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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地方高校法学教学的转型理论与实践

2017-06-15刘洲兰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技能人才

摘 要 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为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契机,对法学教学的转型理论和实践展开研究。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贯穿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全过程,实现法律技能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法学教学理念从“知识型教学”转向“法学素质+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 转型高校 技能人才 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教育部将促使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职业教育类型转变,各地随即启动应用型大学试点。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着深度转型,其中教学层面的转型又是重中之重。法学教学转型该何去何从?恰逢国家提出以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分享我国法治发展成果之际,作为拥有丰富法律资源的地方高校法学院应当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即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以此契机,为真正落实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从理念、中心、内容、主体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革新,从而为落实法学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转型发展。高校法学院担当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者这一角色,在许多法学教育良好、法治发达的国家受到普遍的认同。

1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理念从“知识型教学”转向“法学素质+职业技能”

公共法律服务是源于一国政府对其公民在法律义务上和政治道义上的不可放弃、不可转移的责任担当基础和政治伦理要求,基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由政府统筹提供的、具有体现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属性和社会公益担当责任,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一般性的基本法律服务。从公共法律服务界定看,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宏观上的法律义务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具体事务执行责任和落实层面上的行政主体,则一般指向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看似,公共法律服务与地方高校法学院没有直接联系。但从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看,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主要包括等四大类别,地方高校法学院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具有丰富的资源去完成四类法律服务,同时,公共法律服务能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提供广阔的应用空间。

因此,地方高校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首先需要转变法学教学理念,即从传统“知识型教学”,即讲解法学概念、法学理论等为中心,转变为“法学素质+职业技能”,即教师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落实法律的应用过程。

2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教学中心从“理论教学”转向“公共法律服務实践教学”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教学既包括理论教学,也包括实践教学。但实践中,存在有一种错误的认知,即将课堂教学等同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平行且永不交集。事实上,课堂教学模式使法学课教学紧密联系法学应用实践,使法学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成为常态。这样,地方高校法学院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法学院只能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并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空间之内完成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而恰恰,法学院建立实体平台仅仅是为法学专业教学,特别是课堂教学进行深度转型提供素材的实体设置。具体来说,由地方高校创设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收案件,然后将案件分派进入法学课堂教学环节,且案件的课堂教学环节是重点和关键。在案件的课堂教学环节中,要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紧密结合,并以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为中心,法学理论知识进行适当的、简单的讲解。

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案件,展开的课堂教学,注重对学生的“控辩”技能,如起诉、应诉、法庭辩论、法律语言、法律文书等技能的培养。这些法学专业技能不是能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具有“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精神。因此,转型后的法学教学应以“实践教学”为中心,但并不是要抛弃“课堂教学”,只是需要改变传统课堂教学纯粹理论讲解且脱离法律实务的现状,而是将“课堂教学”改造成法学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的中心。

3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教学内容从“理论+分散实训教学”转向“理论+法律服务技能教学”

关于法学教学内容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知,且普遍认为法学教学内容是指法律规则、思想、理论等,不涉及法学技能培养。如邱本(2012)、李浩(2012)、邹晓红(2009)、而只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中才有学者涉及法学技能,譬如杨征军和鲁玉兰(2004)。

理论上对法学教学内容认识上的偏颇,导致人们误认为法学课堂教学即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事实上,法学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是一对对应概念,课堂教学对应的概念是课外教学,实践教学的对应概念是理论教学。课堂教学既包括法律理论、也包含法学技能训练的内容,目前实践教学往往以项目方式分类进行,如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疑案辨析等。但不同类型的法学实践项目之间以及实践项目与法学技能培养目标之间联系的研究无人问津。从而导致,每个法学实践项目都只能给学生对法律实践一种模糊的认识。

我国法学教学侧重法学理论,但国际上,法学教学普遍侧重法学,诚如技能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所言,法学是“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还有学者指出“一流法学院的课程不仅仅是教授法律原则,更要教给学生律师的思维方式,而这正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可见,尽管法学理论是法学技能成就的前提,但法学教学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之所以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来促成转型高校法学教学内容上从“理论+分散实训教学”转向“理论+法律服务技能教学”的转型,是因为,首先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既能让法学专业学生能做到学以致用,又能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教学主体从“教师+学生”转向“教师+学生+法律职业人”

教学包括“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两个过程。那么,传统教学主体包括教师和学生。地方高校法学院转型后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心,使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人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参与地方高校法学院的教学,这样,拓展了教学主体。

关键点在转型后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如何有效的吸纳社会力量协同培养法律职业技能人才。首当其冲的是,吸纳法律职业人参与地方高校技能人才培养。要促使法律职业人积极融入地方高校法学教学,仅仅凭借法学院建立实习基地或联络点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事倍功半,而若通过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定义务为契机,在政府的制度、政策等支持下,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尽管我国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并对实习内容、导师制等,但人民法院的被动配合法律院校的地位显而易见。因此,人民法院在参与法律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的被动行为就不难理解。

以公共法律服务为契机,不仅能改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联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过程中的被动地位,还能带动其他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等的联合培养积极性。与此同时,政府在评价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业绩是增设培养法律技能人才这项指标。这样,双管齐下的保障转型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实现从传统的“教师+学生”向“教师+学生+法律职业人”多元主体模式转变。

5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管理体系从“单元”转向“多元化”

转型背景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教学转型,不仅仅是教学活动主体的事,更是教学管理部门的事。因为教学管理部门掌握着各种教学资源配给的权力,若教学管理部门不能提前或不能保证同步转型,那么,地方高校教学转型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具体来说,法学教学管理校级和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两个层面。其中,地方高校法学校级教学管理又分为校教学管理部门和院或系教学管理办。其主要包括对法学教学活动主体的管理、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教材编制和使用、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价等等。在地方高校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基础,为实现法学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中分为理论课程和技能课程,如《民法學》课程设置包括理论课时60,技能(起诉、应诉、庭审辩论、文书写作等)课时30。针对教学活动主体的管理,法学教学管理部门要相应转型,不仅要管理、评价、监督教师、学生,还要管理参与联合教学的法律职业人,如定期向协作单位汇报参与联合教学人员的教学运行情况并进行公开通报,教学奖罚制度要涵盖协同教学的人员。此外,法学教学教材不仅要有理论知识,更要有技能培养内容;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目前理论教学评价指标比较健全,但实践教学评价指标是重点和难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分教师对学生实践活动评价指标和法学教学管理部门对法学实践活动参与主体的评价指标。其中,教师对学生实践活动评价可采取现场案例咨询,由每个学生从老师准备好的案例中随机抽取一或两个案例进行当场解答,然后老师针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应用法条、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教学管理部门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可通过回访已经接受过公共法律服务的当事人、职业道德、出勤、法律问题解决与否等进行评价。

6结语

总之,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学面临着教学的理念、中心、内容、主体、质量评价等深度转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地方高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目标。

基金项目:湖南文理学院教改项目:《专业转型背景下“控辩”技能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法学院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视角》成果;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案例教学改革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J].法学论坛,2016(01):120-121.

[2] 刘洲兰.法学教学“控辩”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南方职业教育学刊,2015(3):22.

[3] 邱本.论法学教学的内容[J].中国大学教学,2005(6):10-12.

[4] 李浩.法学教学内容的理论定位[J].许昌学院学报,2012(04):151-152.

[5] 邹晓红.论法学教学的内容、方法和手段[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11):207.

[6] 杨征军,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59.

[7]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9.

[8] 冯玉军.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J].中国大学教学,2013(6):92.

[9] 刘洲兰.论高等教育课堂教学之特性——以课堂参与者为考察对象[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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