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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检验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2017-06-10王小武

魅力中国 2016年30期
关键词:内河应对问题

王小武

摘 要: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包括船舶结构、稳性、消防、救生、船舶机械、电气、航行、信号和防污染等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水运事业也不断得到发展。相应地,我国的造船事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造船厂技术水平和造船工艺参差不齐,难免产生一些质量低、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就成为非常重要和非常迫切的课题。

关键词:内河 船舶检验 问题 应对

一、内河船舶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河验船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船舶检验业务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内河船舶数量大大增加,而船舶检验机构的发展与之相比卻较为缓慢,船舶检验人员数量。就目前所能了解的数据来看,在我国船舶检验系统中注册的验船师有一万多人,而且这一万多人的分配极为不平衡。大多数验船师分布于沿海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内河地区的验船师非常缺乏。而且,在这部分人当中,并非都是业务精英。他们之间的能力水平可谓是参差不齐,有的验船师甚至不是专业出生,是中途转行过来的。这样一来,我国船舶事业发展迅速,验船师数量却发展滞后,出现了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船舶检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都不断加大,导致许多必要的检验工作无法保质保量完成。验船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到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内河验船师质量不高,制约了内河船舶检验业务的发展

内河验船师不仅存在数量不足的问题,还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船舶检验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但是在一些地方,受管理体制,机制等各方面的影响,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部分验船师并非是专业出生,而是半路出家。在此情况下,部分验船师不熟悉也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其检验完成的船舶安全质量也就不能让人放心。内河验船师质量不高,水平有限,其后果就是给船舶的安全带来隐患,给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伏笔,对内河船舶检验业务的发展设置阻碍。

(三)偏远地区条件限制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

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和《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等检验规范的要求,内河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体外部检查、附加检验、特别定期检验、搁置检验,对于这些检验,规范都给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船体外部检查,应该是在坞内或船台上进行。但是在不少偏远地区、支小河流、胡泊内,一是没有相关的船舶修造企业,二是没有船舶进坞或上船台的场地、设施设备。验船师在检验这些船舶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船舶检验存在天然的条件限制。这样对规范的执行就有不到位的地方,船检工作也存有一定的瑕疵。

二、内河船舶检验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重视对验船师队伍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提升

要重视对验船师队伍数量的提升。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和规范验船师的培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对于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验船师职业感兴趣、从事船舶专业的技术人员,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他们报考和从事该职业,为扩大验船师队伍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各地区肩负船舶检验责任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办验船师培训班,聘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船舶企业的专业工程师开展常态化、有针对性的培训,缓解目前我国验船师队伍数量少无法满足船舶工业发展需要的瓶颈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重视对验船师队伍数量的提升,不代表忽视验船师队伍的质量。相反,要通过完善验船师管理制度等方式提升验船师的准入门槛。要通过开展行业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验船师的业务水平和检验技能。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验船师与海事安检员及时沟通,互相探讨各种技术问题,进而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船舶质量监督问责制度

目前我国船舶质量监督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此,必须要建立和健全船舶质量监督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和问责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从某种程度上说,问责就是一种监督,如果问责制度不完善,那么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船检质量问题的调查、取证、反馈、处理等工作,要建立相关制度,以规范我国的内河船舶检验工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要逐级问责,严肃处理。

(三)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出区域性的内河船检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船检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播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播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调整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船舶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工作过错追求办法》等等。这些规定对整个船舶检验行业具有一般的指导性。但我国地域广大,水系发达,各地区、水网之间的地理环境,水域情况存在很大差异。为使规范更适应地区特殊情况,建议放宽区域性内河检验规范制定权限,让海事部门和船检机构根据区域特点,以国家出台的一般规定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区域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地方性船舶检验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天禹.小型船舶异地挂靠的营运安全管理[J].水运管理,2001(05).

[2]吴志刚.浅谈内河船舶船体建造检验节点控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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