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探析
2017-06-09吴麟
吴麟
摘要:产品质量及产品质量监督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近年来因为产品质量原因引发的一系列危害性事件,例如”三鹿奶粉”,说明我国在相关监督体制和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就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分析,从监督体制、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探索解决产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产品;安全;监督体制;司法监督;社会监督
一、解决我国产品安全问题的意义
(一)我国产品安全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社会大众对产品安全的关注也大大加强。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事件,例如“淋巴火腿”、“多宝鱼污染事件”、“人造鸡蛋”、“红心鸡蛋事件”、“明矾瓜子”、“香精大米等,这些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充分暴露了我国现今产品安全制度和监督体制的不完善。這些产品安全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影响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问题。其中的“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超标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对产品安全的惶恐,但之后有出现“山东绿赛尔纯牛奶”、“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事件,这一起起产品安全问题的案例严重暴露了我国产品安全监督的漏洞。
(二)实现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的意义
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我们人在地上生活就需要很多产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食物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产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的重要的。食品最重要的是安全与卫生,其次才是健康与营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不具有安全性,这样的食品不仅对人的身体造成了危害,而且还危及生命,所以,产品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产品安全质量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行政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它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失误,防止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建立健全我国产品安全体系和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尤其重要。
二、我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产品安全法不健全
其实我国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水平是不断在提高的,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颁布了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致使产品的合格率也不断上升。但产品安全问题仍比较突出,不少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三鹿奶粉”等系统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了现行有关产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所以有必要制定和健全产品安全法。
(--)产品安全的司法监督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政法律监督权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法纪监督。但是,通过“三鹿奶粉”的问题事件,病患儿的家长诉讼维权却举步维艰,这表现了我国产品安全的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三)产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制不完善
对于产品安全监督的问题,我国一直停留在人大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的层面上,而社会大众的监督一直欠缺。其实社会监督才是最直接的一种监督方式,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监督,应赋予社会大众知情权。对权力者的行为,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在没有一个有效的公众直接监督的制度下,公众的监督只有游高于街谈巷访,起不到监督作用。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的意见是最强烈的,但群众的监督很难受到重视,所以群众监督的积极性逐渐丧失。其中的原因就是产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制不够完善。
三、有效解决产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例如,食品安全法在分阶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承担责任方面都作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商职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等。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严格规定责任追究制和领导责任问责制。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也应继续完善,并严格规定和执行。
(二)完善产品安全的司法监督体制
卫生和司法部门要协助产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销售环节自身的卫生监管制度,并明确法律责任。促进产品生产经营者摆正发展产品生产经营和执法的关系,处理好搞活经济、活跃市场和加强卫生监管,确保人民使用和食用卫生和安全的产品,所以完善产品的司法监督体制是必要的。
(三)充分发挥产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有效解决产品安全问题的,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规范,切实保障监督主体应享有的何方权利。对刁难、压制社会监督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给予司法机关的查处;对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从而促进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步法制化、正常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