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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未成年犯罪低龄化趋势研究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017-06-07孙晓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降低未成年人保护

(15008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摘 要:未成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顽疾,未成年低龄化问题突出,未成年人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理由,认为我国一直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教育感化为主的政策为保护伞,使得未成年犯罪率飙升。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在于彰显法律的威严,保护未成年人,不致其误入歧途。

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降低;保护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这是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文中写到的一段话,无论什么时期少年都是期许的对象是国家的栋梁。近年来校園暴力事件频繁出现,仅2016年一年就发生了许多匪夷所思的案件,如“江西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吉林一男生在厕所被同学砍断5根手筋”“湖南少女遭暴力欺凌”“滨州初二女生在厕所内被同学群殴”“安徽一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等等。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涉嫌此类案件中的涉罪学生开展社会调查2586人提供法律援助2369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056人,附条件不起诉547人,这些数据在警示着我们什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校园暴力事件的年龄越来越低?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1.未成年犯罪暴力化、低龄化

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①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②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1]

2.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处在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第一,在这个阶断容易受外界影响,如果没有积极地引导其走入正确的道路,容易误入歧途。青少年犯罪一方面是因为青少年年幼,在社会上交了不当的朋友,几个人谈在一起便自觉志同道合,讲究哥们义气,孰不知是交友不慎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二,激情犯罪。未成年人不谙世事,鲁莽,缺乏自控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差,情商较低而智商尚可的人,一旦受到外界刺激容易做出过激的反应。第三,家庭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起着“领路人”的作用。家庭的作用表现在它在影响一个人是世界观以及价值观。家庭是联通人与社会的纽带,人通常是通过家庭慢慢接触社会,适应社会。前苏联学者A.K.多尔戈娃通过长期研究得出结论:“少年丧失家庭的积极影响,在学校里学习成绩不佳,接近不良的伙伴等因素可能是相互作用的,但几乎在所有这些场合都能见到这几种因素相互作用。家庭、学校同伴是所有儿童和少年共有的自然环境,对他们的个性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其中家庭有特殊的作用,因为它不同于其他教育机构”一般地说,它能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在人的一生中给人以影响,它是个性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2]

二、我国现阶段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的缺陷

1.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行为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时期: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按照客观的违法性理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在立法认定标准上的问题

通常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依据包括书证、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包括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出生证明、防疫保健卡、学籍证明、街道证明等。户籍证明则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在适用上会出现很大分歧。

(1)首先,民法上认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民法与刑法规定的年龄标准不同,故参照民法中的规定确定刑法上的年龄标准不合适。是司法实践中民法与刑法承担的方式不同,民法主要承担财产赔偿和人身纠纷;而刑法则是关系到生命健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因此刑法在对年龄的划分上一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上文中提到的在年龄问题上,刑法仅可参照民法的仅仅是关于“18周岁为成年人的起点”的规定。所以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上没有规定一套独立的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困难重重。

(2)其次,在我国户籍证明和法定身份证件均由公安机关履行职权时开具,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而户籍证明的证明价值更高;;但是由于我国身份证办理还不够规范、严格,因此单独的身份证证明效力有限;出生证明形成的时间最早,因此证明效力较高;街道证明时间跨度较大,可能存在误报,所以证明力一般;而学籍证明往往是父母报送,随意性较大,证明力就更低。[3]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的各种分歧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如果户籍证明与出生证明有矛盾该如何处理,做不到有法可依。正是因为有这些法律漏洞的存在,使得未成年轻视法律,家长不作为,未成年犯罪逐渐往低龄化发展。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1.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如今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与接触新鲜事物的能力大幅度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还在高速推进、新的社会结构还未稳定,科技变革导致的传媒信息泛滥,个人和社会的思想领域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所有的这一切,势必造成转型期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社会环境紊乱因素如道德信仰失范和经济社会发展失衡,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肥沃土壤”[4]家长的溺爱,学校教育理念的失败,社会上个别扭曲价值观的影响致使未成年人在心理幼稚与生理成熟这一不平衡的矛盾中不断地走向成熟。这一矛盾导致低龄未成年人不断模仿成人的作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能给受害人一个合理的交代,另一方面能使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惩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对其产生一种威慑力,打消其犯罪的欲念。

2.传统矫正体系的失灵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宽容性,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所以会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未成年人成立累犯条款,增设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体现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收容教养因场所缺失且存在法律上的缺陷而无法担负起矫正行为偏差少年的职能。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急剧上升,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大,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惯犯,也是因为法律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导致抓了放,放了抓,进入无尽的死循环,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理,给低龄未成年人造成一种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被处罚的错觉。

四、结语

对于未成年人,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要坚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也不能给未成年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有保护伞的认识偏差。简单的教育已经不能控制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原本对于未成年人要教育感化的制度却成为纵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降低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的保护,而不是对未成年人的惩罚。既体现了法律对于惩治犯罪的威严,也教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属于真正公平的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完善制度强化治理有效遏制校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2][蘇]A.K.多尔戈娃,徐世京等译.少年犯罪社会心理学[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5:42.

[3]张纯兵.《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证与司法鉴定实践》,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5期.

[4]钟其.《转型社会青少年犯罪成因剖析》,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孙晓威,女,黑龙江大学,刑法学,在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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