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担机制研究
2017-06-07赵爽李梅泉
赵爽 李梅泉
[提要] 本文从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入手,发现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不合理是导致农民工市民化困境的主要原因。通过逐一分析各个利益主体的成本和收益。构建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农民工市民化财政预算与成本分担机制,旨在消除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会产生巨额成本的担忧。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担机制;利益相关者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一般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担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SJB364);江苏省商业会计学会2016年度研究课题:“利益相关者视角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关系的整合研究及应用”(项目编号:2016JSSYKJ318)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31日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民工的数量越来越多。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是借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动力量,它不仅只是农民工身份、职业和空间地域的一种转变,也是一系列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权利等发生的变迁。随着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困境也逐渐暴露,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民工进城落戶意愿不强。据四川省社情民意中心调查,有93.7%的农民工习惯城市生活,但是愿意落户的只有10.7%;另据四川省农工委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有75.8%的农民不愿意“农转非”,64.4%的农民工认为农业户籍优于城镇户籍。通过以上数据不难发现,农民工并非不能融入城市,而是从自身意愿上不愿进入城市生活。
(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由于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因,输入地的政府等机构不愿意或者是无法全面承担农民工的公共供给。在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农民工输入地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问题比较突出,即输入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足。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并轨,衔接不够,少数企业存在为农民工购买城镇职工保险的主动性不够等问题。
(三)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受到去产能宏观政策影响,许多行业用人需求大幅缩减,农民工择业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因素。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从中低端走向中高端,农民工因缺乏技能,无法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由于收入的不稳定性,导致农民工在城市难以安家。目前,廉租房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大问题,商品房价格高企农民工望尘莫及。调查显示,有75.0%的农民工租赁私房,仅有2.1%的农民工购买了商品房。
(四)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担不合理。目前,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的主要承担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政府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主要分担基础设施建设、随迁子女教育、绝大部分的社会保障、部分住房等成本,企业分担着部分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分担的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大,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省内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文件,分担不尽合理,造成谁接纳转移的多,谁分担的就多。这种不合理的分担,不仅不利于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而且一些转移压力大的地区,政府财政资金有限,投入不足,土地供应不足,造成部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资源、土地供应短缺。
二、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担主体分析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如何公平、高效、和谐地使各个利益相关者寻求到最佳结合点,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我们来梳理一下各个分担主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利用该廉价劳动力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有能力也有义务来承担大部分的农民工成本。目前,中央政府支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农民工流入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是中央层面社会保障的统筹协调。
(二)地方政府。该地方政府主要是农民工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它是农民工市民化所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农民工人口红利最直接的受益者,但也是农民工市民化风险和压力的最直接承担者。地方政府所要负担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环境治理、公共卫生等各种显性和隐性成本。
(三)企业。该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所在地的企业,也是农民工集中工作地的企业。与地方政府一样,企业利用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剥削了农民工的额外收益。因此,企业有义务将这部分不合理的“获利”返还给农民,并在法律框架内体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农民工。农民工既是市民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又是受益者和承担者。作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应把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等“历史欠账”偿还给农民工;同时,农民工作为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社会保障个人部分和城市租住住房支出,等等。
三、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担机制构建
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高效、适度、可持续。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应当秉持“谁造成问题,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理念;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资金融通的使用效率,实现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但也要意识到对于农民工的帮助不是做慈善,而是适度地给予农民工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同时,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各项成本支出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如何构建公平、高效、适度、可持续的社会成本分担机制,应在分地区、分类型构建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由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
(一)参与主体的内部成本分担。通过培育农民工具有“城市经济适应能力”分摊农民工市民化的私人成本。农民工在市民化的进程中,“城市经济适应能力”是决定农民工是否能真正融入到城市人的生活中而需要付出的各种支出,包括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这部分成本为广泛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其中,参与主体内部成本分担,包括各个主体的私有成本也包括部分应分担的外部成本。首先,作为私人成本的承担者——企业,应承担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成本。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应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等基本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障。具体而言,一方面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在能力范围内为农民工提供住房补贴改善其居住条件。其次,农民工本身也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主动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和相关职业技能的要求。
(二)地方政府导向的外部成本分担。首先,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和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大包大揽或放任自流转变为提供优质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感化教育逐渐让农民工改变城市“候鸟”的观念,树立城市就是我的“家”的思想;其次,增加财政投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应将中央专项拨款纳入到本地区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体预算和决算体系中,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构建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支付市民化的公共成本。
(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协同分担。首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协同分担治理,完善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其在市民化的过程中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等;另一方面政府应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保证相关体系和制度的顺利实施。彻底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和福利待遇差异的弊端,使得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与常住地人口身份挂钩;其次,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构建各个利益相关者主体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分担机制中的作用,根据各个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价值追求积极为他们提供资金和人才等条件,构建多主体分担机制。同时,发挥社会其他组织优势,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技能培训和入职培训、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专业知识和服务。
综上所述,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多方博弈的过程。仅靠中央政府和农民工是无法消化该过程中形成的巨额社会成本的。本文构建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预算与成本分担机制,一方面应加强引导和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政府给予企业部分补贴和优惠;另一方面其他社会组织也应作为第三方监督政府和市场所提供的服务,从而提高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服务的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国胜,陈瑛.社会成本、分摊机制与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J].经济学家,2013.1.
[2]王琛.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解读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3.
[3]杨世箐,陈怡男.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的现实困境及对策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