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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探析

2017-06-07唐良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雇员劳务实务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摘 要:近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增多。从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五个城市法院最新公布的此类判决书中,每个城市随机选取10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为各地法院以后更公平公正对此类案件作出审判和为当事人更好地主张与保障自己的权益提出建议。

关键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全国各地法院公开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例:2014年有14101件,2015年有13804件。[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受《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牵涉多个当事人主体。实务中,涉及此类案件的纠纷在赔偿主体、负担责任比例、受伤者主张权利范围上存在诸多争议。

一、揭开此类案件审判实务的面纱

1.案件基本情况

50份判决书中一审26份,二审24份,上诉率48%。仅原审原告作为上诉人的案例3件,得到改判1件。双方同时上诉的案例3件,都维持原判。仅原审被告上诉的案例18件,得到改判3件,改判率16.7%。

2.案件责任主体

雇员自身有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案例29件,占总数的58%。雇主独自承担责任的案例10件,占总数的20%。涉及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例46件,占总数的92%。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案例17件,占总数的34%。因选任的承揽人无资质,定作人承担责任的1件。

3.受伤雇员可主张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伤者可主张因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此外,上海法院大都支持了雇员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二、此类案件审判实务中的不足

1.法律关系与法条适用相互矛盾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牵涉多方主体,包含多重法律关系。实务中,法院确认其为雇佣关系,但在责任分配时却适用劳务关系的法条,如(2016)沪0115民初21246号判决。“雇佣关系”存在人身依附,判断双方过错构成时,应考虑雇员的从属性和传统那种纯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的独立性,即雇主责任应大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这法理不会变。[2]

2.法院对各项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地区差异大

五个城市的经济水平不同,因此五个城市法院针对具体案情作出的损失认定数额各异本无可厚非,但标准应趋于一致。五地法院对雇员各项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地区差异明显,这必将动摇人民对祖国法治前景的坚定信心。

(1)雇员因没聘请律师导致遗漏甚至被驳回诉求。50个案例中有9个案例的代理人不是律师,导致原告的诉求里遗漏了法律赋予他们应该有的权利。受害雇员属劳动者中的一员,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不能充分地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聘请律师作代理人对劳动者及时、有效地维权极为必要。[3]

(2)住院伙食补助的认定依法裁判的案例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此规定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例提供了因地制宜的方案。但明确参照此规定作出裁判的只有7个。

三、未来此类案件审判实务之路

为了更好地保障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更加公正合理地解决此类矛盾纠纷,建议如下:

1.量对法律关系之体,裁好矛盾纠纷之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帮工关系等法律关系,包含雇主、雇员、定作人、承揽人、发包人、分包人等责任主体。因此,确认好法律关系才是焦点,进而才能得心应手的适用与之相适应的法条,才能避免法律关系与法条适用闹出张冠李戴的笑话。

2.各地损失认定标准应趋于统一

各地法院对各项损失认定的数额差异无可厚非,但认定标准应尽量趋于统一,让法院酌定的事项在一个更透明、合理的范围内。

3.做好律师费负担,让受害者的权益有律师维护

各法院应认可合理的律师费为受伤者的部分损失,让受伤者愿意聘请律师进而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某些受害者经济条件差,受伤后顾虑高额的律师费而不愿聘请律师进而导致遗漏其应享有的法定诉讼请求,甚至被驳回诉求。同时,律师便于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4]

4.加大鉴定意见在此类案件中的运用

对于当事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的认定,引入客观、公正、中立、准确的第三方鉴定意见乃大势所趋。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的今天,鉴定意见对当事人的利益会产生重要影响,当事人有理由期待法律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机制来确定案件事实。[5]伤情复杂的,最好把残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医疗费五项都进行鉴定以便法院据此作出公正合理判决。

5.受伤导致的合理费用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

法谚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辅助器费、律师费等费用实务中按过错分担争议不大。与此同时,由此产生的鉴定费、一审诉讼费等按责任比例分担也符合法理精神。

6.支持经鉴定的合理适当的后续医疗费

经过鉴定的合理适当的后续医疗费应得到广泛支持,而不是现在许多法院判决的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对于伤情严重的当事人,在鉴定申请中有必要对后续医疗费的有无以及多少进行鉴定。提前支持该请求,可保障受害者后续治疗,避免受害者无錢后续治疗导致病情恶化。一次诉讼解决纠纷,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最大可能地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的功能,是民事诉讼学者所致力追求的民事诉讼结果。[6]

参考文献:

[1]北大法律检索数据库,http://202.115.54.102/index.aspx?menuname=case,2016年9月18日访问。

[2]龚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特征及其归责[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227.

[3]胡朋雪.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现状研究——基于对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5,(20):195.

[4]张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律师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6,(23):12、14.

[5]张新宝.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J].中国法学,2011,(4):165.

[6]刘伶俐.后续治疗费再诉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6.

作者简介:

唐良广(1988~),男,四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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