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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及对策探讨

2017-06-12成宛青

财会学习 2017年11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成宛青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推出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对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都改缴纳增值税。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作为研究对象,对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客观困难进行研究,据此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两税并行制度的弊端逐步显现,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增收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了税负,流转税“流转”有名无实,同时这也阻碍了增值税立法的完整,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经济方式转变。所以“营改增”是流转税制合一的关键举措,在降低税负、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增值税立法向前发展的关键一步。

“营改增”后,在增值税税制下,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同样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及符合其他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税率为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其实是2.91%,这明显比营业税下所要缴纳的税要少。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下,所缴纳的营业税是全额缴纳,增值税下,则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例如建筑公司甲2016年年收入1000万,总成本为800万,其中材料外购有550万(普通增值税发票50万,税率3%,专用发票含税金额500万,税率17%),则要缴纳的营业税是30,而要缴纳的销项税额为99.1,进项税额是72.65,所以要缴纳的增值税是26.45,可以看出,税负下降了。

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能够解决上下游重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促进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升级。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公司“营改增”往往会因为没有获得足额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或者被上游供应商转嫁成本等不利因素反而造成税负上升。具体说来有以下四点:

(一)部分材料支出无法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问题

(1)“甲供料”抵扣问题。“甲供料”现象很常见,甲方(房地产公司)统一采购主要材料和水电火能源,并分给每个施工单位,所以甲方可以直接获得供应方开出的发票,则施工单位只能获得结算单,没有进项税发票,施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包含这部分材料费用的,所以建筑单位就要多缴纳材料的增值税。

(2)材料抵扣问题。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全国各个地区都有,流動性较大,当有的工程位于偏僻地方,一些砖、石、砂、土方和一些辅助材料,种类繁杂且金额较小,基本上都是在当地购买,个体供应,而当地杂货店和个体商户一般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因此这些则无法获得进行抵扣。

(二)人工费抵扣问题

我国目前建筑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工程成本中建筑业人工费用大约为20%~30%,并将有望继续上涨,劳务基本上直接在劳务企业购买,或者为了节省人工成本,雇佣零散的农民施工队。“营改增”后,则建筑公司可以获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建筑公司若雇佣不正规的农民施工队,他们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因此这部分的人工成本进项税同样无法抵扣。

(三)施工设备支出抵扣问题

根据营改增税改方案,动产租赁业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7%,纳税范围包括建筑业企业租赁的设备和周转材料。而动产租赁业原营业税适用税率仅为5%,而一般来说,大多数租赁公司在税改前就已经配置了齐全的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在“营改增”前无法得到抵扣,所以营改增后,租赁企业由原来缴纳的3%税率上涨到17%税率,这无疑增加了租赁企业的税收压力,而租赁企业必然把这些成本转嫁到施工企业上,则施工企业成本肯定会上升。

(四)工程款的拖欠带来的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在建筑业实务过程中,项目完工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会分批支付给建筑企业价款,这会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时间上的不一致。对于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对收入的确认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结算的金额,所以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不仅自己要垫付工程尾款,还要垫付尾款的税金,同时由于只能收到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也无法偿还分包商和材料商的货款,从而也无法取得它们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这会给企业现金流造成巨大压力。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一)增加材料支出的进项税额的抵扣

(1)“甲供料”问题,建议“营改增”后甲方与供应商还是先进行洽谈,但在签订合同时,由各参建建设企业分别单独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所获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分别各自进行抵扣。

(2)获得的地方建筑材料可采用收购农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建筑企业拿到购买农产品地材非专用发票,可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地材的进项税额。

(3)加强内控管理。企业分析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完善对发票的管理,以获得更多的进项发票抵扣。

(二)寻找正规劳务公司

“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要尽可能多得到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建筑公司要寻找具有正规资质、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务公司,这样才可以降低税负,同时建筑企业要不断提升自身经营实力,提高机械化水平,进行技术升级,从而降低人力成本。

(三)施工设备支出抵扣问题的建议

租赁设备时,优先考虑出租方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即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租设备征税办法是否是简易办法。通过分析不同出租方的优劣,来确定适合的租赁方案。

(四)加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现金流管理的建议

“营改增”后,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纳税要求较高、税收监管严格、发票管理复杂,在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职位和人员,加快培养出税收专业人才,对企业统一税收筹划和管理,在当期应当确认的收入凭据和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以及获得的进项税发票要及时的汇总,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同时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合理调配资金,以防建筑企业资金链断裂。

(五)积极做好分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的两大合作伙伴就是供应商与分包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提高对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建筑业的主要抵税项目是工程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的分包,然而我国当前的建筑业供应商管理机制不太完善,分包商的管理也不够规范,这增加了建筑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税的难度,有些甚至会加重“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的不降反增。因此,建筑业要抓住这次“营改增”的机遇,加强建设建筑业供应商与分包商管理体制,精减分包商与供应商的数量,提高对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效率,从而减少采购成本与分包成本,争取与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的供应商与分包商合作,达到降低建筑业的税负,从而提高建筑业整体市场竞争水平。

三、结束语

虽然总体上,“营改增”建筑企业的税负下降了,但由于建筑企业特殊的实际情况,有时候会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要密切关注建筑行业的新政策,并且及时对财务人员和管理层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成本的管理,增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能享受到改革的福利。

参考文献:

[1]王蕊.“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16(21):131-132.

[2] 郑坚.基于税负角度的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J].港澳经济, 2016(7):138-139.

[3] 曹小林.刍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利弊影响及对策[J].商业会计, 2014(7):88-89.

[4]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知识经济, 2013(4):125-126.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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