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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数据的伦理规则体系构建

2017-06-09刘丽娜

科教导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伦理媒介价值

刘丽娜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传统伦理价值观遭到前所未有的解构与破坏,面临数据垄断、信息权益、隐私安全、数字记忆、人性自由等方面引发的伦理争议,对当代伦理规范构成了严重冲击,应从政府、企业、技术和媒介等层面,逐步建立大数据伦理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 大数据 伦理规则体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04.010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thical Rules System of Big Data

LIU Lina

(Humanity and Sociology Department,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Emei Campus, Emei, Sichuan 614202)

Abstract Traditional ethical values confront with deconstruction and destroy. In big data era, we face many questions,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the safety of privacy, which conflict with ethical criterion.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big data ethics criterions with help of government, company, technology ,and medium.

Key words big data; system of ethical criterions

習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演讲中提出,“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主旨鲜明地揭示了网络伦理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为大数据和网络空间的长久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在大数据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应加快大数据伦理的规则体系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1 大数据是人类对数据应用地深化

何谓大数据,由于大数据处于应用初级阶段和高速发展中,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公认、权威的定义。研究机构Gartner认为“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通常认为大数据具有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的5V特点,大数据时代具有三大特征和与之对应需具备的思维,它们分别是:万物皆数化特征与量化互联思维,数据价值化特征与价值思维,世界智能化特征与智慧思维。

数据一直以来都在被人类利用,在传播媒介匮乏的年代,通常只有效使用了不到20%的数据(甚至更少),随着人类数据爆发式增长及新摩尔定律的出现,大量数据如何有效使用成为难题。在海量数据面前单个的数据已失去意义,但数据累加和叠加就会产生质变,最终巨量数据就能表达一定的意义并运用于生活、生产中。海量数据只有通过整合和挖掘,才能产生价值。据统计,现在18个月产生的信息比过去5000年的总和都多,18世纪一个人一生所收到的资讯量都赶不上现在《纽约时报》一周的信息量,但再多的数据如果被屏蔽或者没有被使用,也是没有价值的。大数据的价值就是对海量数据进行获取、挖掘及整合,使之展现出商业价值。

2012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文件;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年,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这些文件和政策已经成为指导中国大数据发展的国家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目前,百度、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企业均将大数据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大数据已经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践应用,大数据的全面应用使其中蕴含的伦理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2 大数据对伦理的冲击

大数据对伦理的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大数据传播和应用蕴含伦理思想。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数据传播和应用大大扩大化,使得数据伦理凸显。大数据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信任和社会行为模式,以技术的手段取消了商品交易和社会交往的中间环节,使得人类的社会活动更加快捷、高效;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数字身份、网络安全、信息权利和数字鸿沟等新的伦理问题。大数据不单单是技术,而是蕴含着决策和价值判断的思维过程,从而影响着我们的价值判断。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认知过程、价值判断的依据,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个人的思维方式。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时代滋生的网络犯罪和信息伦理问题,将对人类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伦理价值体系产生挑战,对现有价值观念和价值体制产生冲突、碰撞和扬弃:

一是数字身份与人性自由的困惑。互联网应用发展初期,一个人可以在网上注册不同身份,可以经常改变。因此,数字身份最大特点是允许匿名或者假名。这样,即使后台数据暴露了,也不容易让人一目了然地知道哪个号码就是真实生活中的我。但是,数字身份同时存在易被盗用、易被追溯的特点,过度的自由也容易造成人性的泛滥,许多国家和管理部门要求实名制,这又限制了人性自由。

二是隐私安全与数字记忆。网络技术和云技术的发展使得很多技术和非技术手段可以获取人们在网络上、在生活中留下的各种数字足迹。信息一旦被记录和上传,就被永久保存并很难彻底清除。在大数据时代,记忆已经不再成为难题,而遗忘则成为了困难。因此,用户知不知道、能不能知道你在做用户数据采集,怎么保护删除权或者是遗忘权都成为了伦理之争。

三是信息权益与数据垄断。大数据是一种新的资源,具有被拥有和控制权,能够用货币来衡量,能够为他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属性。大数据还有一些特别的属性,第一,大数据在权属上存在模糊地带。第二,大数据的货币价值与真实性、可信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数据质量密切相关。同样是一个数据,假的、错的、故意隐藏的,价值不大。第三,大数据具有突出的关联价值。第四,数据是非消耗的,它的价值不随使用次数的增多而减损。对于网络上大量由用户生成的内容,目前还缺乏清晰的所有权使用权定义,缺乏明确的数据授权、让渡机制、数据审计权、分红权。

四是市场应用与商业价值之争。大数据中的大部分数据采集都来自广大民众,数据处理结果有的应用于公共治理,有的应用于商业化活动,造成数据应用的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分离以及市场应用的失衡。如何把握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使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避免单纯成为少数人自我牟利的工具,需要一系列规则约束。

3 大数据的伦理规则体系构建

3.1 政府层面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大数据管理相关法规的制定。虽然我国《宪法》等法规有一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审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和贵州都出台了保护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相关法律法规都存在概念不清、规定散乱、系统性和适应性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和不断完善。

其次,应明确大数据使用的原则和价值追问。政府通过收集环境、经济、人口、个人等各类数据成为大数据的最大拥有者,理应成为大数据如何使用的规则制定者。政府应明确大数据商业化应用的方向、途径、范围,制定大数据商业价值的应用规则,哪些价值可以开发,哪些价值不宜开发。政府不应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公开所有数据,应坚守“信息惠民”的价值取向,在安全防控、规范数据到位的前提下将大数据用于公共服务。

3.2 企业层面

从责任伦理视角,应坚持权利与责任相结合。企业对于采集的数据要根据知情同意、自由选择、随时可删原则,做到“谁搜集利用谁负责”,对数据应用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伦理治理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制度伦理视角,应坚守伦理准则。企业应坚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坚守道德底线,在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的各个环节制定和贯彻伦理准侧。

从功利伦理视角,应坚持利益最大化。企业大数据的使用应该为每一个相关者带来最大的好处或幸福,这里的每一个相关者,不仅包括企业,也包含数据活动参与的每一个个体。

3.3 技术层面

加入伦理考量的元素。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各类算法对数据流加以运用,并在个人抉择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决定性的作用。无论是选择酒店、机票乃至出行路线,还是挑选在线图书,亦或是通过社交网络结交朋友,这些算法都在左右我们的众多抉择,除了利于我们做抉择,促成我们做抉择,这些算法还以其特有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的构建。这种算法“力量”触及人们生活最私密的角落,即便是广布密探与耳目的极权政权,也未敢奢想掌握这种权力。作为大数据核心的归纳算法,其所依赖的逻辑与作为伦理道德核心的“实践智慧”惊人地相似,要求在设计算法原理时,需要适时加入道德伦理的考虑。

对数据进行分级处理。数据的价值与它为用户所提供的服务有关,对信息的评估就是确定信息的传播策略,即在适当的时机提供适当的信息,根据客户的兴趣与需求有选择性地推送信息,从而杜绝误导性信息和信息泛滥。这种对数据加以分级并评估的工作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考虑伦理的因素才能保证分级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4 媒介层面

媒介层面应加强媒介技术伦理建设,避免信息技术使用者和提供者引发伦理责任纷争。媒介作为信息的搬运者和传播的技术手段,可以营造良好的数据运用氛围,但当媒介技术和设备引发行为失范和数字鸿沟时,又会造成人们对信息技术和信息的误用,从而产生伦理纷争。一是规范媒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逐步将伦理责任内化于媒介技术供应者和应用者之中;二是加大媒介技术研究力度和深度、理清责任归属,明确技术伦理内涵,推动技术伦理的完整性和系统化建设。

大数据的网络伦理不仅包括行为要求,以及伦理规范,还要有每个参与者对自身内在观念的反思和网络伦理德性形成等,其伦理规则体系既涉及数据技术发展,又与伦理规范、思维价值建设息息相关,是一个需要长期建设和修正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 陈仕伟.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治理[J].學术界,2016(1).

[2] 蒋晓丽.大数据时代媒介技术的伦理问责[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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