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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胜任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2017-06-14

人力资源 2017年5期
关键词:试用期工作量张某

我公司前段时间招聘销售主管,经过一番筛选,我们最终确定录用了张某,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张某已经连续3个月业绩不达标,但是我们的录用条件并没有关于业绩不达标可以解除合同这一项。请问,我们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呢?

如您所说,业绩达标不在当初约定的录用条件范围,因此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员工业绩不达标的问题怎么解决呢?实质上這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所谓不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同工种同岗位工作量,因此它偏重员工的业绩目标考核或工作目标达成。它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指劳动者提供的信息或表现与岗位要求不相符合,偏重于劳动者的自身条件。因此,如果贵公司仍然想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考虑从这方面入手。

员工若存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即使员工此时正处于试用期,公司也应当按照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流程,先满足解除条件,具体有三个:一是证明员工存有第一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二是经过培训或调岗;三是第二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在符合这三个条件后,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

在日常操作中,应避免混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胜任工作”这两种情形,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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