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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2017-06-14

人力资源 2017年5期
关键词:试用期职位相似性

有名员工前两年从我公司辞职,但是今年3月份她又来应聘新职位,这个岗位和原来的岗位没有相似性,我们很担心她对于新岗位未必能适应。因此想问一下,对于再聘人员,我们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原则上,用人單位对同一个劳动者,不管是升职调岗还是再次聘用,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这个问题却是存在争议的。目前,司法实务中有以下三种理解:

1.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不论是否重新入职,只能约定过一次试用期,不考虑入职离职状况,也不考虑职位变化。

2.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属于新的一段劳动关系,可以再次约定。

3.将同一定性为同一岗位,即在不同段劳动关系中,如果岗位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可以再次约定。

这三种理解在现实中都有法官支持。从风险角度来看,肯定是第一种操作,即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最安全,但公司也失去了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权利。因此,考虑到该员工离开公司已经有较长时间,且新岗位和原岗位的性质没有相似性,公司基于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还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出现争议,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支持。因此,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可以尝试和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但这个毕竟还是存在一定潜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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