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陆核电厂放射性物质排放“近零”
2017-06-15王乃彦
王乃彦
核电站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内陆核电站,是我国核电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建设内陆核电站首先要回答能不能建以及安全性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其对环境,特别是对周围水资源有多大影响。
内陆建核电厂已成为全世界普遍共识
在美国65座核电厂(104台运行机组)中,有39座核电厂、64台机组位于内陆地区,占所有核电机组的61.5%,有超过2000堆年的运行经验。法国有19座核电厂,共有58台运行机组,其中14座核电厂、40台核电机组位于内陆地区,占其核电机组的69%,有超过1000堆年的运行经验。俄罗斯,中欧、东欧等国的核电厂也多数分布于内陆。从全世界看,有一半以上的核电厂建在内陆。因此,在选择核电厂的厂址时,主要是考虑核厂址的地质、水文、厂址安全、环境保护和电力需求、能源布局,而无沿海和内陆之分。
从我国来看,拟建的3个内陆核电厂(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和江西彭泽)的厂址,均位于地质构造运动稳定的低地震活动区,基本可以排除大规模地震发生的可能性。核电厂设计的基准洪水水位也考虑了洪水和溃坝的叠加因素,具备足够的防洪能力。其中,对于桃花江厂址,各种事件组合导致最高洪水水位为75.12米,小于核岛区场坪标高85米;对于湖北咸宁核电厂址,各种事件组合最终导致最高洪水水位为67.68米,远低于场坪设计标高88米;对于江西彭泽厂址,各种事件组合最终导致最高洪水水位21.46米,低于设计的核岛场坪标高31.30米。这些指标保证了3个内陆核电厂的厂址为“干址”,不会受到流域洪水的威胁。
正常运行下的内陆核电厂符合生态要求
内陆核电厂有抗御干旱的能力。因为干旱是一种缓发的自然现象,不是突发事件,因此能有足够的决策和应对的时间,不会构成冲击性的安全威胁,可以通过设置储水池和储水槽等工程储存足够水来应对干旱。而且,核电厂的用水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因为采用循环用水模式,日补水量仅为冷却用水蒸发量。至于平时用水问题,由于厂址都位于长江流域以及其他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采用降低核电厂的用水量和耗水量的水冷却方案(如二次循环冷却、空冷和中水再利用等),解决核电厂的用水问题。
核电厂正常运行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经分类收集,通过废水处理系统达标处理后,采用可控的槽式排放方式排入江河湖海等地表水体。槽式排放是指在排放前必须储存到与外部水体有实体隔离的控制设备中(如排放储存罐或储存槽),能够进行取样检测,一旦检測不合格,可以返回处理系统再次处理,直到满足排放要求为止。目前,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核素的排放已被控制在很低水平,对周围公众产生的辐射照射低于天然辐射照射的百分之一。实际上,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辐射剂量也远低于燃煤电厂排放的天然放射性核素产生的辐射剂量。
我国还将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与食品卫生领域的监管体系结合起来,制定了内陆核电厂环境水体放射性物质含量接近零的标准,能确保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的排放在核电厂周围环境水体中的放射性物质接近于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对境内27个内陆延寿运行核电厂给出的环境意见书记载,可以发现,有2/3的内陆核电厂的受纳水体有灌溉、捕鱼和娱乐活动的功能,有1/2的内陆核电厂(20个)的受纳水体下游有公共饮用水取水点。我国环境排放控制标准比其他国家更严格,而且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控制水平比沿海核电厂还严格10倍。
虽然内陆核电厂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极低,但根据内陆核电厂的特点,需要解决在严重事故的工况下确保水资源安全的问题。即作为纵深防御的最后一个层次的应急响应,将按照可存储、可封堵、可处理和可隔离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特别是可处理,国内有关单位已在开展移动式放射性废水处理装置的研发工作,单台装置的处理能力预计为3—5m3/h,处理后的放射性流出物能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