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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老年人口政策探析

2017-06-07方琳

中州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明代政策

方琳

摘要:明朝廷针对普通百姓、官员群体、宗室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口,制定了不同的优待政策。明代老年人口政策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如阶层的广泛性、政策相对完善、营造尊老尚贤的社会氛围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保障,起到了尊老敬老、安定社会的作用;但明代老年人口政策也存在着享受政策的老人有限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足等局限性。

关键词:明代;老年人口;政策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3-0751(2017)05-0121-05

关于明代老年人口政策或制度的研究,学界或侧重某一群体的养老状况①,或综合性介绍养老制度②,存在研究不够全面、不够深入等问题。笔者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研究的思路,对明代针对不同阶级阶层所制定的养老政策的内容、积极意义及局限性等进行论述分析,以期对明代养老政策有一个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认识。

一、明代老年人口政策的主要内容

明代针对不同的老年群体,制定了不同的优恤政策。一是根据不同等级或阶层来制定政策,官员或贵族比普通百姓享有更多的优恤和关照;二是根据年龄进行优恤,以普通百姓为例,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年龄越长,政策越优恤。因此,要较为全面地了解明代老年人口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政策入手。概括起来主要有:针对普通百姓的政策、针对官员的政策、宗室老年人口的政策以及其他社会群体(诸如学校生员、军匠厨役、被旌表人员以及罪囚等群体)的政策。

1.针对普通百姓的政策

第一,免役。明廷规定:“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③洪武元年(1368)八月,朱元璋就下诏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④随后英宗于天顺二年(1458)、孝宗于弘治五年(1492)、武宗于弘治十八年、世宗于嘉靖元年(1522)、三年、七年、九年及十二年、神宗于万历十年(1582)、二十九年、三十四年的诏书中都重申这一政策,⑤可见这一政策是较为稳定地延续下去的。

第二,存问及赐爵、给予冠带等精神上的鼓励和慰藉。一般来说80岁以上,并且有德行和声望的高寿者才享有这一政策。如洪武十九年五月,颁布诏令,称“凡民年八十、九十而乡党称善者,有司以时存问”,并且对应天和凤阳的富民关照有加,规定“惟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复其家,冠带服色别议,颁行各处”。⑥英宗下诏规定“男子百岁者加与冠带以荣终身。”⑦宪宗在刚即位时就下诏:“(民)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⑧孝宗令“九十以上者给予冠带荣身”⑨。武宗下诏:“男子八十以上为乡里所敬服者加与冠带以荣其身。”⑩神宗时规定80以上者“若有德行著闻,为乡里所敬服者给与冠带荣身”B11。

第三,禀赐米、肉、酒、帛等物品。洪武十九年五月,规定百姓“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其有田产能赡者止给酒肉絮帛”B12。对于百岁老人更加优待。洪武二十一年夏四月,“河南兰阳县民陈济樵等二人年百岁,各赐里仁冠、黑角带圆领衫,人月给酒三斗,肉五斤,岁加帛一匹,絮一斤”B13。成祖时期,除正式规定外,还有不定时的赏赐,如永乐七年(1408)二月乙亥,“遣使于巡狩所经郡县存问高年,八十以上赐酒肉,九十加帛”B14。永乐十一年,成祖去凤阳祭祀皇陵,“赐耆民年八十以上者人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B15。永乐十九年正月,大赦天下并颁诏:“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绢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时加存问。”B16宣德年间,第一次明确规定“军民中有男妇年八十以上者,诏书到日,所司人给绢一匹、棉布一匹、棉一斤、酒一斗、肉十斤、米一石”B17。英宗继续了这种政策,于天顺二年诏告天下:“军民之间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与绢一匹、棉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岁者加与冠带以荣终身。”B18这种赐物的政策是一直延续下去的,只是不同时期所赐的物品及物品数量有所不同。

第四,鼓励五世以上同居共灶的家庭。明廷采用旌表的方式鼓励五世及以上共居的大家庭和睦相处。天顺元年七月,英宗下诏:“民间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及同居共爨五世以上、乡党称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闻,即为旌表。”B19武宗在刚刚即位时就颁诏规定:“军民之家有五世同居共爨不分异者,有司具实奏闻,照例旌表,诏书到日先给羊酒奖劝。”B20嘉靖及万历年间延续了这一政策,并且将“五世同居共爨者”扩大为“五世以上同居共爨者”B21,扩大了旌表和奖励的范围。

2.针对官员的政策

第一,对需要奉养父母的官员的政策。明代继承前代为官不在本乡的回避制度,除医官、学官等少数几类官员外,官员基本在外乡做官任事,无法照顾家中的高年父母。洪武三年,朱元璋因感慨于巢鹊卵翼之劳,令群臣有亲老者许归养。B22至洪武十七年时,从官员熊斯铭所请,“廷议以云南、两广、四川、福建官员家属赴任所者官为给舟车已有定例,自今凡一千五百里之外者宜依例给之,若任所迎养者宜自备”B23。可见,洪武时官员家属探亲政府可提供舟车,也允许官员迎养亲老。仁宗于洪熙元年(1424)颁诏规定:“官员父母年七十之上家无丁力、去任逞远不能就养者许明白具奏放回,待养侍亲终用就。若不得离职,愿分禄于原籍支给奉养者听。内外文职官离家年久者许明白具奏,挨次给假,回还原籍省亲祭祖。”B24仁宗在诏书中提出了分俸养亲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官员养亲的需要,又不耽误本身的职务,并且和原有的迎亲侍养和归家养亲等方式,构成了明代官员养亲的主要方式。正德、嘉靖及万历年间,还有官员因为父母高寿乞求终养,有的得到皇帝允许,有的虽不允,但给予米、绢等赐予。B25至于官员父母去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规定,“其令有司以舟车资送还乡,著为令”B26。

第二,官员致仕、免役、赐物、存问、晋级等政策。洪武元年,规定官员退休年龄为70岁,仁宗于洪熙元年,规定“文职官年七十之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B27。关于免役,洪武十年,明太祖规定“免仕者徭役,著为令”B28。洪熙元年的规定中对重新为官或在职以及在职时病亡等官员,都免去其子孙赋役:“因举保复起为官或见任或在任病故或以礼去官皆免子孙補役。”B29英宗时期,对“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礼致仕、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岁给俸米五石,以资养赡”B30。武宗还规定“文职官员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在家者各进阶一级,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备彩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实奏来遣使存问”B31。嘉靖时规定“文职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给食米二石,岁拨人夫二名应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备彩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实奏来,遣使存问。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年七十以上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每岁仍给米四石以资养”B32。这一政策得到延续,如万历十年的规定除了提高一品致仕文官的待遇外,其他方面基本不变:“文官一品致仕及养病等项家居日久者有司给米三石,岁拨人夫四名应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备彩币羊酒存问。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问。五品以上者以礼致仕年七十以上者进本品散官一阶,其中有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量与资给。”B33

第三,针对宗室老年人口的政策。明代针对宗室老年人员的政策是优厚的,远远超于其他社会阶层的优恤。如前所述,一般百姓到80岁并达到一定条件,如德行高洁、贫困无产业等才有少量赐予,即便是官员也需到70岁以上,无子嗣或贫困不能自存的才给予米二石等优恤。而宗室老年人员则可享受政府优厚的物质补贴和精神嘉奖。如世宗在嘉靖元年,下诏规定“宗室有年七十以上者各賜米一十石、绢十匹,凡一应礼仪有衰病不能自行者子为代行,以示优老之意”B34。嘉靖九年,对宗室老年人口的政策更加详尽和完备:“亲王、郡王年七十以上者写书并赐年酒币帛存问;镇辅国而下年八十以上者有司备米十石、绢十匹、棉十斤特往存问,以示优老之意。禄粮有累年不得者着查补给,不许稽迟。”B35嘉靖十二年对宗室被贬为庶人、年过七十的人员也有赐予,所赐物品数量为一般宗室老人的半数,即“庶人年及七十者一体给米五石、绢五匹”B36。这样的政策是一直延续下去的,说明对宗室老年人员的关照是稳定的。

第四,针对其他群体的政策。其他群体包括学校生员、军匠厨役、被旌表人员、罪囚等。英宗时期,规定“军匠厨役人等年六十五以上筋力衰惫者许令壮丁代替,听其悠闲”B37。武宗时期,规定“各处学校廪增生员有亲老无人侍养、愿告侍亲者听,亲终赴学。其累举不第、年五十以上愿告退闲者许与衣巾,终身仍免本身杂泛差役。两京阴阳医生有年六十以上愿告回家者审实放回,旗校军匠厨役人等老疾者亦许告替,俱免杂泛差役。其在外卫所老疾军人已替役者不许重役虐害。各处僧道有父母见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俱令还俗养亲”B38。神宗时规定“其在京各色人匠、阴阳医士、厨役等项年七十以上悉皆放免,应佥补者照旧佥补,内外各卫所军人年六十以上果有疾病不能应役听其依亲,仍行原籍勾丁补役为事。发边远终身充军、充吏及充膳夫、递运所夫年七十以上及有笃疾者悉放回为民”B39。

在明代,被旌表人员的优待政策是最为频繁和突出的。被旌表的人员主要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武宗于弘治十八年规定“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具实奏闻,照例旌表。其已旌表年及六十者男子冠带荣身,妇人照八十以上例给赐绢棉米肉”B40。神宗时规定“其已经旌表年及六十者孝子给与冠带荣身,节妇给赐绢布米肉”B41,男女并没有年龄上的区分。嘉靖时对年龄的要求有所提高,规定被旌表的70岁以上,不论男女统一赐予绢一匹、棉一斤、米一石、肉十斤。这和80岁以上的普通百姓所享受的政策是一样的。B42

对于罪囚,明廷也不忘对其显示出一定的恩典。神宗规定“凡军民罪囚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老疾应侍,家无以次人丁者犯该死罪,非极恶重情常赦所不原,若误杀戏杀诬告人累死随行亲属等项及充军并口外为民,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其徙流无力赎罪应该发配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俱听存留养亲”B43。

对于那些没有子女赡养,失去自存能力的孤老,一般由政府收入养济院侍养:“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B44救助的标准是: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各一匹,小口给三分之二。B45

二、明代老年人口政策的积极性

通过考察明代老年人口政策,可以看到,明代老年人口政策在继承前代基础上有一定发展,其积极、进步之处表现在:

第一,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明代养老政策遍及普通百姓、官员、宗室、学校生员、军匠厨役、甚至僧人道士及罪囚,体现出朝廷对广大百姓的优恤和对老年人口的保障,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人心的作用。

第二,政策相对完善。明代老年人口政策在提倡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政府组织和建立了养济院制度,同时也鼓励社会中的善良义士收养孤老,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鳏寡孤独瞽目残疾之人,如有义士、善人情愿收养者,养一人十年以上及养三人三年以上者,俱于州县簿纪大善一次旌奖,更多者送匾冠带,积久准人乡饮。”B46并且利用律令来加强对虐待老人等不孝行为的管理和惩治。如:家庭中凡殴打父母或祖父母的子女,处以斩罪;凡状告父母或祖父母则处以绞罪。不尊敬老人、肆意享乐的子孙可以定为不孝子,也有相应处罚。政府方面,规定各级地方官吏应如实统计并上报所辖区内的老人信息,凡漏报者都要进行处罚;收入养济院的孤老,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衣食费用,不按标准支给者,以监盗自守论。B47

第三,营造尊老尚贤的社会氛围,积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明廷通过风俗教化和旌表孝行等方式营造敬老孝亲的社会环境,对百姓起到一种号召和激励的作用。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三月,诏天下举行乡饮酒礼,并规定了行礼的相关制度。B48乡饮酒礼的实行有助于百姓遵循长幼礼节,区别贤良奸顽,使“家识廉耻,人知礼让,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之道,不待教而兴”B49。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命每乡里各置一个木铎,选年老或盲者每月六次手持木铎,一边徇行,一边说: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又下令每村置一面鼓,凡遇农种,每月清晨鸣鼓集众,规劝百姓及时力田。凡是怠惰的人,由里老督责。里老纵容不劝的,则罚监督之人。又令凡遇婚姻死葬吉凶等事,一里之人根据情况互相资助,使人们之间相亲相爱,风俗淳厚。B50山东诸城县民徐成儿以孝顺其80岁母亲而得到明太祖的召见和赏赐B51,北平府亭县百姓杜仁义的妻子韩氏、应天府江浦县百姓张二的女儿胜奴都因为克尽孝道,整个家族被旌表为“孝行之门”B52。明代旌表孝行的政策是一直延续下去的:万历三十年,给事中张凤翔的女儿张寿姑因为侍养、孝顺父亲而受到旌表B53。天启元年,直隶安州儒学生员邵柱,贵州铜仁县民杨通照、杨通杰,山西闻喜县儒学生员张学等都因其孝行而得到旌表。B54

三、明代老年人口政策的特点

1.有限性

第一,享受优老政策的老人极为有限。普通百姓,年龄越长越能够享受到更高规格的优待和赐予。明代规定,60岁可以免去自身徭役,70岁可以免去一个儿子的徭役,如不是家庭极其贫困,并不给予补贴,至80岁才有一定补贴。问题是,在生活水平有限、甚至饥馑遍野、医疗条件极为有限的封建社会,有多少普通百姓能够达到理想年龄,享受到官府的福利呢?许多孤苦无依的老人得不到救济,转死沟壑的现象在史书中也多有记载。B55

第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足。如养济院存在着房舍倒塌、制度废弛、官吏贪图贿赂、瞒报欺骗等问题,影响了老年人口政策的实施和效果。永乐三年,巡按福建监察御史洪堪上奏:“今处各府州县养济院多颓坏,有司非奉勘合不敢修葺,孤老之人多无所依,又或有一县之内素无建置者,夫百里之县岂无失所之人,良由有司不体朝廷恤民之意,故略而不理,乞敕有司常加修葺,未建置者即建置之,如例收养,薪米布匹皆按先期给之,或有疾病令医疗之,庶无告之民,不至失所。”B56仁宗刚即位时,许多郡县的养济院“比闻率是文具,居室敝坏,肉粟布絮不以时给,栖栖饥寒而守令漠不留意”B57。正统元年,巡抚河南的兵部右侍郎于谦曾上奏存恤孤老事宜:“洪武旧制,天下郡县俱设养济院,支给柴薪布匹,专为存恤孤老、收养贫穷。岁久房屋倒塌,制度废弛。乞命有司常加提督收养,毋令失所。庶恩典昭明,鳏寡受惠。”B58嘉靖时大学士桂萼也曾在奏疏中反映,京城及天下养济院“近所收养者多有光棍在院把持,合收养者被其阻绝无路,已死亡者被其冒名顶支”,并且“夫收养者月有米,岁有布,及应领之期,已死者常不下百数,奸徒率不除其名而冒领之。有司清查,则势家为作张主,故惠不均而收养不遍耳”。B59

2.等级性

明代老年人口政策针对不同的老年群体体现出显著的差异。官员群体、宗室人员等享有政府更多的优待和关照。正如明太祖所讲:“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B60除却养老政策上的规定外,还不时赐予官员父母诰命封号或冠服、鞍马、米、布等物品。英宗时期,经常赐予官员的高龄父母诰命封号。如江西左布政使吴润年过70的父母、通政使司右通政李锡93岁的母亲、行在户部尚书刘中敷的母亲、南京刑部右侍郎郑泰的祖父母及父母等。B61正统、景泰及天顺年间因官员有功而敕封其祖父母、父母或妻子诰命并赐冠服、鞍马等物非常普遍。嘉靖三年,赐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李东阳的母亲太夫人麻氏米五十石、麻布五十匹等。B62万历二年,赐元辅张居正父母大红蟒衣、银钱、饰物及彩衣纱等大量物品。B63此外,男女差别明显,尽管少数几位皇帝如宣宗、英宗等在有关诏书中强调不论男妇都享受相应政策,但相对于整体而言,毕竟是微不足道的。此外,贱民身份如隶卒、娼优出身者,不论年纪多大,一律不得享受各种优待。B64

3.维护等级秩序,巩固封建政权

有明一代行养老之政,除重视老年人价值、继承和发扬历史上尊老敬老传统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借此醇化风俗,教化百姓,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基础。朱元璋认为:“丧乱之后法度纵驰,当在更张,使纪纲正而条目举。然必明礼义、正人心、厚风俗以为本也。”B65与纲纪法度相比较,明代有所作为的皇帝都较为看重礼义、教化、风俗的作用,而在全社会推行尊老恤老的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百姓遵循孝悌等基本礼义,有利于风俗淳厚,社会秩序安定。正如明太祖所讲“夫老者,民之父母;幼者,民之子弟。恤其老则天下之为子弟者悦,恤其幼则天下之为父母者悦,天下之老幼咸悦矣,其心有不归者寡焉”B66。

注释

①周荣在《明代致仕官员的食俸与养老》,《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1期中指出,明代未建立致仕官员食俸的制度,赏赐和体恤只是少数官员才能享受的特恩。大多数致仕官员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养老问题。赵克生在《老吾之老:明代官吏养亲问题探论》,《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中专论了明代官吏养亲的三種模式:移亲就养、分俸养亲和辞官终养。

②林金树在《明朝老年政策述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中探讨了恤孤老、问高年及养老政策的等级性等问题,缺乏系统阐述;汤建华在《浅析明代养老制度及现代启示》,《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4期中虽介绍了明代养老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但也点到即止,失之笼统。

③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中华书局,1974年,第1893页。

④⑥B12B13B22B23B26B28B48B49B50B51B52B60B66《明太祖实录》卷三四、卷一七八、卷一七八、卷一九〇、卷四九、卷一六三、卷一七二、卷一一一、卷七三、卷一三五、卷二五五、卷二〇七、卷二二七、卷一一一、卷三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616、2695—2696、2695—2696、2863、962、2526—2527、2625、1847、1342—1343、2147、3677—3678、3082、3312—3313、1847、573页。

⑤《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六,第6128页;《明孝宗实录》卷六一,第1175页;《明武宗实录》卷四,第118页;《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卷三八、卷九〇、卷一一九、卷一五三,第433、965、2067、2847、3477页;《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八、卷三六四、卷四一八,第2390、6811、7909,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

⑦B18B19B30B37B58《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六、卷二八六、卷二八〇、卷二八六、卷二八六、卷一九,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6128、6128、6010、6129、6129、377页。

⑧《明宪宗实录》卷一,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22页。

⑨《明孝宗实录》卷六一,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1175页。

⑩B20B31B38B40《明武宗实录》卷四,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119、121、119、120—121、121页。

B11B33B39B41B43B53B63《明神宗实录》卷三、卷一二八、卷二、卷三、卷三、卷三七八、卷二五,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116、2390、21、118、120—121、7120、636页。

B14张廷玉等:《明史》卷六,《本纪第六·成祖二》,中华书局,1974年,第86页。

B15B16B56《明太宗实录》卷一三七、卷二三三、卷三九,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1668、2252、653页。

B17《明宣宗实录》卷三三,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846页。

B21《明世宗实录》卷一二,第433—434页;《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八,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2390页。

B24B27B29B57《明仁宗实录》卷六(下)、卷六(下)、卷六(下)、卷三(上),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211、211—212、212、90页。

B25《明世宗实录》卷一八〇载:嘉靖十四年十月壬子,总理粮储兼巡抚应天右副都御史侯位以母夏氏年百岁,乞归侍养,上不允,诏有司存问其母,仍赐米三石绢二匹,第3859—3860页;《明神宗实录》卷一七载:万历元年九月癸未,广西右布政李淑以父老终养,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494頁。

B32B34B35B36B42B62《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卷一二、卷一一九、卷一五三、卷二一八、卷四一,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435、433、2847、3474、4486、1037页。

B44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七,《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0页。

B45转引自张宗鑫:《明代山东养济院探析》,《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B46转引自汤建华:《浅析明代养老制度及现代启示》,《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4期。

B47《大明律》卷四《户律一》,“收养孤老”条,《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52页。

B54《明熹宗实录》卷一七,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886页。

B55《明世宗实录》卷七二、卷九四,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1633、2197页。

B59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九,《桂文襄公奏议一·应制条陈十事疏》,中华书局,1962年,第1829—1830页。

B61《明英宗实录》卷三四、卷三五,卷三六,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668、692、699页。

B64转引自林金树:《明朝老年政策述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

B65《明太祖宝训》卷一,《论治道》,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第2—3页。

责任编辑:王轲

Abstract:The government formulated different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different aged groups, including the policies for ordinary people, officials, imperial personnel and other special groups. There are a lot of positive elements on Ming Dynastys elder population policy, such as the broad coverage of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 policy had been improved, created an atomoshphere of respecting the elderly and the talent, etc, which jointly formed a system of ensurance for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 Yet, there existed limitations, such as the elderly people qualified for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were few and unsatisfie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ies. The policies also served to maintain the hierarchical order and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feudal regime in Ming Dynasty.

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 elderly populatio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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