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念模式下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2017-06-07李建华
李建华
(541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灵川)
摘 要:检察工作应积极贯彻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职能范围内提升互联网思维,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新模式,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模式,重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把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成“智慧检务工程”,探索研发“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推动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大幅度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检察工作;大数据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常态要有新动力,互联网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要着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推动创新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挥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对“互联网+”的态度是顺势而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检察机关积极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办案,“互联网+”已成为检察业务工作“离不开的帮手”。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了“要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模式,重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把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成“智慧检务工程”,探索研发“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推动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大幅度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互联网+”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挑战与机遇并存。要充分认识到检察工作融入互联网是未来趋势,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规划对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经验与不足,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互联网十检察工作”不断升级。
一、“互联网+”的背景与形势概要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出发,基于“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时提出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等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战略措施,将使互联网在经济新常态下大有作为,为中国经济新一轮发展拓展更大新空间,增添更多新动力。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实施“互联网+”行动,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经济发展新動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十三五时期,中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我们的目标,就是要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13亿多中国人民,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互联网作为一种连接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庞大、便捷、有效的载体,已成为当前无论是国际交往、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民生、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互联网与任何事物的“+”,将给“+”后的事物带来更想要、更快速、更准确的结果。
“互联网+”这一信息能源被更广泛的使用,诸如在互联网+交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政务等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在“互联网+政务”的发展过程中,腾讯研究院曾经横向对比了国内外11家权威机构发布的电子政务评价体系,其中包括联合国经济和社会部、美国和日本政府、中国软件测评中心以及一些学术机构的评价体系,发现其中有一些测评的维度是共通的,比如信息公开程度、在线服务水平、公众参与度。
通过社交平台与民意的互动,检察机关还可以对民意进行大数据分析,也可实现为检察决策提供服务。
二、“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现状
“互联网+检察”是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对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效能、深化司法公开、维护网络安全、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7月3日举办的“互联网十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曾进行过系统论述。
正义网发布的《“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首先对“互联网+检察工作”作出了学术上的概念界定,即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互联网+”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合法、安全为前提,在职能范围内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办案、检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激发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通过检察业务的流程再造,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新模式。
近年来,海量的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检察媒体新闻数据、检民互动交互数据,正在随着检察信息化的深入推进、检察媒体平台的规模增长和检民互动频率的急速增加,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以新媒体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已经拥有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8000多个,至今已自产新媒体信息300余万条,拥有可生产交互数据的潜在用户达8000余万。
当前检察机关应用研发能力专业化的四个特征:一是应用建设,统一规范与地方创新共存。检察应用的建设发展不仅出现了从职能到用户、从功能到场景的“质”的飞跃,也经历了统一规划、地方探索、重点创新等“量”的汇聚。二是研发思维由“职能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互联网+”时代,用户思维逐渐成为应用研发的首要原则,从“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的角度,构建面向用户的网上检务服务体系,实现由检务“端菜”到让用户“点菜”的实质性转变。三是业务场景画像水平不断提高。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背景下,场景成为虚实交互融合的核心,它将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服务的需求与应用能够尽快实现对接匹配。
三、“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价值与启示
1.用“互联网+公开”思维,营造公信检察新生态
积极发挥互联网普及面广、传播快等优势,创新搭建检务公开与宣传平台,最大限度地与群众“面对面”、“键对键”沟通交流,增强检务公开透明度,真诚接受监督实现良性互动。注重大数据深度分析与运用。将综合管理等平台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尝试建立大数据中心,开发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检委会议事系统、大业务软件分析系统、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统等个性化软件,深入挖掘数据资源,为党委政府及检察工作提供深度决策参考。健全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价机制,以人民群众的感受来检验检务公开的水平。
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在较为偏远的黄合少镇建设了标准化派驻检察室,并设计配置远程视频接访终端,与院机关的远程视频接访中心链接,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与检察干警“面对面”交流,把传统接访模式与现代化网络接访有机结合,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打造功能完善的案管服务大厅。设置触摸式电子查询系统,当事人、律师可自主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通过门户网站,在线受理查询预约、网上举报等。
2.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在检察办案上,牢固树立电子证据意识,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深入开展手机取证、数据恢复、鉴定分析、密码破解等技术手段,为办案提供有力技术的支撑;同时,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视电子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电子取证鉴定人出庭示证能力。
在检察办公上,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提升办公效率,坚持向信息化要战斗力的理念,充分运用互联网发展成果,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开发适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的网上轻应用、软件和系统,如: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公诉人出庭多媒体示证系统等。
在工作联动上,探索运用网络技术,搭建平台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同时,通过网络构建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的衔接平台。
3.打造“互联网+检务”新平台
“互联网+检务”是检察机关提升自身亲和力的有效载体,必须把检察环节各项便民利民举措融入其中;是打造检察公共关系的主阵地,必须着力汇整各项检察宣传资源和力量;是改进检察工作的有利契机,必须依托信息技术推动创新检察管理模式;是增进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必须借助互联网充分倾听并回应群众诉求。真正的“互联网+检察”,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使“检察”元素真正融入互联网之中。“互联网+检务公开”就是将互联网和检务公开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新媒体意识,着力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平台,以看得见的实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正能量。
参考文献:
[1]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涂子沛.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歷史、现实和未来,中信出版社,2014年5月第一版.
[3]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第二版.
[4][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5]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6]唐荣刚,康邓承.《大数据执行的机遇、挑战与应对》,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