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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2P监管借鉴思考

2017-06-08纪诗玟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借贷监管金融

【摘 要】 本文概述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介绍了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现状及经验:以美国 “SEC”为监管核心力量,其他机构配合监管的监管体系;配套法律较为完善,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严管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信息可靠性;完善征信系统,为P2P网络借贷发展提供保障;重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调投资人的适格性。据此提出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的建议: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增加对投资者保护。

【关键字】 P2P;监管;征信系统

2016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人跑路事件频频出现,引发社会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关注,2015年、2016年、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连续发布针对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监管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美国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因此,参考借鉴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概述

1、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P2P网络借贷与传统借贷最大区别在于其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借贷,让借贷不再受到地域空间的限制,大大拓展了借贷的范围,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信息沟通的成本。尤其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获得快速长足发展以来,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P2P也取得极大的发展,根据网贷之家的调查,截至2017年1月末,全国P2P平台大约5881家。但是,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缺乏第三方的监管,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挪用资金,甚至出现跑路的情形,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后果。

2、P2P网络借贷发展的规范化

国家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越来越规范,也越来越严格。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确定了业务边界。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今年2月份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进一步强化网贷资金监管,对资金存管规定了更多的“禁止性动作”,让P2P网络借贷的过程实现透明化,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

二、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现状

2005年美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Prpsper开始上线运营。2014年全球第一家上市P2P网络借贷公司Lengding Club在纽交所挂牌。2015年P2P网络借贷公司Sofi完成10亿美元融资。美国是目前P2P网络借贷最发达的国家。目前美国基本形成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P2P监管体系,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是监管的核心力量,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监管机构是保护投资人的重要力量。整体监管思路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利,规范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1、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为监管核心力量,其他机构配合监管的监管体系

如前文所述,SEC是美国P2P网络平台监管核心。具体体现在:在美国如果想要运营P2P平台,前置条件就是要到SEC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发行说明书,收益最基本条款,投资风险揭示及风险管控措施,网络借贷平台具体操作流程等。另外,如果P2P要在某一州具体开展P2P业务,还要在该州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再次注册登记,从而获得在该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资格。整体来说,SEC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采用先注册后运营销售的模式。

2、配套法律较为完善,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定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平信贷机会法》、《公允信贷报告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公司必须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消费者。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推动下,美国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是史上第一家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联邦机构,根据规定该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负责制定实施金融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纠纷,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非常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规定不得将消费者信息向无关方泄露,同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3、严管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信息可靠性

美国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责任。在发布产品信息时要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合同全部文本,项目的具体风险,平台自身的基本情况,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醒等。同时,根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每天都需要向SEC提交平台及产品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查询此类信息,也可以通過SEC获得相关信息。

4、完善征信系统,为P2P网络借贷发展提供保障

美国有着完善的信用体系,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评估机构,即个人信用调查公司;二是个人信用的“消费者”,金融机构、用人单位等部门;三是个人信用资料的产生者和监督者,即个人。美国很早就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为基础的征信法律系统。这两部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评估、使用都做了具体的说明。整个信用体系,对于信息是隐私、知情等都做了明确且细致的规范,比如,征信信息查询着想要进行信息查询,需要先与信息的提供者签署协定,明确使用的具体范围,超出范围使用或者将信息倒卖给第三人,都会因此而受到严惩。

5、重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调投资人的适格性

美国监管除了非常重视信息披露以外,还通过对于投资人的适格性规范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比如,有些州要求P2P投资者年收入不得低于多少,或者家庭资产总额不得少于多少,或者直接规定最多投资P2P的上限。通过排除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投资,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自身的承受能力进行匹配。

三、美国P2P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P2P网络借贷起始于2005年英国的Zopa,但最终发展成熟在美国,尽管美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具先发性优势,但是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实行的监管双轨制,如前文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立登记时要满足联邦SEC的监管要求,在各州开展具体业务时仍需要满足该州的各项要求。实质上造成了重复登记审查,对于公共资源和市场主体而言都是一种浪费。我们在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时,既要学习美国先进的经验,也要避免不合理的地方,要结合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进一步完善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来说,具体有以下五点建议:

1、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

P2P网络借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特点,具有传播范围特别广,信息传播具有瞬达性,门槛低,交易简单快速且成本较低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P2P网络借贷在实际发展中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情形。尽管如前文所述,在2015年、2016年、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连续发布针对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规定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力度仍稍显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问题,截至2017年1月底,中国累计有5881家P2P平台,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有3514家。[1]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其发展同时鼓励创新。首先要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标准,明确禁止性规定,建立负面清单;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强制披露制度;再次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方面是对其资金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

2、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体系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所有可以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例如:贷款人的信息,投资项目具体信息,运营平台的相关信息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质是传统民间借贷互联网化,所以借款的信用状况对于投资的风险有着直接关联,现在大部分披露的信息大多集中在借款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对于借款人的财产状况,信用信息等却很少公布,因此,就平台公布的信息而言对于投资决策帮助不大。在实践中更多平台通过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眼光,但是实际上对于投资几乎没有相对应的担保措施。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大部分投资者本身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容易受到网络宣传的影响,在此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P2P外衣实现非法集资,圈钱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披露制度,全面披露制度,让P2P网络借贷平台更趋透明化。

3、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美国的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为益博睿(Experian)、艾克菲(Equifax)和环联(Trans Union),还有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建立相对完善的征信系统,通过这些机构收集记录大约1.7亿的消费者信用信息,个人信息、公开记录、查询请求、信用历史等四大方面的所有详细信息。目前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突飞猛进,出现了例如前海征信、鹏元征信、考拉征信等公司,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征信行业的完善仍需时日。正因如此,现在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建立了专门的贷款审核机构,对各个主体进行审核,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較高且调查局限性大,由此,客观上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良贷款率。所以,要尽快完善征信系统,同时将完善征信系统纳入到央行征信体系。

4、进一步增加对投资者保护

在美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监管的最要原则之一,更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监管主体。我国首先应该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其次,由于P2P网络借贷牵涉范围广,消费者权益更易受到损害,并且网络的虚拟性维权成本很大。因此,要加强投资人适格性审查,匹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自身的承受能力。再次,建立资金的存托管,将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同时完善P2P网络借贷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注 释】

[1] 吴晓波.倒闭率飙涨,收益率跌一半,P2P还能投吗?.http://money.qq.com/a/20170228/009628.htm。最后访问于2017年2月28日.

【参考文献】

[1] 潘锡泉.我国 P2P 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4.49-53.

[2] 葛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研究——基于美国经验.社会科学:全文版,2016(1)178-180.

[3] 罗俊,宋良荣.美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 [J].观察,2015.1.19.

【作者简介】

纪诗玟(1991.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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