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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变革及于我国法学教育之借鉴

2017-06-15陈飏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

陈飏

摘 要 日本法科学院制与新司法考试制度,二者目的皆归统于法曹人员培养的目标与计划的实现。通过法科大学院制度这一基础与中枢环节,实施“过程化”的法曹培养制度,主角是法科大学院,新司法考试是检验环节的从属存在。因此,司考题应尽可能反映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且须新司考从科目、内容、标准以及资格考试等以制度上的变革与配合,以此最大限度确认、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成果于社会意义转化。

关键词 法科大学院 司法考试 卓越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以美国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为参考, 2001年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实行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司法研修之三过程合并进行的“过程化(process)”法曹养成制度。显然,“法学教育”是“过程化”运行起始的基础与核心,其相关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更是关键。为此,2004年始全国各地开设法科大学院(研究院),以实现《意见书》提出的目标与计划。本文以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置背景、目标理念及其与新司法考试之间联系为内容展开,总结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设置、运行及与司法考试链接的经验,以期于我国法学教育有积极借鉴意义。

1法科大学院的设置背景、目标与理念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是设置法科大学院制度的背景与直接动因。本次改革旨在实现日本国民更便捷、靠近司法,并真切利用受国民普遍信赖之司法。这就要求须“以培养专门的数量大、素质高的法曹人员”这一目标中心而进行专项工作布置,即必须明确法曹养成制度的目标与计划、创新法曹培养的科学方法,更须有专门的教育机构贯彻目标、任务的实现与完成。

法科大学院正置其位——法曹培养制度上的基础环节与核心地位之教育机构。《意见书》明确指出,为培养数量、质量皆有保障的法曹人员,必须导入法科大学院制度而作为新法曹培养制度的中枢机关;同步进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改以往仅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之单一“点”方式,而采行以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司法修习三者接续进行的“过程化”法曹养成制度。可以说,法科大学院的构想目标即是“与司法考试及司法修习相联系之高等专门法曹教育机关”,是“理论教育与实务教育之桥梁”,且经由其独立、彻底、专业化教育而孕育出具有法律家的思考能力的“professional school”。基于此而培养知识幅度广、人性教养深、专业化精深的“国民社会生活上的医师”之法曹。

鉴于此,新设法科大学院教育必须积极吸纳多样知识背景的大学毕业生,且采小班教育、双方又多元的高密度授课方式;学生亦须均衡学习相关课程,同时侧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之检讨能力、创造性之思考力、严密性之逻辑推理能力,更须孕育法曹之责任感、伦理观和丰富的人生观。

2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具体举措及其实施现状

作为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的高度专门化的教育机关,法科大学院本身的制度设计、具体举措等对应内容都是夯实法曹养成制度的基石。从法科大学院的设置形态上论,法科大学院应是为法曹培养而设置的特定化之实践教育法上的大学院。其具体设置,只要满足法科大学院的设置标准,可突破现有的大学范围而拓宽设定范围,如可以引入律师协会、地方公共团体等大学以外主体而建立学校法人,促进大学之法科大学院与新型法科大学院之间的良性竞争,建构多元、立体的法曹培养体系。

以法科大学院生选拔上论,首先应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其具体方式运用,除进行法律科目考试外,还须进行统一的能力测试。于后者,无论是法律既俢者、未修者,其考试内容并非是法律专业知识,而是对考生是否具有从事法曹职业能力的判断,所以着重于其判斷、司考、分析与表现等综合能力之判定。能力考试与法律科目考试统一、合并进行。除却上述两种选拔方式,是否另增选拔或考核方式(如小论文或面试)、或各种选拔方式对应的分数比例设定,由所在大学据其教育理念自主决定。

关于法科大学院生的学习年限长短,则依据院生来源不同而定,即法律既俢者(本科为法学)与法律未修者(非法学),分别对应2年与3年的学习年限。无论前者、后者,二者必须都先行通过统一能力测试;且在入选名额分配上,专门对非法学专业生作出不得低于三成的录取率之倾斜,不仅于源头拓宽生源,更丰富法曹以后的择业范围。

论及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内容与方法,法学理论教育是中心,但实务教育更是重点,所以必须加强理论联系实务的教育内容设置,并作教学方法的同步改进。法学教育以小班制为主,以少人数、高密度的教育保障教学质量。因此,教学应实行双向、多元、高密度的集中教学制度。这就对教学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在数量上确保小班制教学之专职教员,且还当须兼具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实务能力。

3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联系

为完成《意见书》确定之“过程化”法曹养成的目标任务,如何令法科大学院教育与新司法考试二者之间相生互动是其建立有机联系的重要保证。

首当力求二者于内容上的有机互动。重点参照法科大学院教育内容而调整新司法考试的内容与题型,无论既俢、未修者,必先通过预测(pretest)。据法科大学院协会2006年-2010年作问卷调查,司考试题的水准、数量、倾向、题型等相关指标显示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之间基本获得(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适当”的肯定评价;并强调,评价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水准须以其法学未修者的考试合格率为重要指标,并进一步强调短答式考试在出题与运用方式上更要下足功夫, 因该项考试是司法考试的第一道筛选环节。2007-2008年司考中的既、未修者录取率分别是1215人与636人、1331人与734人;最近的2015-2016年,二者录取率差距扩大,分别1133人与531人、951人与397人。 若法学未修者录取率持续告低,定阻碍从多方向、多领域中吸收优秀法曹人才而致使新法曹培养制度目的落空。

重视法科大学院教育本身对司法考试录取率的正面影响。为确立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联结,起码法科大学院与司法考试的成绩评价应有相关联性。设立当初,即以法科大学院修了者7-8成的录取率作为新司考理想目标,而法科大学院也据此设定入学名额、选拔考生。法科大学院生也认同,只要充分修完规定教育课程者,无需再作特别准备(如司考补习班),自应在司法考试中获取相当评价。反之,若法科大学院修了者数与司法考试录取者数极不均衡,于法科大学院教育招致的影响可能致命——一如旧制之芸芸考生,仅专心于司考之技巧,却无心理论基础夯实,更遑论努力向学的法曹理想,最后的“法曹”也仅是冷酷的法律机器而已,何能担当“国民社会医生”之职。

接续上述,探究促进法科大学院与司法考试二者关系的有机链接的具体办法至为重要。 充实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与具体方法,继续强化、施行严格的成绩评价与毕业认定,设定适确的入学者选拔与适切的入学定额等。 扩大法科大学院毕业者就业领域,除现行法曹三者之选择外,还可扩及于裁判关联法务领域的进出,如政策政务、金融或企业法务等。 法科大学院教员队伍的梯队培养。于法科大学院修了者、且有志于担任将来的法科大学院教员的优秀人员必须以政府性的财政与人事等方面的特别嘉奖。

注释

日本旧司法考试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为短答式(测验题);第二阶段论述题(问答题);第三阶段口试。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司法考试,废除“口试”;同时又合并“短答式(测验题)”与“论述题(问答题)”考试,即前者未通过者,后者“论述题”卷不予采分。

日本法务省数据统计:http://www.moj.go.jp/shikaku_saiyo_index1.html 访问时间:201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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