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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

2017-06-07金钰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承办人检察工作立案

金钰涛

(835600 新疆昭苏垦区检察院 新疆 昭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十分突出,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内容涵盖法律援助、审前羁押审查、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方面。如何提高对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构建未成年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保护被害人,已是当前检察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以其多年来从事基层检察工作经验及具体做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强化学习,更新观念,提高监督能力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学习民法、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修订后基本法的精神和内容。加大对未成年办案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开展各类专题培训班、专业知识讲座和业务竞赛活动,安排未成年保护相关法律专家为干警授课,传递相关司法信息。倡导学习风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干警把学习化作长期坚持的自觉行动,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战能力。

(2)顺应改革形势,更新监督理念。坚持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全面强化对未成年诉讼活动的监督。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未成年讼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刑事检察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监督能力。通过充实、调整、引进等方式把熟悉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安排到未成年检察部门工作,保持检察队伍特别是未成年问题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探索遴选熟悉未成年执行和未成年审判工作的人员充实检察队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加重视对未成年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调研指导,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职能作用。

二、强化保护未成年检察职能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

主动融入普法平台,积极拓展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未成年检察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对未成年检察监督新范围、新方式、新手段,不断提升审判程序、执行监督职能的社会认知度。大力宣传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佳的成功监督案例,打造关爱、保护未成年检察工作的形象,树立保护未成年检察工作的威信,提升未成年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以拓展监督案源渠道。

三、加强办案工作,提高监督实效

坚持执法为民,做到有访必接、有案必办,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案件监督申请及时受理、及时审查。一是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在认真办理生效裁判和调解监督案件的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执行难、虚假诉讼、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扎实推动执行和审判程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完善未成年人员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二是灵活适用监督方式。在运用提请抗诉方式监督纠正错误裁判、调解书的同时,大力推进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和执行违法情形,切实发挥同级监督优势。三是不断强化监督效果。加强案件跟踪监督,做到办案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捷,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办案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构建未成年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

要大力推进未成年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未成年保护检察工作一体化办案机制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协调性等特征,它有利于克服地方司法化,有利于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问题建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可减少办案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促成合理的办案分工。

(1)在办理未成年案件环节上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构建“未成年案件检察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针对四师检察院人少案多,基层检察院案少这种案源不平衡等问题,打破上下级别与辖区界限,把有限的未成年检察案源进行整合、优化配置,打造一个统一、透明、高效的“未成年问题检察一体化”案件管理平台,有效发挥未成年检察监督的整体效应。

(2)改提请抗诉制为建议再审备案制,建立和完善上级院交办、上下级院联办制度。基层院对当事人申诉、自行发现、上级院转办的等抗诉案件线索,按照立案权限分别进行处理。基层院有权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基层院受理、审查终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有权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备案,出席再审法庭,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裁定不予再审、逾期没有作出裁定,以及基层院收到的本院无权立案审查的案件线索,报送由有抗诉权的检察院受理、立案、確定承办人,并制作好相关法律文书,然后交基层检察院的承办人以立案检察院的名义办理。在办案过程中,立案检察院承办人要经常询问基层检察院承办人办理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对审查终结报告审查合格后提交集体讨论,并通知基层检察院承办人携带所有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制作终止审查决定书或者不抗诉决定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基层检察院承办人要与立案检察院承办人联系、讨论,做好和解工作,或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参加立案检察院的集体讨论,受上级院指派,对抗诉案件出席再审法庭,对终止审查、不抗诉案件做好息诉工作。这样既可方便当事人,有利于做当事人的和解、息诉工作,又可减少审查环节,解决未成年检察工作“倒三角”状况和上级检察院调卷不便等问题,通过联办跟班更可提高基层院未成年问题检察干警的办案水平。

(3)基层检察院内部坚强部门整合,统一领导。查处职务犯罪是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未成年问题检察部门、职务侦查部门可以归同一个副检察长分管,两部门既各司其责,按规范履职,互相制约,又互相支持,解决未成年问题检察监督力度不足,解决因部门分工带来的协调难而不愿移送案件和人们反映司法不公越来越强烈而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急骤下降的问题,提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总之,解决好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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