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股权众筹筹资风险及监管对策
2017-06-15王文广
王文广
摘要:近些年来,股权众筹成为最近几年一种全新的筹资方式,它的出现使得我国现行的筹资体系更加完整,融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此,股权众筹不仅能通过众筹平台吸纳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而且能够为更多的初创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大众投资者对其了解甚少,因此筹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首先介绍股权众筹的含义及其特点,通过结合我国股权众筹方式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最后为了使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2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及特征
1.股权众筹的含义
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而进行融资模式,具体是指公司出让一定的股份面向中小投资者,投资者通过货币购买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获得收益。同时有人称股权众筹为“互联网化的私募股权”。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它不但有着传统众筹模式的特点,即投资者范围宽泛、投资机构扁平化、也有着其独特的结构改变。
2.股权众筹的特征
(1)股权众筹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投身于自主创业这一领域,因而更多的创业者更需要一种快速有效的融资机制。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的便利性将融资项目与线下的投资者连接起来,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为创业融资提供便捷的融资途径。
(2)大多数的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投资金融相对较小
根据Crowdcube所统计的数据来看平均每个有104投资者,投资者出资范围在10英镑到25万英镑不等,平均每人投资2,500英镑,只有6%的投资者愿意投资5万英镑。因此,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众筹平台的投资人数多,但投资金额较低,大额投资只是极少数。
(3)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筹资者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以及企业发展缺乏稳定性,天使投资和风投机构所要求的准入门槛较高。因而,企业很难通过天使投资和风投机构筹集资金,而股权众筹融资方式的出现正好弥补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方面的空缺。
二、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分析
在我国,股权众筹是从2011年引入的,同年国内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正式上线,之后大家投、原始会等众筹平台相继成立。这些年以来股权众筹发展趋势愈加猛烈,2014年以来,相应的监管部门多次提及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随之也被广泛知晓,并逐渐得到政府的许可。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已达到113家,截止2015年的7月31日,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总额达到54.76亿元,项目成交数量达1335个。股权众筹主要面对的是初创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募资比重已经达到82.82%,由此可见,股权众筹融资已逐步被大众所认可。
公众的财富增长促使了公众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增强,因此股权众筹可能成为他们投资方式之一,预计18-40岁新兴崛起的高收入阶层将会是未来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但是,随着企业在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股权融资时,也产生了一些风险问题。
三、股权众筹的风险
1.股权众筹自身所存在的风险隐患
首先,投资者是以貨币资金来购买股权的形式进行投资,而股权投资的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受项目整体的收益情况、分红规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决定了股权众筹的不确定性较高。
其次,股权众筹一些环节的机制不够健全,尤其以投后管理和退出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较高。健全成熟的VC/PE(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拥有完善的融资体系,且管理机制相对健全,从而有效的管控风险,保障了股东相应的合法权益。
同时,互联网所引发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本身就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黑客技术以及木马病毒都会使得投资者与筹资者相关信息丢失从而对投资者和筹资者造成财产危害。
2.股权众筹本身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股权众筹将面临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会触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经营模式吸收资金这一红线。其次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融资,属于开放性的融资活动,因此融资者在具体实施期间可有有漏可钻。再次,股权众筹是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来购买相应的股权,投资者通过其所持有的股权变现或者收取企业分红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收益,因而可能触及在一定期限内以相应的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给投资者这一红线。
(2)非法发行证券也是股权众筹所将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为股权众筹没有设定准入门槛,直接面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融资,将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证券,其将面临严格的法律惩罚。根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如果没有对大众投资者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或者面向超过200人进行融资,就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非法证券。
3.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所存在的风险分析
(1)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还可能面临入资方式的风险
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证券法》中相关规定“未经核准的企业或个人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效证券不得超过200人”便会采取例如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融资。因为目前股权众筹进行融资大多是“领投+跟投”,因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会设置相关规定,例如,领头人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而跟投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这一限制可以确保投资人数在50人左右这一范围,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不仅可以确保投资金额达到最大,而且不会突破相关的人数限制。但是这种模式下的决策过程中会在造成所谓的领投者与跟投者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和损害跟投者的相关利益。
(2)股权众筹可能面临投后管理及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有限
因为在我国,未上市的公司不能公开进行股权交易,且流动性收到一定的限制。因而造成投资者有意通过股权出让的方式来获得收益的方式并不容易。投资者只能通过私下交易进行转让,因此退出渠道受到极大的限制
(3)股权众筹面临众多中小投资者所掌握的少数股权的控制风险以及相关的利益冲突
因为,在整个股权众筹融资的过程中,大多数投资者都是进行的小金额投资,因而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权比例也是占全部股权比例的一小部分。由于众多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较少不及融资企业原始股东的股权比例,因而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力远不如大股东。因而可能会造成众多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我国股权众筹筹资风险的监管对策
1.完善我国相应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股权众筹平稳有效发展的前提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能有效规范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同时也能为股权众筹提供强力有效的风险保障。目前中国在股权众筹领域的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管理股权众筹。首先,通过法律层面来定义股权众筹的范畴,从而有效的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其次,设立对投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等相关的制度。
2.加强网络交易的规范化和准确化,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因为,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融资,因而加强互联网交易的规范化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详细准入标准、互联网融资细则、股权众筹平台的网络融资许可等相关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以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秩序。
3.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相关利益以及监管是股权众筹需要权衡的重要因素
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行业之间的规则等细节还在摸索之中。对于股权众筹相关的监管措施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为基础同时兼顾企业的发展、防范风险。一方面,不仅加强股权众筹平台规范化经营,同时注重建立合理完善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的股权众筹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强调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作用。2014年4月“中国股权众筹联盟”这一民間组织在北京成立,同时发布了《中国股权众筹联盟自律公约》,成为自律行业的一个典型范本。
五、结语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物,它能够强力有效的推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任何事物在其初创阶段必然出现更种问题,各种风险,但这些问题、风险不足以掩盖股权众筹其独特的作用,也不足以成为我们阻碍股权众筹发展的借口。针对股权众筹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不同的监管渠道来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地为股权众筹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监管部门的及时督查、行业群体的自律检查都是规范融资行为的很好开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借鉴海外其他国家已有的股权众筹成功的经验,并不断寻求一种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企业的股权众筹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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