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6-10张玲王亮冯晓明陈哲思
张玲+王亮+冯晓明+陈哲思
【摘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解决我国“谁种地”的问题的重要途径,河北省近年来采取了各种培育项目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引导他们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通过不断应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引领当地农民致富。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分析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從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推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发展壮大,实现农民增收,走向小康社会。
【关键词】河北省 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
一、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西方国家的人力资源被视为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内生变量,是唯一能够引发递增收益从而实现长期增长的生产要素。西方人力资源理论(舒尔茨,1964;贝克尔,1984;卢卡斯,1988)提出的背景与当今我国新农村建设背景存在巨大差异,不能全盘照搬,但是可为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城乡劳动力就业协调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
国内学者在人力资本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相关理论(赵雪梅,2012;郭志仪,2007;冯哲英,2011)、职业农民涵义界定(赵强社,2009;蒋平,2012;曾一春,2012;蒋寿建2002)、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性(周世其,2012;魏登峰,2012)、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障碍因素(张选厚,2011;周世其,2012)、职业农民培育的模式和对策(周波,2009;王桂芝,2011;蒋平,2012;朱启臻,2003)等方面的研究较多,拓展了我们对职业农民的培育及管理机制等问题的研究视野,为深入研究职业农民培育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近几年国内对职业农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国内关注的焦点还集中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教育培训等方面,但对农民培育的职业化研究相对较少。关于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开发与培养的研究较少,而且,职业农民培育应更多地从实证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给予各级政府政策制定和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与分类
对职业农民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一直以peasantry(传统农民)而不是farmer (职业农民,也翻译成农场主)称为中国农民。根据美国人类学家沃尔夫的经典定义,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他们是身份有别于市民的群体;而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将农业作为产业,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沃尔夫对传统农民和职业农民的定义实际上道出了两者的最大差别。传统农民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农民,它强调的是一种等级秩序;而职业农民更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它是农业产业化乃至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职业类型。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可以定义为,自主选择在农业一、二、三产业充分就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工作,具有较高农业生产技能,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职业化农民,是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新型职业农民按照从事农业产业类别,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职业农民
这类职业农民大都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有较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直接从事园艺、鲜活食品、经济作物、创汇农业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业生产。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在农场、基地、农业企业被雇佣的“农业工人”,如农艺工、蔬菜园艺工、淡水养殖工、花卉园艺工、家禽繁殖工、家禽饲养工、制种工、果树育苗工、农药生产工、饲料生产工、蔬菜加工工等。
(二)服务型职业农民
这类职业农民是指掌握一定农业服务技能,并服务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群体。主要包括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等,如农产品经纪人、农资营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动物防疫员、沼气生产工、农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等。
(三)经营型职业农民
这类职业农民有资金或技术,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协负责人以及规模种养大户、农场主、基地带头人、农业企业经理等。
三、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作为培育唯一主体,力量有限
农民教育培训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部门、专业协会、龙头企业、民间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这些渠道共同构成了农民教育培训的供给体系。调查数据显示,30%的被调查者称当地的教育培训是由政府部门提供的;11%由专业协会提供;13%由龙头企业提供;14%由民间培训机构提供;3%由大专院校提供。由此看出,政府部门是目前农民教育培训的主要供给主体。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31%的被调查者更愿意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且所占比重最大。可见,政府部门在农民教育培训供给体系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河北省的围场县在这方面作为比较突出,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农业、财政、人社、金融、保险等16个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具体指导,并落实了专项工作经费,有力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专项投入缺乏,政策效力不足
河北省农业的发展需要大批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但目前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目前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虽已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但总体上农民教育培训投入仍然是以政府为绝对主体,各种渠道的发展状况明显呈现不均衡态势。除了中央财政的政策投资外,各级财政配套投入仍显不足。从投入效果来看,农广校、职教中心等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基础院校,由于不得额外支付编内教师讲课费,导致自有师资在职业农民培育上的发挥效力不足,而从外部师资引进成本又较高。由于没有专项资金,农业高校、农业职业院校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农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建设现代农业,仅靠传统农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有创新能力的农业人才,归根到底要靠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近年来,我国虽然出台了许多支持“三农”的好政策,但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针对性政策却很少,地方由于无法可依,无典可据,无理可寻,由此制约了培育规模和步伐。
(三)制度存在短板,认定开展缓慢
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基础和根本保障,只有通过系统认定,让农民持证上岗,摆脱农民的身份特征,确立职业特征,便于享受扶持政策;只有通过科学管理,才能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就业,促进农业人才供需平衡,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持续发展。新型職业农民认定管理主体为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制度的建设主要包含明确认定条件,制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三方面内容。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开展,河北省部分地区已针对认定管理制度建设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总结了部分有效经验。但总体而言,农民的职业化进程相比其他职业群体起步晚,标准设置、等级分化、证书效用等问题仍在不断的探索与讨论中,有的地方认识不高,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系统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未能结合当地生产经营规模、农民收入水平、产业状况等实际出台认定标准,至今尚未展开系统性的职业农民资格考核与认定工作,形成区域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分级认定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一环,不仅仅是发证的过程,认定发证是手段,但是不是结果。但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针对性不强,只要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要求的,许多政策也可享受。如许多政策针对的家庭农场主或规模户,而非新型职业农民,落实起来没有强力吸引力,认定管理工作被许多地方搁置,成为培育系统中的工作短板。
(四)教育培训部门授课实用性差,培训效果欠佳
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注意学员组织方式、培训场所选择和具体培训方法等,合适的培训形式有利于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增强培训效果,以农广校为依托,针对学员特点,组织高效、务实管用、新型职业农民欢迎的培训模式。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仅有34%的被调查者称他们参加培训项目时培训单位会提供书面材料;45%的被调查者称培训单位偶尔提供培训材料;高达22%的被调查者称他们在参加培训项目时,培训单位不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本来就不高,如果在接受教育培训时不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很可能影响农民对教育培训内容的理解,从而大大削弱教育培训的效果。
(五)宣传力度不够,农民认知程度低
近年来,农业部、教育部及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一直在探索面向务农农民的中等职业教育途径。2005年,农业部依托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实施“百万中专生计划”,以“就地就近、农学结合”方式培养职业农民;河北省各地中职学校探索走出校门,面向农民开展“送教下乡”农民职业教育,受到农民欢迎,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培养方案》就是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改革,着力解决农民教育培训过程中专业教育与产业教育的融合性问题。为大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促进农民增收,出台了《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此规划从制定至今已有8年,但仍有很多被调查这没有听过“阳光工程培训”,这表明农民工程在农村的宣传工作做得还不到位,农民教育培训的力度和覆盖面还很小。乡亲邻里之间的互相转告是农民得知教育培训消息的重要途径,其次是组织人员和村干部通知。村内的宣传栏公布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准确,能准确告知人们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信息,但调查结果显示,通过村内的固定宣传栏得知教育培训消息的被调查者仅占到了调查总数的17.4%,这表明在宣传培训信息方面的作用需进一步加强。
四、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与发达国家相比,河北省乃至全国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水平落后%因此,科教兴省首先应是科教兴农,其核心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民教育事业是公益性、基础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河北省目前农民培育缺乏长效机制,希望各级政府从战略高度提高对农民科技文化素质重要性的认识,制定针对“三农”问题,振兴农村经济,加强农民培育的法规和扶持政策&措施,不仅可达到鼓励农民参加培训,培养新型农民的目的,而且通过确定职责明确的主管部门和培训承担机构,明确培训费用的承担机制,确保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和财政等部门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应满足农民需求
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应从培训内容和方式上向贴近农民、适合农民和方便农民的方向发展%根据区域特点,建立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动态管理模式,围绕农民主要经营活动和资源优势,采用有效的培训方式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及职业技能等的培训。就具体培训内容而言,大宗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培训需求仍是培训需求的重点。教育培训或者农业科技宣传应更注重大宗种植业和大宗养殖业方面宣传教育,进而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加农业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现场实习作为最受农民认可的培训形式,应该得到加强和推广,从而提高农民教育培训的效果。
(三)建立多元培训投资体系,保证培训机制具有可持续性
要结束资金分散的局面,需把农民培训的经费归口到一个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农民培训的需要分配经费使用,以免重复培训造成经费的浪费,使得原本不多的经费显得更加匮乏
。同时,农民培训不是义务教育,靠政府单方承担财政投入方面的工作难免有些势单力薄,所以应该提倡和鼓励社会对农民培训的投入和支持,尤其鼓励一些以农产品开发为主的新兴企业和社会组织向农民教育的科研和教育进行投资,建立多元的农民培训体系。开展政府列专业培训经费与社会广泛参与和充分利用市场力量相结合,建立多元培训投资体系,保证培训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应将农民培训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预算内的农民培训经费逐年增长。
建立农民培训准备金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和培训费用开支预算制。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大家办”的方针,广泛发动和依靠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兴办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采取政府、企业、被培训者共同承担培训费用的办法开展培训工作,必要时也可吸引外资,争取国际科技合作与援助、重视市场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教育培训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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