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文化治理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创新

2017-06-07刘辉

中州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文化治理公共空间公共文化服务

摘要: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文化强国的重要途径。行动者身份的品牌化认证、互动空间的公共性转换、服务能力的联动式升级及发展方向的国家在场化定位是“让公共文化服务运转起来”的成功之策;文化项目的品牌化、文化空间的公共化、文化服务的平台化和文化互动的网络化及国家的常态化在场是提升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以文化为纽带并以文化建构为目的、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文化生成、多元化治理主體的文化合作及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文化共同体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公共行动;公共空间;文化共同体;文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G249.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5-0067-07

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文化强国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公共文化服务如何提供”的“中国实践”并尝试形成公共文化服务研究的“中国话语”,正是本文的旨要。

一、公共文化服务如何提供:六种代表性观点

事实上,围绕“公共文化服务如何提供”这一问题,学术界已有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观点。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六种: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之路、“免费开放”基础上的创新之路、“技术”上的发展与创新之路、评估驱动的“供需”对接之路、传统文化事业体系“结构化”创新之路以及治理思维之下的“社会参与”之路等。

第一,“均等化”之路。有研究者基于公民文化权利和政府职能,提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应走均等化之路。然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发展之路”面临各种非均等化的现状,为此应通过树立公民文化权利新型理念、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建构多元化生产体制、推进绩效评估、实现社区的“共享”式发展等方式予以实现。①第二,“免费开放”基础上的创新之路。有研究认为,相较于以法国文化政策为代表的建筑师模式、以英国文化政策为代表的赞助者模式及以美国文化政策为代表的便利提供者模式,中国实施的是上下贯通的管控体制,即由政府进行投资并管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因此,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之路是基于“免费开放”推动的创新和转型过程。②第三,“技术”上的发展与创新之路。有学者提出,为破解“传统文化服务手段和模式”与“公众文化的多元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须进行手段和模式的创新,“文化资源共享的整合”是重中之重,“技术上的发展与创新”则是应有之意。③第四,评估驱动的“供需”对接之路。相关研究者认为,相较私人文化产品,公众对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信息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应通过系列制度组合,“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和“完善反馈纠偏机制”以形成“以需定供”的供给体系。④该类研究认为,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为是影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和数量的最重要因素”,而要科学衡量“公共文化服务的客观水平”、促进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及可持续发展”,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作为进行评估是可行之举。⑤第五,传统文化事业体系“结构化”创新之路。有研究者认为,当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能囿于对传统文化事业体系“小修小补”或功能升级的层次,必须基于传统文化事业体系且超越传统文化事业体系进行系统结构创新,并“基于市场经济环境”进行发展模式的重构。⑥第六,治理思维之下的“社会参与”之路。也有研究者提出公共文化服务要有治理的思维,要“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⑦,以文化治理的思维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选择,强调深化文化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强调发挥政策法规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培育、引导、扶植、保障、规范及促进作用。⑧

上述研究都颇具启发意义,但存在多偏重宏观论述、多针对“政府主导”式公共文化服务展开讨论等局限,实证研究特别是基于类型化案例的研究明显不足。有鉴于此,在目前公共文化服务研究的“政府文化职能”“公民文化权利”“‘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等话语之外,本文基于文化治理的视角,将公共文化服务分别置于其实际发生的三个类型化场景中加以考察。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中国实践:三个类型化案例

从2010年6月至今,笔者围绕“公共文化服务”这一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田野调查。在此基础上,笔者选择了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渭南市“一元剧场”和开封市梁庄“农民文化交流会”三个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作为案例展开研究。⑨选择这三个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作为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持续时间都在五年或五年以上。第二,笔者对于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持续性追踪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第三,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有类型化特征,分别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文化自组织。第四,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有“可学习性”,即其发生背景具有常态化和非特殊资源禀赋的特征。

案例一: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周口市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欠发达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有制度安排,在2008年之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连接其他行动者(如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地方文化精英)的能力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较弱。2008年年初,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推出了“周末一元剧场”⑩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此后该文化项目成为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连接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地方文化精英的文化纽带,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由此初步实现了从弱势状态逐渐向强文化治理状态的转变,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文化精英也逐渐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支持者,当地公众开始实现从被动的文化需求者向积极的公共文化服务者的转变,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也成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案例二:渭南市“一元剧场”。渭南市秦腔剧团(有限责任公司)B11创建于1954年,是一个久负盛名的文化团体,“秦腔皇后”著名秦腔艺术家余巧云就曾长期在该团工作。然而,2007年之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剧团的发展乃至生存却因种种原因陷入困境——形成剧团“无”戏可演、演员“无”事可干、政府“无”意支持、企业“无”意赞助(演出)、群众“无”戏可看、剧团成为“上访户”的局面。自2007年始,渭南市秦腔剧团推出“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此后该文化项目成为剧团连接演员、观众、企业、政府、其他剧团(演艺团体)、社会力量和公众的文化纽带,形成演员坚守“舞台”、观众重回“剧场”、企业及社会力量赞助演出、(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剧团、剧团商演邀约不断、县级剧团积极加入“一元剧场”公共服务体系的新局面,渭南市“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也成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案例三:梁庄“农民文化交流会”。开封市禹王台区大王乡梁庄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黄河边村庄。2003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的生活水平虽然不断提升,但是村庄却是“泥”村、“闲”村、“乱”村的景象,村庄日趋个体化,村民合作难以形成。自2003年始,梁庄在村老人成立自组织式的“老年”剧团并持续举办“农民文化交流会”,此后该文化项目成为“老年”剧团连接村内老人、村民、村外文化组织、政府(部门)等的纽带。由此,村内也逐渐形成了村庄内的其他自组织关联性生长、农民相对积极参与村庄治理、区域内文化组织联动并自我服务及公共服务、政府从管制者向村庄文化治理的支持者和引导者转变、“文化”新农村有了较为坚实社会基础的良好局面。

在此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是以文化为纽带并以文化建构为目的,包括政府在内的行动者的公共行动之生产及其再生产的过程;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文化生成、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文化合作及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文化共同体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应有之义。

三、行动者的文化联动:让公共文化服务运转起来

通过对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渭南市“一元剧场”和开封市梁庄“农民文化交流会”三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发现:公共文化服务行动者身份的品牌化认证、互动空间的公共性转换、服务能力的联动式升级及发展方向的国家在场化定位,是“让公共文化服务运转起来”的有效举措。

1.行动者身份的品牌化认证

所谓身份,是指作为“自我”的行动者与作为“他者”的行动者对于“自我”权利与责任的认知与体验的集合。品牌既是品牌持有者的理念表征和形象表征,也是品牌指向群体的感知物,还是品牌持有者与品牌指向群体关系的符号化表征。公共文化服务的品牌化是“自我”与“他者”对于“自我”公共文化服务者身份的认证过程,既有利于对“自我”公共行动的形象化展示和传播,也有利于强化“自我”对于其“文化—公共行动”的常态化坚持,还有利于提升“自我”与“他者”的共享型关系及“他者”对于“自我”公共行动的常态化(持续性)认知与体验。

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巧妙地将满足群众文化需求与协助文化人士“寻找表演舞台”的双重任务有机结合,设计了以“周末一元剧场”为品牌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周末一元剧场”品牌的出现,既在最短时间内引发了“他者”对于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关注,也在第一时间展示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决心、内容与方式。周口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者身份,通过“周末一元剧场”这一品牌得以立体化展现、全方位地受到监督并获得多方认证。

在渭南市的案例中,秦腔剧团通过“一元剧场”品牌,既较好地刻画和展示了剧团对于自身新的行动边界和身份的认知与界定,也在最大程度上引起了其他行动者对于剧团及其新的服务内容的关注、监督与响应。而剧团基于“一元剧场”品牌的公共文化服务运作,不但提升了其他行动者对于品牌及剧团的认可,也强化了剧团对于自身公共文化服务者身份的认同。

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农民文化交流会”虽然并非梁庄老年剧团刻意打造的文化品牌,但由于农民生活相对单调,加之名称的独特性及熟人社会口耳相传的强化,“农民文化交流会”有着和品牌一样的符号化表征效果。老年剧团通过“农民文化交流会”这一品牌,为自己设定了新的行动边界和身份;而其他行动者通过这一品牌,对于老年剧团及“梁庄”有了新的认知及更趋于积极的评价与响应。

2.互动空间的公共性转换

所谓空间是容纳行动者生命、生产与生活的地方。根据他者是否在场及对他者的影响,空间又可划分为私密空间、私性空间及公共空间。所谓公共空间是指能够平等地容纳不同行动者并且能为人的社会需求满足及公共行动展开创造可能的处所。在私密空间、私性空间与公共空间中,人们遵循着不同的行动逻辑;行动者行动逻辑的转换及其连带与聚合效应,又发挥着使空间性质发生相应转换的功能。

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周末一元剧场”使得文化行政部门与当地文化组织、当地群众等的互动空间,从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意味的办公室拓展至具有“共管与共享”意蕴的“周末一元剧场”。文化行政部门为了确保自身的行动能获得他者的响应,还常常在广场和剧场中问计于文化志愿者与当地群众。原来需要具有一定条件(例如具有一定行政级别或较高消费能力)的“人士”才能进入的周口市人民会堂,通過“周末一元剧场”式的转换,成为“普通群众”也能日常进入的文化场所,亦成为多方平等的、相互理解式的、或日常化或仪式化互动的处所。

在渭南市的案例中,剧团曾经为了能够行政化生存或市场化生存,依据依附的逻辑或交易的逻辑,为其互动者设置了“位阶”门槛或“票价”门槛;那些喜欢剧团和喜欢戏曲的普通群众,则因为不具备相应的“位阶”或“票价”支付能力,被拒之于剧团门外;最终,剧团因“无人”看戏而陷入困境。当剧团依据共享逻辑搭建“一元剧场”——这一“无门槛”的、平等的互动平台之时,剧团不但获得了观众的掌声,也获得了社会的赞誉及政府的认可,还因此获得了一系列商机。“一元剧场”这一公共空间,既使得剧团的共享式行动逻辑得以常态化,也为剧团的市场运作创造着条件。

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步入小康生活的梁庄人,在住进“更好更大”的自建房的同时,却发现原有的村庄公共空间已急剧缩小。在“农民文化交流会”出现之前,梁庄村委会大院常常处于“封闭”状态;老年剧团因文艺演练的需要进入了村委会大院,也使村民跟进其中;进而,村委会大院这一空间逐渐“开放”,成为梁庄的公共娱乐和公共舆论“场”。当因此而生的公共舆论挑战到时任村庄主事者权威时,村委会大院又成为村庄主事者依据强制逻辑“打压”老年剧团的地方。依靠举办“农民文化交流会”,老年剧团将“自我”的文艺喜好、为村民“办热闹”和找时任村庄主事者说理的言说与行动,在村委会大院中予以彰显;时任村庄主事者的强制逻辑,逐渐地为老年剧团的共享逻辑所“挤出”。村委会大院这一梁庄多方互动的空间,实现了其公共性转换并成为承载多方“文化—公共行动”的公共空间。

3.服务能力的联动式升级

所谓服务能力,主要是就行动者公共行动的规模、强度与持久度而言的。在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内,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主要是指公共文化服务者所能提供的满足他者文化需求或激发他者公共行动的服务之规模、强度和持久度等。

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几乎难以和政府其他“强势”部门相比,其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根本做不了文化的事”(就专业技能而言)。在资金和专业人员都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周末一元剧场”持续运营五年以上并能深入区县、乡镇和农村、厂矿且获得多方好评,除了自身颇具创新性的服务创意和植根于群众需求的服务理念之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其公共行动联动其他行动者,进而增强和提升其服务能力是一项关键因素。

在渭南市的案例中,秦腔剧团在创意化地开展“一元剧场”的过程中逐渐地“找回观众”。但当面对恢复老戏、编排新戏和逐渐增多的商业邀请演出等“业务”压力时,剧团服务能力渐显相对有限。通过与面临“无戏可演”的区县级剧团的联动,剧团服务能力的相对有限性不但得以消解,而且随着传统曲目的恢复、新戏排练及因应商业演出需要的新设备的配置到位,其服务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升级。

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梁庄老年剧团成员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不但不足以满足本村(部分)村民的文化需求,也难以支撑起整个“农民文化交流会”。他们通过与邻近村庄和自己有着相似状况、但有一定表演基础的业余剧团的联动,不但壮大了自身的声势,也提升了自身的服务能力。随着“农民文化交流会”的持续运作,该村妇女在老年剧团的“启发”和帮助之下,腰鼓队、花篮队等文艺组织先后成立,既成为“交流会”中的生力军,也成为丰富梁庄村民日常文化生活的重要力量。老年剧团通过“农民文化交流会”的联动和培育,其自身服务能力得以不断升级。

4.发展方向的国家在场化定位

文化既是一定时间和空间中行动者关系的符号化表征,同时也是一定时间和空间中行动者关系的符号化生产过程。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方向与“在场的行动者是谁”及“在场行动者的行动逻辑”等因素有关。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国家对于其他行动者公共行动之正向的、即时的、恰当的响应,對于他者的公共行动及其再生产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国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推进不仅在于其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方面,而且在于其对其他行动者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领导力方面。国家对于其他行动者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导,应避免对于其他行动者的国家化“收编”或覆盖,宜注重为其他行动者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适当的国家支撑或搭建具有“引爆力”的文化服务平台。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向的国家在场化定位,既有利于避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或冲突关系,也有利于防止社会“陷入”国家之中,还有利于形成合作治理效应。

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周末一元剧场”举办之前,当地群众文化生活相当单调且具庸俗化倾向;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呈现“乏力”的状态。公共文化服务的“周末一元剧场”式设计,既是回应当地群众文化需求的一种途径,也是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实现文化领导的一种重要方式,相当一些文化组织、文艺人士“志愿式”地团结在政府周围。可见,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家在场,并非是指,或者说主要不是指“由政府提供更多、更好且更具效率”的公共文化产品;而是指政府以独有的方式为其他行动者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指明方向、予以指导和提供平台与服务等。

在渭南市的案例中,“一元剧场”举办之前,政府对于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且又运转不良的秦腔剧团持边缘化态度,未改制的秦腔剧团对政府则“过度”依赖。当剧团由于工资无法发放等原因而长期无法正常运转之时,其成员以“炸会”和“上访”等破坏性趋向行动对政府表达诉求和不满。剧团开展“一元剧场”并获得影响力后,当地政府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对其公共行动予以支持和鼓励;而政府对于剧团公共行动的回应,不仅起到了引导剧团在商业演出增多后仍开展“一元剧场”的积极作用,也引发了其他社会力量的公共行动响应。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国家在场或者说政府的积极响应,既能成为企业常态化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也能对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起到引导作用。

在梁庄的案例中,“农民文化交流会”举办之初,因为时任梁庄村干部“既不支持也不到场讲话”,村民通过议论和“骂”的方式对村干部的“不作为”和村庄发展的困境表示不满。在“农民文化交流会”举办两届之后,梁庄村民在村庄民主选举中选掉了时任村庄主事者(即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与之相关的村干部);此时,老年剧团则因为向时任主事者“示威”的效果已经达成而准备终止“农民文化交流会”。但国家在文化政策层面的公共文化服务“宣示”和新任村庄主事者的及时邀请,则又使得老年剧团及其“农民文化交流会”成为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民文化交流会”影响的扩大,各级政府通过领导到场支持、选派专门人员入村进行文艺指导等方式表达了对“农民文化交流会”的肯定与支持,而老年剧团也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如书写、演唱响应国家政策的歌谣,表达着对国家的认同。国家的在场既保障了“农民文化交流会”的持续运作,也鼓励了老年剧团、村民、周边村庄剧团和新任村干部公共行动的良性开展。

四、启示与建议:重视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提升

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既要注重理论研究,也要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提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中,公共文化服务三个类型化案例的启示在于:要重视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提升。

1.文化项目品牌化:塑造公共文化服务的“形象”价值

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提升既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品牌”建设,更要重视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引导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长效化和“共享化”。如前所述,公共文化服务品牌既是公共文化服务者的理念表征和形象表征,也是公共文化服务指向群体感知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象征物,还是相关公共文化服务者与品牌指向群体关系的符号化表征。因此,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运营不但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的“产品”供给,而且要重视通过品牌化经营塑造公共文化服务的“形象”价值。

当前,各地多是通过一个个的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但相当一些文化活动只是因应上级“行政压力”或“各种评比”的“被动”行政动作,且缺乏长期规划和“品牌化”运营能力,因此,这些文化活动往往最多只能发挥政府与其他行动者“文化触点”的作用(甚至一些文化活动沦为其他行动者的行政“负担”),而不能成为政府与其他行动者之间以及其他行动者之间的“文化接点”和“文化引爆点”,其他行动者公共行动的文化再生产也无从谈起。为此,不仅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相关行动者互动关系的符号化(品牌化),还要重视通过品牌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连接不同行动者并使相关行动者形成“共享—价值”型关系。

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运作要有品牌意识。第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品牌”名称及相关“符号”设计要有识别度。第三,要注重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品牌”传播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和价值。第四,要注重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培育衍生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第五,要注重公共文化服务“品牌”的共建,增强以品牌项目联动其他行动者的能力和作用。第六,要注重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实现相关行动者社会资本的增长。

2.文化空间公共化: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共管与共享

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提升既要重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更要重视公共文化空间对“公共性”的生产。如前所述,公共空间不但是能平等地容纳不同行动者的处所,而且是能为人的社会需求满足和公共行动展开创造可能的处所。因此,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一方面应“重视硬件”和“重心向下”,从而保障公众(特别是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有地方去”;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文化空间过度“行政化”或“市场化”,为人的社会需求满足和公共行动开展创造积极条件,从而解决人们可以平等享有文化空间和有机会承担公民责任的问题。

目前,各地多以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各类文化馆站的建设和达标为重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这虽为不同行动者的互动提供了可能的处所,但是这些设施并不必然具有催生相关行动者的公共文化行动的作用,也不必然产生保障其公共文化活动持续开展的功能。为此,一方面各类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或实际运营者应防止因过度“行政化”“市场化”或“自组织化”,即人为地制造“高门槛”,从而使不同的行动者难以平等地在这些空间中互动;另一方面各类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或实际运营者应注重“开发”具有平等服务“他者”功能和强连接功能的公共文化项目,为不同的行动者的公共行动回应及其公共行动再生产创造条件。

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第一,可通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解决我国人均公共空间面积相对较少的问题。第二,注重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和布局的科学性、长远性。第三,注重通过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项目)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对接,提升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可达性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率。第四,重视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的社会参与水平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也须防止公共文化设施的“市场化”异化。第五,重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不同资源禀赋群体开放的公平性,提升不同资源禀赋群体文化交往的可能性。

3.文化服务平台化:促進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参与

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提升既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数量”和效率,更要重视通过搭建文化服务平台联动其他行动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路径培育。如前所述,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但是指公共文化服务者所能提供的满足他者文化需求的服务之规模、强度和持久度,而且指向公共文化服务者激发他者公共行动的效力之规模、强度和持久度。当前,各地公共文化服务的着力点多集中于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如何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参与的问题已十分突出,而这也是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基本保障,是多元价值对话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文化“映像”。同时,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文化平台,是公民义务履行的文化通道,是多元文化融合的文化方式,是经济发展的文化“杠杆”。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单单依靠政府、社会或市场中某方的“一己之力”是难以持续推进的,相关行动者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提升不但取决于这些行动者的自身资源,还取决于这些行动者在自身资源之外联动其他行动者及其资源的能力,即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文化服务者应重视通过联动其他行动者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升级。

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第一,加大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的政府投入,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数量”。第二,注重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转变,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第三,相较于通过直接供给公共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发展,国家文化治理的要义在于对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社会组织的培育及其基础上的间接供给效果,须注重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产业效应和文化产业的公益化转换。第四,相较于通过直接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履行政府文化职能,国家文化治理的要义在于为公民责任的实现和多元价值的融合创造积极条件,为此,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治理效应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4.文化互動网络化:发挥国家的“元治理”作用

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既要避免国家逻辑对市场逻辑或社会逻辑的“取消”,更要避免市场逻辑或社会逻辑对国家逻辑的“消解”。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多元化不仅意味着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的主体身份,而且意味着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的网络化互动和新型关系的形成。那么,在市场活力不足和社会参与乏力的情形下,由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在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当相关参与主体由于各自立场、地位和利益的不同而出现分歧致使互动难以为继时,由谁提出基本规则并保证规则的运行?因此,确认并发挥国家的“元治理”作用B12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首要保证。

目前,各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开展多因应国家的“一体化”设计,在此过程中虽然也强调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多为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国家逻辑(或国家逻辑市场化)的延伸,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作为“治理主体”常常处于无位状态。同时,我们也须注意到在由民间发起的“文化”活动中,国家常常处于缺位状态;国家(自知或不自知)的不在场不但无法实现对相关行动者的文化领导,而且会造成由于社会逻辑、市场逻辑与国家逻辑难以整合而相互消解的局面。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既需要避免对于国家在场的“依赖”,也要防止对于国家(实体化及非实体化)在场的遮蔽或隔离。

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可通过文化政策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群众性自组织或公民发起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鼓励、引导和支持。第二,针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群众性自组织或公民发起的创新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国家可以适时对其进行制度化转换以保障其长效性和可持续性。第三,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其着力点是体现政策支持和文化领导力,重点在于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和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第四,国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支持须避免“亲力亲为”和“以钱养人”,应区分公共文化服务的决策主体、生产主体、供给主体和评估主体。

注释

①唐亚林、朱春:《当代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发展之道》,《学术界》2012年第5期。

②胡智锋、杨乘虎:《免费开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创新》,《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③田为民、刘波:《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手段与服务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8期。

④游祥斌、杨薇、郭昱青:《需求视角下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基于H省B市的调查》,《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

⑤傅利平、何勇军、李军辉:《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研究》,《中国财政》2013年第7期。

⑥傅才武:《当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传统文化事业体系的转型》,《江汉论坛》2012年第1期。

⑦吴理财:《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6期。

⑧吴理财、贾晓芬、刘磊:《以文化治理理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⑨为保持与已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在地名和人名技术处理上的一致性,遵循惯例,本文对地名和人名进行了技术处理,特此说明。

⑩起源时间相近的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和渭南市“一元剧场”有其各自的发展历程和特点。为表述上的方便,本研究对有着相同名称的两个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了“再命名”,前者称为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或“周末一元剧场”,后者称为渭南市“一元剧场”或“一元剧场”。

B11渭南市秦腔剧团在2010年8月改制后,单位性质由事业单位转换为企业,命名为“渭南市秦腔剧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统称(渭南市)秦腔剧团。

B12刘辉:《管治、无政府与合作:治理理论的三种图式》,《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责任编辑:翊明

Abstract:The practice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in China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hancing the strength of state from the cultural perspective. The brand authentication of actors′ identity, the public conversion of interactive space, the upgrade of service capacity, and the presence of state in 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are all strategies which can successfully make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working. The brand element in cultural projects, the public element in cultural space, the platform in cultural service, the network element in cultural interaction, and the normalization presence of the state are fundamental measures which enhance cultural governance ability of the state. Taking culture as a link and making cultural construction as a purpose, and promoting the cultural making, 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cultural community construction for the diverse governance subjects have great meanings for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Key words:public cultural service; culture-public action; public space; cultural community; cultural governance

猜你喜欢

文化治理公共空间公共文化服务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法理分析与法律构建
搞好公共文化服务,推动艺术普及
促进文化科技融合的模式与政策路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