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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知识产权概念化之否定及其特征

2017-06-07牟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牟勇

(611630 四川智盛律师实务所 四川 成都)

摘 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一、知识产权概念化之否定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基于研究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二、知识产权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之专有性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客体之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强調知识产权权利的专有性,则有利于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权利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界限,以便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属于对世权或绝对权,“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可以对抗一切非权利人的权利,或者说是以所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义务主体而存在的权利。知识产权一旦依法产生,所有社会公众均应给予充分的尊重;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使用、处分。”

当然,尽管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的排他性、专有性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一般而言,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对于一个特定的物,只能由一个特定的主体所有,其他主体不能对其主张权利,但其他主体可以对属于同类物的另一特定物拥有权利。而知识产权则不同,当某一法律主体获得知识产权权利后,其他法律主体在同一法律的效力范围内即不可能获得相同的权利。例如,在专利领域,不论是采取先申请原则,还是采取先发明原则的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都创造出同样的发明时,只能一个人(或是先申请人,或是先发明人)取得专利权。另外的发明人如果发明在先还可以取得先用权,但如果发明在后可能得不到任何权利。

再如,商标领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当然,著作权领域,专有性相对较弱,因为著作权的保护只要求作品的独创性而不要求首创,例如两件作品,只要是独立创造、有原创性,不是抄袭的,尽管两者相同,都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之时限性

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成果人提供专有性保护的同时,又对权利人的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保护时间的有期限性是该种制度设计的一个体现,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到时间性限制的民事权利。纵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各国立法尽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但一般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不仅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如此,现今亦是如此,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经济权利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知识产权权利之地域性

纵观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是由封建特权或垄断权利演变而来。例如著作权最初是封建皇室以一定的条件授予出版者出版、印刷著作的特权;专利权最初是由国王赋予给英国带来新技术的技术工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这种特权或垄断权利一般由皇室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公告的方式授予,因此只能在其统治范围内有效,故知识产权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地域性”特征。然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观念深入人心,反映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知识产权由最初的封建特权逐渐演变成一种民事权利。因此,迄今为止,除了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极快的地区以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也只有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参考文献:

[1]郭威,邹谢华,马俊科.国土资源管理决策模拟剧场与设计——以宅基地退出制度为例[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32(1):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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