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通行,“谁来检”需明确
2017-06-14武磊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1期
武磊
入职体检是基于职业、岗位要求的身体检查。对体检项目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考量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职业的特殊要求;一是是否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不能是色盲。这并非就业或身体歧视,而是为公共安全考虑,必须对入职者的身体条件作出特殊规定。
在特殊要求之外,所有用人單位没有理由不接受体检报告“共享”。我认为,体检报告要实现通用,关键在于体检“谁来做”。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可由于有效惩罚规则的缺失,该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同虚设。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就业体检机制,让各类用人单位与从业者的体检完全脱钩。从业者个人持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体检,这些医疗机构授权出具的体检报告在一定期限之内可以通用。如特殊行业对求职者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应预先向人事部门申报备案。用人单位除了在招聘时要求从业者出示健康证明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
换句话说,入职体检的权限应收归人事、卫生、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他们有权也有责任确定体检标准,同时监督体检过程,确保结果真实有效,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