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偷的快感而盗窃
2017-06-12沈寅飞
沈寅飞
今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患有“病理性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徐曼丽进行公诉。近十年来,家境不错的她已经是第五次因为这样一个常人难以理解的原因站在刑事被告席上。“我也不知道我为什么要偷,就是总有奇怪的想法,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无论是面对警方还是检察官、法官,徐曼丽都是这么回答自己盗窃的原因。
案件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警方特意将徐曼丽送到了北京市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科进行司法鉴定。医生对徐曼丽的精神状况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属于抑郁、“病理性盗窃”。“病理性盗窃”,俗称“盗窃癖”。
“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家庭条件并不差、有的甚至还很有钱,但是却经常到商场或者超市偷东西,所偷的东西也不值钱,屡被抓、但又屡犯,其实这种人就是患有典型的病理性偷竊。”这种病被深圳市康宁医院心理科医师寇聪称为病理性盗窃。
把每一笔盗窃记在笔记本上
徐曼丽在二十岁之前一直都是父母眼中的乖孩子,老师眼中的优秀学生。和姐姐相比,徐曼丽从小到大学习成绩更胜一筹,从重点小学到重点高中再到知名大学,学业一帆风顺。
徐曼丽的父母都是国企员工,有着一个温馨的家庭,家庭经济状况也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个“乖乖女”走上了盗窃道路?
徐曼丽第一次偷东西是她在上大学的时候。那一年正好临近毕业,她如今已经记不起具体的地点和时间,只记得自己在学校外的一家普通饰品店里看上了一个小包。虽然包的价格也不高,但是由于她身上的现金不够,又不能刷卡,所以她反反复复在那家店里面徘徊了好久。最后萌生了偷偷把包拿走的想法。
徐曼丽的身上带着一个大包,趁着饰品店里人多,她迅速地把小包装进了自己的大包里面,然后径直往外走。那时候,她紧张得心怦怦跳,脑子里面一片空白。等到她一路小跑回学校,并反复确认店主没有发现和追出来之后,她感受到了一份从未有过的刺激与愉悦。
心有余悸的徐曼丽没有直接回寝室,而是带着她的“战利品”匆匆去到学校图书馆,手里捧着书假装镇定看书的样子,心里却是一遍遍地回味着刚刚体验到的快感。
徐曼丽说:“那个小包直到毕业以后都没敢用,一直藏在寝室的柜子里。”因为她怕被人认出来,但是偷东西上瘾的感觉驱使她寻找新的目标。她开始在附近的超市、小商店频频下手,专门偷店里的小包。当时,商店里的监控摄像没有像现在这样普及,所以在毕业前的那几个月中,她至少偷了五六次,一次都没有被发现。
下手时的紧张刺激和得手后的成就感让徐曼丽非常陶醉,但是她也不能跟人分享这种喜悦,所以她就只能找个安静的地方,悄悄地把每一次偷东西的经过都记在一个笔记本上,她认为以后可以细细品味偷东西的快感。不过,让她可惜的是笔记本在她因盗窃第一次被抓后被警方作为物证拿走了。
十年后再“发病”
徐曼丽因盗窃被抓的事情很快被父母知道了,他们根本不相信自己的女儿竟然会干这种事情,因为对于女儿的要求,他们从来都是尽量满足,她手头的零花钱也不少,不用去偷东西。但警方的各项证据都很扎实,徐曼丽也亲口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2003年1月,徐曼丽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服完刑之后,父母跟徐曼丽商量,让她出国学习,一来改变一个环境调整心情,二来作为海归比较容易找工作。最后,她选择去了日本。对于在日本的求学经历,徐曼丽并没有多说,只是说“三年时间,过得很孤独”。
回国之后,徐曼丽在一家外企找到了一份翻译的工作,生活似乎一切进入了正常轨道。然而,随着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徐曼丽觉得过得越来越不开心。此时,她的旧病复发,又开启了以盗窃公司同事财物为主的“减压”模式。
2013年8月,在距离上次盗窃被判刑的十年之后,徐曼丽再次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我也知道偷东西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此时,已过而立之年的徐曼丽依旧过着单身生活,她说自己有自卑心理,曾经受到过不公平的待遇。但她也在供述中坦言:“我的这个行为也与自己自私有关,希望不劳而获”。
这一次被判刑之后,徐曼丽似乎彻底失去了重新在外找工作的自信。后来,她开始在姐姐徐曼红的个人公司中帮着干一些杂活。每天,姐姐开着车带她一起上班。不过徐曼红发现,妹妹的精神状态时好时坏。有时会傻傻地坐在那儿发呆如一种游离的状态,“眼神是空洞的,看着甚至让人觉得恐惧”。姐姐带着她去看过医生,医生给开了一些神经疾病类的抑制药,但是精神敏感的徐曼丽有一种抵抗情绪,经常故意不吃。
家里人也无可奈何。时间长了姐妹两人难免会发生争吵。就在2016年7月底徐曼丽盗窃案发前几天,姐姐无意中说的重话可能刺激到她,“为什么喜欢偷,你难道想在监狱里待一辈子吗?”
徐曼丽不语。
“被抓后就不能再偷了”
2016年7月29日,姐妹俩如往常一样早早地7点多就来到公司上班。徐曼丽说自己要去美发店理发,于是自己打车到东城区建国门大街附近的一家理发店。结果理发店没有开始营业,她就开始漫无目的地走进了一栋写字楼,乘坐电梯随便按下了第10层的按键。
“我当时的头脑好像完全不由自己支配。”徐曼丽从电梯里出来之后,就开始一层一层地往下走。由于写字楼里每个公司入口都有电子门禁,当她走到一个长走廊后发现有一家公司的员工正准备进门,就赶紧过去尾随,进去之前为了避免受到怀疑,她还从自己包里拿出一张卡故意装出刷门禁的手势。
成功进入这家公司后,她先去了洗手间避开了之前进门的公司人员,然后出来之后挨个开办公室的门。其中有个办公室门没有锁,让她能够轻轻松松地进入。此时,不到早上8点,还没到这家公司员工的上班时间。
空无一人的大办公室内还有一个小的摄影棚。徐曼丽看到里面的一台相机和几个镜头后,快速地装进自己出门习惯性背着的双肩包里。另外,她甚至还拿走了一个拍摄时用的遮光罩。从摄影棚里出来,看到有一个工位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她也十分顺手地装入了包里。
背着沉甸甸的一书包“战利品”,徐曼丽边走边打了个网约车满意地离开了,若无其事地继续回到姐姐的公司上班。
一个礼拜之后,警方在徐曼丽姐姐的公司里找到了她。面对突然出现的警察,她似乎并没有惶恐,而是非常主动地承认了盗窃事实。当场,警察还没开口问,她就坦白自己偷来的数码相机、镜头等物品都完好无损地放在办公室一个不常用的柜子里。这些物品经过北京市东城区物价中心鉴定,总价值两万多元。
民警对这个老实的犯罪嫌疑人感觉有些奇怪,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都会有所狡辩。
经过观察她到案后的精神状态,民警通过程序为她做了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徐曼丽属于抑郁、“病理性”盗窃,盗窃时对自己的行为有识别能力,但是控制能力降低。但还是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实,徐曼丽心里一直存在罪恶感,她也知道盗窃是一件可耻的事情,但还是控制不住自己,尤其是在心情不好的时候,这是她能想到的最佳发泄途径。徐曼丽在违法犯罪与内心痛苦之间挣扎,有时候她甚至不担心被抓,“因为被抓后就不能再偷了”。
病理性盗窃能否减免刑责
徐曼丽盗窃案件的事实内容部分几乎没有争议,法院在审判也适用了简易程序。
2017年4月10日,徐曼丽盗窃案开庭审理。徐曼丽在上次故意犯罪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酌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如果不是亲眼看到监控视频中徐曼丽有条不紊的整个盗窃经过,大多数人肯定不会把这个长相俊美、外表靓丽的女人与盗窃联系在一起。”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范丽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也是她这些年来办案中遇到的唯一一件“病理性盗窃”的案例。
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无论是民警还是检察官都感觉徐曼丽可能是患了“一种病”,所以在办理徐曼丽的案件中也格外地谨慎。他们先后花费了不少精力和時间来鉴定徐曼丽盗窃案中的精神疾病问题。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得出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看,“病理性盗窃”案件有一些不同于一般盗窃案件的区别: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正当的工作与稳定的收入,生活无忧,而且个别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当地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第二,犯罪嫌疑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遇到他人物品时情不自禁想窃取,盗窃成瘾。第三,被盗物品多样,不仅有价值较高物品,还包括一般的生活衣物、用品,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盗窃成功后不去使用或出卖窃得的物品,而是将物品摆放在一起欣赏。因此,从社会危害性角度上讲,它比一般盗窃社会危害性要低。
那么,对于这种特殊的盗窃,是否也可以作出特殊处理呢?据了解,类似于病理性盗窃,更为常见的是病理性醉酒。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任何意识,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故意饮酒后犯罪的,仍然构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武举认为,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病理性醉酒是否构成犯罪也一直存在着争议,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而对于病理性盗窃,法律中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从病理性盗窃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将它与普通盗窃行为一起认定为盗窃罪并无不妥。事实上,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寇聪认为,对于病理性偷窃的治疗,主要强调心理治疗、厌恶疗法、注意力以及兴趣转移等。同时,很多病理性偷窃患者同时会合并有抑郁症、强迫症,使用抗抑郁药控制住患者的抑郁情绪和强迫症状后,其偷窃行为会相应地减少或者缓解。
“病理性盗窃是否属于精神疾患、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不是一刀切的问题,需要司法人员因人而异地参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去判定。”张武举认为对于病理性盗窃法律制裁可以进一步进行明确相关条文,尤其是进一步完善对它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这样既可以让这些“患病”的小偷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以防止少数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的追究。(文中徐曼丽、徐曼红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