构形成熟人社会,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设置,就成为一道有力的防线。
最后,健全恢复性司法的效果评价程序。现行的社区矫正关注的是矫正过程,只要在矯正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就结束矫正程序,而对矫正效果缺乏评估程序,导致社区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执行机关、志愿者、社区基层人员、用人单位、被害人等组成的矫正效果评判委员会,对矫正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根据效果进行分类处理,决定是否采取相关的后续措施。通过设置多元的评价主体(执行机关、志愿者、被害人、用人单位、社区居民)、多元的评价标准(执行机关和志愿者的满意度、被害人的接受度、用人单位的认可度、社区居民的安全度)、多元的评价内容(适应能力、行为控制能力、悔罪表现、社区服务、经济赔偿等)来综合衡量判断被执行人的社区矫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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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晨霁(1983-),女,回族,江苏苏州人,讲师。
尤金亮(1975-),男,汉族,安徽亳州人,副教授。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劳动教养废除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AHSKQ2014D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