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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视野下民事案件公告送达之思考

2017-06-07韦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告送达粘贴公告

韦豪

(550700 长顺县人民法院 贵州 长顺)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对于推进诉讼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变迁,农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已成为一种常态,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能否正确适用公告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网络信息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139条“公告送达应当送达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案件存在的问题

(1)公告案件的公告方式单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公告方式有:在法院的公告栏粘贴,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笔者所在法庭近几年的公告案件的公告主要刊登在《法制日报》上,少数案件将公告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或其他地方张贴。

(2)公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 从公告样式来看,内容极为简单,格式极不规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的要求。

(3)报纸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基本送而不达,以笔者所在法庭近几年公告送达的案件,极少有受送达人是通过看到报刊上的公告后到庭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群众发展落后、生活习惯、文化层次等原因,没有从报纸上获取信息的习惯;二是公告版面极小,字体奇小,难以认真去发现、关注公告的内容;三是内容不完整,对受送达人的基本信息没有准确的描述,公告的内容也不全面。

(4)操作方式不规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但基层法庭大多交通不便,没有相应的银行网点,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让当事人自行缴纳公告费比较困难。笔者认为,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的角度考虑,代收公告费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审查不尽严格。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界定规定较为模糊。笔者所在法庭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对受送达人亲属的调查询问后决定是否进行公告送达。笔者认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除了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如提供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的证明,法院审查后再决定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三、探索与思考

公告送达制度有自身的缺陷,如何正确运用公告送达方式,促进审判工作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严格审查,谨慎受理,限制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往往送而不达,对于原告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详实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的住所地、临时居住地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等各种信息,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对受送达人的家属进行调查,了解被告的去向,与家人有无联系等信息。在原告诉称送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被告仅仅是暂时外出打工的情况下,动员原告等被告回家后再来起诉。通过严格审查,严格限制对公告送达的适用,对确实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得考虑适用公告送达。

(2)提高其他送达方式的比例,多种公告方式相结合,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在笔者所在的山区法院辖区通过报纸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是不现实的,因为報纸公告信息高度浓缩、字体奇小、山区群众不看报,报纸公告送达基本送而不达,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的角度考虑,应多考虑通过室外粘贴的方式,在确需报纸公告的情况下,也应辅以室外粘贴公告的方式。以笔者所在法庭为例,在公告案件中,最终到庭的受送达人正是送送达人通过亲友的转述知晓粘贴的公告后到庭的。笔者建议山区基层法庭的公告应尽可能考虑用室外粘贴的方式,如需报纸刊登也应该与室外粘贴、法院公告栏粘贴公告相结合,借助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人脉网络让受送达人接收诉讼文书的信息,最大限度地让受送达人知晓案件。

(3)与时俱进,探索新型送达方式。有研究观点认为,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微博、微信、QQ聊天工具等新媒体的运用,采用现代化送达方式已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QQ等网络社交工具进行送达,这种方式即降低了成本、又提高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笔者认为上述方式将会成为未来司法实践适应社会发展的一个发展方向,在实践中,应积极地探索和尝试,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4)契合当前社会公众以收看央视节目为获取新闻资讯主渠道的习惯,开辟一个全国性电视公告栏目,统一发布法院各类诉讼公告。

四、结语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公告送达制度仍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操作亦不规范,如何发挥公告送达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需慎重适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编.《人民法庭适用手册》.2013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汪凯舲.《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浅探》.法制博览,2014.6.

[3]刘光辉.《论我国民事送达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中国法院网.

[4]宋一林.《浅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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