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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企业会计处理探析

2017-06-15张依晨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0期
关键词:会计基础会计处理

摘要: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B2C企业越来越多,经济业务和其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规范B2C企业会计处理也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从B2C企业选择的会计基础开始分析,阐述了B2C企业选择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分析企业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并对B2C企业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B2C企业;会计基础;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正逐渐改变我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天猫”、“京东”等网上购物平台的兴起,实现了商家与顾客可以在线交易(即B2C)。2016年“天猫”仅在“双11”当天就实现了交易额1207.49亿元,巨大的交易额说明“网购”已经被人们接受并且认可,“网商”正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力量。但是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的会计准则规范其会计核算,且现行的会计准则并不能很好的适用于B2C企业。本文将对B2C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B2C企业会计核算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帮助。

二、B2C企业应选择的会计基础

笔者认为B2C企业应选择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原因如下:

1.B2C企业销售多元化的标的要求我们选择收付实现制

B2C企业与传统企业销售产品相比,不仅销售有形产品、还销售数字产品。销售有形产品时,由于买家无法在网上看到实物产品,购买后退货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必须合理的估计退货率才能确认收入。B2C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小,退货率的估计又比较主观,采用权责发生确认收入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

而销售数字产品,往往销售的数量多,分期确认收入将会加大会计核算的工作量,造成核算复杂。另外,B2C企业销售的数字产品往往单笔金额也不大,没有必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2.B2C企业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要求我们选择收付实现制

从B2C企业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分析,B2C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是很健全,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往往会造成核算的复杂,超出B2C企业会计核算的能力。

从B2C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分析,B2C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往往更加关心企业的现金流量即现金的收入与支出,而不会去关心收入的分期与费用的配比问题。B2C企业的消费者更加关心的是B2C企业的销售量以及顾客的评价,不会去关心B2C企业的财务报表。所以,B2C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没有必要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三、收入的确认时点

B2C企业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应在何时确认收入?

首先,购货方下单给B2C企业,然后,购货方将款项打入到支付宝账户。B2C企业发货,等到买家验货无误后,确认支付密令将款项打入电商企业的账户,完成交易。由于B2C企业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所以,应该在卖方收到货款的时候确认收入。

四、一般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B2C电商企业销售产品,买家必须先将款项打到支付宝账户(第三方平台),等收货后确认无误后再确认付款,将款项支付给B2C企业的支付宝账户。B2C企业收到买方支付的款项,该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可以随时与自己的银行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流动性比较强,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B2C企业支付宝平台上的款项符合“其他货币资金”的性质。

1.B2C企业的正常的销售业务

B2C企业应该在实际收到买家确认付款时做账,借:“其他货币资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最后,B2C企业将支付平台上的款项转入银行,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

2.B2C企业邮费的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B2C企业包邮,B2C企业关于包邮的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账款——物流公司”。

第二种情况B2C企业不包邮,B2C企业先代垫邮费,购买方在支付货款的时候连同邮费一起支付。但是,购买方支付的邮费通常会大于B2C企业与物流公司结算的邮费。这种情况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如,B2C企业出售产品收入175元,快递费25元,顾客通过网上支付宝等手段支付给企业的总价为200元,即B2C企业共取得200元现金流入,但企业与快递公司有协议结算价,假设B2C企业货物的快递费结算价是15元,那么B2C企业多获取的差价10元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实践中,有的B2C企业认为此10元差价应作为本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该项服务是由快递公司提供的,不是B2C企业的一项单独业务,因此不能作为 B2C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笔者认为向顾客收取的快递费用使得商品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应属于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在会计上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所以,笔者认为此例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借:“银行存款 2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确认快递费用时,借:“销售费用 15”,贷:“应付账款 15”。由于B2C企业不是逐笔与快递公司进行结算,所以汇总结算的时候,借:“应付账款”,貸:“银行存款”。

3.B2C企业关于退货的账务处理

由于B2C企业采用收付实现制,在没有确认收入之前退货,只核算退货的邮费。买方承担邮费,B2C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卖方承担邮费,B2C企业将承担的邮费计入“销售费用”。若是在确认收入之后退货,B2C企业应冲销收入,应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其他货币资金”。

五、结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正逐渐改变传统的交易模式,B2C企业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经济体。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复杂,急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准则与政策来规范其会计处理。这不仅仅有利于B2C企业做大做强,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税收以及加强对B2C企业的监管与指导,最终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金夏云.B2C销售收入确认相关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6(13).

[2]张俊.B2C电商企业快递费用的账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4(4).

作者简介:张依晨(1991-),女,江苏徐州人,专业:会计,主要从事内部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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