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及对策
2017-06-10杨晶
杨晶
摘 要 科技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是形成和创造生产力的核心动力。科研院所是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拥有丰富的人才和科技资源,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影响科技成果转化额原因复杂多面。本文将从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政府等方面来探讨影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 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 障碍 对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创新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为实现引领型发展,关键任务是打破传统制度障碍,解放和激发科技潜能,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
1.1 科研机构缺乏切合市场需求的成果
一是科研项目缺乏实用性。一些科研人员缺乏对市场的了解,没有市场竞争和成果转化意识,在进行课题设计时只图通过职称评审和获得科技奖项,或是为了完成科研量和解决研究经费。只要怎么容易拿到课题就怎么设计,并不是为了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一些科研项成果不具有市场潜力和推广价值,不够成熟,也不适宜转化。二是考核机制对科研成果转化重视力度不够。科研院所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职称评定时,过分强调科技论文的影响因素和论文数量,致使科研人员片面追求科研、科技成果数量的现象,科研人员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三是科研院所缺乏专业部门对科研成果进行推介运作。诸多课题完成验收后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将之束之高阁,科研成果的转化缺乏专业团队的后续跟进。四是尽管一些课题鉴定意见都是“国内领先水平”“行业领先水平”,实际上都是重复研究或是技术含量不高的研究,不是真正有市场潜力、有推广价值、有成熟度、适宜转化的科技成果。
1.2 企业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动力不足
企业应该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90%以上的企业研发、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能力不足。我国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最需要技术支持,但总体来看又最缺乏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条件。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90%以上的企业没有研发活动。一是企业研发投入力度不够。据调查,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93%,而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则普遍在2%以上。大多数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小,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的能力弱,难以依靠科技进步经营企业,也无力为成果的转化承担风险。二是企业研发动力不足。我国产业结构正在转型调整,一些处于产业链末端的中小企业生产方式粗放,仅关注产量,而并没有科研兴业的意识。而一些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大型国企,创新驱动不强,一般也只对现有的生产要求开展科研,一些短期难以见成效的科技成果也难以在企业转化和推广应用。
1.3 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水平较低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知识积累、技术提升、商务运作及资本投入等一系列问题,十分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系统化、精准化、专业化的全程服务。而我国现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太低,出现“不比教授懂市场,不比企业懂技术”的尴尬局面,对企业和院校服务的能力不强,与国外发达国家差距大,权威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投融资咨询、信用评价等机构等严重缺乏。
1.4 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引导动力不足,管理手段长期不变,管理制度和方式过于保守传统,总是滞后于科技发展的需要。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环节多。技术类无形资产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相同,成果转化审批程序较多,历时较长,严重影响转化时效性。二是科研成果处置权、收益权不明确,在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之前,很长一段时间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必须上缴国库,这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科研成果转化投入资金不足、投资机制不健全、融资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而很多地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优惠举措不接地气,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在实施成果转化时层层受阻,不适合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政策难以落实。
2 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2.1 积极推进政策、体制机制创新
2015年以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陆续出台,明确规定取消审批程序,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转让,收益权、分配权由科研院所自己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处理,直接参与这些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可以享受转化受益的50%以上,极大激励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首先,从政府层面来说,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将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逐步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为科研成果转化减少体制层面的干预和障碍,提高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在利益分配中的份额,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在更加注重将成熟的研究成果及时有效转化。其次,政府要加快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根据行业、产业特色形成多层次或更精细化的职称评聘标准,改变片面追求论文论著数量的单一职称评定办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纳入科研人员考评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最后,政府要政策引导促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紧密合作,鼓励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技术的研发服务、检测、试验、咨询等一系列的活动,加大对科技研发的财政支持,加快建立“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担保贴息+产权质押+股权融资+风险投资+保险”的科技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2.2 加快改革科研立项及考核机制
首先,改革考核机制,引导科研院所的应用科研瞄准国内外市场需要,主动对接市场,科研项目从选题立项到成果转化必须紧扣当前产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与国际新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增强科研的实用性及效益性。要让我们所要研究的项目走在科技发展的前沿,让科研成果转化能及时跟上市场需要,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其次,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考核制度。引导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转化方面有所侧重,鼓励交叉,允许将企业委托项目作为科研业绩列入考评指标范围。再次,推动“校企深度合作”模式,建立完善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的管理制度。最后,科研院所应积极设立技术转移专门部门或机构,加速自身科技成果的转化。
2.3 加快培育高水平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机构是连接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桥梁,是连接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纽带。要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研人员站在科技成果研究的一线,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更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因此,要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兼职参与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或从事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运行机制,除保留少量公共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外,政府要鼓励建立公司制、合伙制的中介机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建与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加快培育一批熟悉科技政策和行业发展,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2.4 推动企业科研创新内部驱动
从企业主管部门工作层面来说,策应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在于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体系的主体。加大国有企业科技投入与转化考核指标权重,对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由过去单一利润考核向利润和科技投入与转化效益的考核并重。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环境的建设,增加有影响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财政科技投入项目的立项、评审、评优的比例。鼓励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