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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户时代早期日本海外贸易体系的构建

2017-06-07刘钦陈景彦

社会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体系构建日本

刘钦 陈景彦

摘 要:德川家康江户开府后,大力发展海外贸易。在旧教国方面,家康通过发布新的通商许可朱印状保持原有贸易联系。对于新教国则给予一系列特权,主动建立通商关系。与明朝贸易的恢复,以重启官方勘合为始,以私人贸易代替勘合贸易结束。而与朝鲜贸易的恢复,则在两国议和复交背景下展开。此外,针对与南洋地区的朱印船贸易,家康在继承的基础上更进行全面扩大。因此,伴随以上商贸策略的实施,日本海外贸易体系构建完成。江户时代早期家康对海外贸易体系的构建,一方面意味着日本彻底脱离了以明朝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系,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幕府面对西力初次东渐所作出的积极回应。不仅如此,伴随贸易的深入开展,日本在密切与东南亚国家交往的同时,亦参与到同西方殖民者的激烈角力当中。

关键词:江户时代早期;日本;海外贸易;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K3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4-0144-09

作者简介:刘 钦,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陈景彦,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 长春 130012)

庆长八年(1603),德川家康拜征夷大将军,于江户开设幕府,日本历史发展进入江户时代。家康开府后,全面“摄行”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密切联系与各国商贸往来,积极鼓励本国商人赴南洋贸易。因此,相较于丰臣秀吉时代以对外扩张思想为基础的“催贡”、“索贡”,与宽永年间的“锁国”政策,此期日本海外贸易发展呈现出和平对等、自由开放之气象,亦为近世仅有的繁荣阶段。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该期日本海外贸易体系构建情况进行梳理,并望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与旧教国贸易的继续

这里所谓“旧教国”,指信奉罗马天主教的葡萄牙与西班牙。两国在室町晚期及织丰时代便与日本进行商贸往来,家康开设幕府后继续保持贸易联系。

首先,关于对葡贸易。葡萄牙人自天文十二年(1543)到达种子岛后,年年派遣商船来航日本。这些商船或由葡领印度地区的果阿出发,或自澳门起航,满载于中国东南沿海购入的生丝前往日本换取白银。最初赴日葡船并无固定抵达地点,散布于九州岛1。至元龟二年(1571),大村忠纯命家臣朝长对马划分长崎,以“岛原町、大村町、文知町、外浦町、平户町、横濑浦町”作为“蛮舶商估之津”,自此长崎成为葡人指定来航的贸易港,“年年南蛮船入津,町内繁昌”1。

然而,葡萄牙人将对日贸易与传教精神紧密结合,且趋于一体化。尽管长崎专辟“商卖之所”,但商人并不常驻,具体商品买卖也由信徒代理完成。因此,伴随贸易的发展,葡萄牙在日布教事业隆盛,由最初的九州地区发展到京畿一带,至天正初年,信徒近15万人2。天主教的迅速发展逐渐引起丰臣秀吉警觉,天正十四年(1586),秀吉征伐九州,期间亲见传教士对肥前地区贸易船的控制与天主教信仰的狂热,颇为不满。天正十五年(1587),秀吉发“吉利支丹伴天连追放令”,规定:“日本乃神国也,吉利支丹国邪法传布之事,不可为”;“日本之伴天连者,自今日起,限二十日归国”;“来航之黑船,仍可行买卖之事”3。即采取商贸与宗教分离的政策,摆脱传教士对贸易的控制。

家康建立幕府后,继续加强贸易统制,并进一步掌握对商品交易价格的支配权。庆长九年(1604),针对葡船输入生丝导致大量白银外流及国内丝价紊乱问题,幕府颁布“丝割符贸易法”,规定:“黑船着岸之时,年寄未定丝值以前,诸商人不可入长崎,丝值商定后,万望次第可致商卖者也。”4即由幕府任命的丝割符年寄决定生丝输入价格,并依此价格全部购入后,再行分配给各地商人销售。庆长十年(1605),家康更将长崎划归“天领”,命小笠原一庵为奉行,对葡萄牙贸易进行直接管理。

然而,就在幕府加强管理的同时,对葡贸易也曾一度出现危机。庆长十四年(1609),葡船马德雷·迪奥斯号(Madre de Deos)入港,有马晴信因先年朱印船拘押一事火烧葡船,致使“黑船沉灭”,除船长安德烈·佩索(Andre Pessoa)外船员尽亡,翌年仅一艘商船来航5。但家康却以此为契机进行通商革新,并发布其作为新主权者的贸易许可朱印状6。“马德雷·迪奥斯号事件”发生后,澳门当局极为震惊,恐因此事导致生丝贸易中断,进而影响远东传教及商贸探险的资金来源。庆长十六年(1611),当局派遣努诺·索托马约尔(Nuno Sotomayor)以葡领果阿总督使节的身份前往日本谒见家康,陈述事件发生缘由,希望两国通商不受影响7。对此,家康先“依其委细”主动作出赔偿,并授意本多正纯制“谕阿妈港”书,表达了“商贸关通之路,永以不废”8的意愿。后又正式发布新的贸易许可朱印状,规定:“自五和使者到来,黑船欲来朝之事,不可有异议,买卖法度以下,如前规可无相违者也,若有违乱之辈,可处其罪,宜可承知此旨也。”9即允许葡船在遵守先前贸易法规的基础上继续来航。庆长十七年(1612),为确保商贸顺利开展,果阿总督亦遣使赴日,谒见家康,并呈赠礼。对此,家康再下朱印狀,规定:“黑船并南蛮人之船,着岸于长崎,市易买卖可为如前也,于志日本渡海之船者,若逢风难,楫樯摧损,虽寄着何之港,船货等不可有相违者也”10。即在贸易如前的基础上,增加了遇难船救助、货物安全保障的规定。至此,通过两封朱印状,家康完成了对葡通商革新,以日本主权者身份继续保持与葡萄牙的贸易往来。

其次,关于对西贸易。日本与西班牙贸易由两部分构成:其一,西领菲律宾群岛;其二,“新西班牙”暨西领墨西哥地区。

对于前者。西班牙人自永禄八年(1565)占据菲律宾后,试图以马尼拉为基地派遣商船来航日本,但因葡人垄断对日贸易,未能有所作为。至天正十九年(1591),丰臣秀吉“欲征大明国”,特遣原田孙七郎至菲律宾催促入贡,两国才以此为契机开始商贸往来1。然而,西班牙人同样将对日贸易与传教精神结合。在对催贡一事的处理中,西领菲律宾总督戈麦斯·佩雷斯·马里尼亚斯(Gomez Perez das Mari?as)派遣七名方济各会士以外交使节身份前往日本,在开展通商交涉的同时,亦筹划布教活动。但方济各会士进入日本之时,秀吉已颁“吉利支丹伴天连追放令”,故对其布教行为一并禁止。庆长二年(1597),秀吉致函马里尼亚斯,称:“数年前伴天连诸人当国来此,传异国邪法,扰乱宗旨,迷惑人心,破坏政治,今后再勿遣人传此邪恶之教,然古来商卖之交为继”2。即采取与葡萄牙相同的“商教分离”政策,禁止传教,但允许贸易。

家康建立幕府后,继承此一政策,面对西班牙人屡次传教请求,以“吾邦神国,不可悖逆”3为由拒绝。然而,对于两国贸易中“菲律宾船关东入港”、“减少日本赴菲商船”及“规范日本海商行为”的要求,则予许可,并在针对上述问题的交涉中发布新的贸易朱印状。

庆长十三年(1608)五月,时任菲律宾总督罗德里格·比韦罗(Rodrigo de Vivero)为确保马尼拉至新西班牙贸易船的安全,致函家康,希望此类商船“可乘入关东,以遁风难”4。同时,针对日本商人在马尼拉发生的多次暴动5,比韦罗提出“商船每年四艘而已”,且“严惩贵域暴民”6。对此,家康在同年八月的返翰中表示,“于相州浦川津,欣悦不浅”,且“恶逆贼徒,虽然本邦者,于其地致无道者,尽可被诛戮也”7。即允许商船浦贺入港,马尼拉日本恶徒可任其处死。翌年,又作“吕宋船御制令”,规定:“吕宋国商船,至浓昆须蛮国渡海之时,或遭贼船或漂逆风,到日本国内,则以此书之印,可遁灾害者也,聊莫涉犹豫”8。即给予浦贺入港的凭证。至庆长十六年(1611),针对菲律宾方面的满意回复,家康发布新的贸易许可朱印状,规定:“其国吾邦相通者久矣,往来之商船,买卖已下,相互不可有疏志也”9。通过对上述诸事件的处理,日本继续保持与西领菲律宾贸易往来。

幕府在与菲方交涉的过程中,亦着手建立对新西班牙的通商关系。庆长十四年六月(1609),比韦罗卸任菲律宾总督,乘圣弗朗西斯科号(S.Franciso)由马尼拉前往阿卡普尔科10(Acapulco),因遭遇暴风漂流至日本上总国,后经浦贺入港,于骏府谒见家康,陈述航行原由11。对此,家康提供新建远洋商船及充足食物补给,并致函新西班牙总督,希望“可遣黑船赴日”12。庆长十五年十月(1610),比韦罗抵达阿卡普尔科,表达了家康请求。同年十二月,新西班牙方面决定:“每年派遣一艘商船前往浦贺”13,双方通商关系建立。然而,第一艘商船抵达日本后,在开展贸易的同时,亦请求传教保护。对此,家康采取一贯的“商教分离”政策,规定:“贵国之所用法,其趣甚异也,于吾邦无其缘欤,释典曰,无缘众生难度,于弘法志者,可思而止,不可用之。只商舶来往而买卖之利润,偏可专之。贵国之商舶来朝之时,虽到着何之国、津、浦,俱可,右如法度。”1即以法令形式订立与新西班牙单纯的贸易关系。由此,会同与菲律宾方面的交涉,家康以日本主权者身份继续保持与西班牙通商往来。

二、开启与新教国贸易

这里所谓“新教国”,指信奉新教加尔文宗的荷兰与安立甘宗的英国。两国自宗教改革以来,海外贸易事业迅速发展,进入17世纪,商贸势力更扩张至东亚地区。而与葡、西商教结合政策不同,荷、英海外贸易的唯一目的即为获利。因此,在日本与两国商贸关系建立过程中,家康表现出相对积极的态度。

首先,关于开启对荷贸易。庆长三年(1598)六月,鹿特丹商会派遣5艘商船前往东印度地区,因遭遇暴风船只四散,故利夫德(de Liefde)号改航日本,此为最初赴日荷兰商船2。庆长五年(1600)四月,利夫德号抵达丰后,船长雅各布·盖尔纳克(Jacob Quaeckernaeck)一行于大阪谒见家康,提请通商。但此时正值关原合战前夕,且葡人多施谗言,未予准许3。然而,两国首度交往并未因此中断,家康虽不允通商,但对来航一事十分重视。其两度召见盖尔纳克询问欧洲诸国关系,并给予船员充足在日生活资财4。与之相对,荷人也因船中大炮、火药在关原之战中的成功使用,以及对“异国之事、首尾能相勤”逐渐取得信任5。在此条件下,家康进一步了解到,“贸易是荷兰人来日的唯一目的”6,遂转而主动谋求建立通商关系。

庆长十年(1605),受家康委托,盖尔纳克前往北大年商馆传达日本对荷通商意愿7。东印度公司“十七人委员会”得知消息后,特派红狮号(Roode Leeuwmet Pijlen)及狮鹫号(Griffoen)前往日本。两船于庆长十四年(1609)五月抵达平户,商务员亚伯拉罕·凡·登·布洛克(Abraham van den Broeck)等至骏府面谒家康,商讨贸易之事,并呈国书及赠礼8。对此,家康在返翰中先表达对荷兰国王“远传信书”、“投赠方物”的谢意,并言“渡海商客”可“年年往来”,即允许通商9。而后,针对具体商贸事宜,规定:“贵邦真如路数人,遣置本邦,可被立馆舍之地、着岸之湊,任贵国意分与之,自今已往,弥可修邻交者也”10。即此次来航者,可于日本“立馆舍”,且“馆舍之地”,“任贵国意与之”;同样,商船“着岸之湊”,亦“任贵国意与之”。此外,作为两国贸易的凭证,家康还于同年发布“赐阿兰陀船主”朱印状,规定:“阿兰陀船日本渡海之时,无论何之津,均可着岸,不可有异议,向后守此旨,可依之往来,聊不可有疏意也”11,其中对商船所入港口,在“任贵国意”基础上,更加“无论何之津,均可着岸”的特权。至庆长十六年(1611),两艘荷兰商船来航,双方再就遇难船只救助问题签订协议,“阿兰陀之船,日本渡海之刻,逢風波之难,无论于何之湊着岸,应予帮助,守此旨,无异议可往来者也”1,由此日本正式开启对荷贸易。

另在对英贸易方面。庆长三年鹿特丹商会派遣商船前往东印度地区,其中英国人威廉·亚当斯(William Adams)作为利夫德号引航员与荷兰人一同抵达日本。亚当斯在日期间,深受家康优待,并广泛参与幕府外交、通商事务。其于庆长十年(1605)向家康提出,“希望英国人来此贸易”2,获允许,遂两度致信英国东印度公司要求派遣商船。庆长十六年(1611),鉴于亚当斯提供的重要情报并贯彻对亚洲地区的商贸扩张策略,公司决定组织第八次个别航海前往日本建立通商关系。

庆长十六年四月,约翰·塞里斯(John Saris)率领三艘商船开始赴日航程。舰队翌年十月抵达万丹,赫克托号(Hector)、托马斯号(Thomas)于当地满载胡椒后先行归国,丁香号(Clove)则按既定航路行进3。庆长十八年五月(1613),商船抵达平户,塞里斯一行至骏府谒见家康并呈国书及赠礼。在国书中,詹姆斯一世表达了与日本“建立友谊及亲密交往”的意愿,并提出“考虑两国间的共同利益,希望双方进行商品买卖”,即建立商贸关系4。对此,家康命本多正纯代作返翰,言“远劳船使,初得札音,贵域之治政,所上纸墨,目击道存,特领数般之方物,采纳多幸,与吾邦可修邻好矣,而互通商船之示谕”5。即对英国使臣来航、献赠礼表示谢意,并答覆两国可修邻好、互通商船。

此外,为保证日英贸易顺利开展,家康更于该年九月发布朱印状,给予英国商人大量贸易特权及保障。状云:“伊祇利须商船可于日本任何港口着岸,若商船逢风难,帆楫折断,可于任何浦滩碇泊,勿有异议;伊祇利须商货,强买之事不可为,另所卖商货,可免役料;伊祇利须人可于江户置屋敷、居住之,并行商卖;伊祇利须人中,徒者有之,依罪轻重,可任伊祇利须大将处置。”6即英国商船可来航日本任何港口,且若遭风难可随处碇泊;英国商品可免关税,并禁止日本人强行购买;英国人可于江户设商馆,并享有治外法权。至此,伴随国书与朱印状的发布,两国通商关系正式建立。

三、恢复与明、朝鲜的商贸往来

文禄元年四月(1592),丰臣秀吉发动侵朝战争,日本与明、朝鲜关系交恶,贸易往来亦随之断绝。家康执掌政权后,在开展与欧洲国家贸易的同时,亦积极恢复与两国的商贸联系。

首先,关于恢复对明贸易。旧时之日明贸易在朝贡体系下展开,因贡舶须持明廷所颁勘合符,又称“勘合贸易”。大永三年(1523),因“宁波争贡事件”,日明勘合断绝,但沿海私商往市日本不断,两国贸易仍以之为继。然而,秀吉征朝之时,明廷严施海禁,私人贸易亦随之中断7。庆长三年(1598),秀吉暴毙,家康执掌大权,其一方面从朝鲜撤兵,另一方面开始谋求恢复与明勘合贸易。

庆长五年一月(1600),家康下令,将朝鲜战争中被扣明将茅国科送还明朝,同时授意岛津义弘,以“萨州太守”名义致书“明总理军务都指挥”茅国器8。同年五月,茅国科搭乘“天神丸”归国,神宗谕令“福建巡抚查审归结”,茅国科遂“经百言备讯”,具奏“海外情形”,并转交书信9。信中言:“本邦朝鲜作和平,则到皇朝亦如前规,以金印勘合可作往返”10,即日本欲与朝鲜重结和平关系,希望恢复与明勘合贸易。针对此一请求,明廷处理谨慎,在对书信“审明真伪”后,指出:家康送还之举虽显“恭顺”,但“倭书之中,诱以和平,要以通商,为谋甚狡”,即对日本“和平”、“通商”的诚意表示怀疑,遂下命“沿海省直,移文督抚,严禁奸商阑出,以防窥伺勾引”1。

交涉失败后,家康又尝试借助琉球、朝鲜与明朝宗藩关系进行斡旋。庆长十一年六月(1606),幕府获悉明册封使夏子扬抵达琉球,遂命岛津义久致书尚宁,请求“复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2。同时,岛津家久亦致书明使,希望“自今已往、阜通财贿”3。然明廷答复却为,严禁琉球与“倭夷”联系。同样,朝鲜也因战争阴霾,以“古今天下,安有借路于邻国,穿由腹内,而远达于他境”4为由拒绝“假道”入贡。故日本借助两国斡旋的尝试亦告失败。此后,家康虽又多次努力,却始终未得积极回应。由此,幕府逐渐舍弃官方层面的勘合诉求,转而尝试恢复两国私人贸易。

庆长十二年(1607),泉州商人许丽寰因风难漂至萨摩,归国之际岛津义久表示,若商船复来,则“器皿货财之价,其自利、利子者全无毫厘之差”5。翌年七月,十艘明船赴日,载来丝织品六百余匹。庆长十五年(1610),为鼓励明船继续来航,家康发放“赐广东商船御朱印”,该状曰:“广东府之商船,到着于日本,则虽何之国国岛岛浦浦,任商主之心,可得市易买卖之利,若奸谋之辈,枉覃不义者,随商主诉,忽可处斩罪,日本之诸人等,宜承知,敢勿违失矣”6。即赋予广东商船主可在日本任何地方随意买卖的特权,并极力保护其权益。同年十二月,家康又于骏府接见福建商人周性如,并赐予其个人朱印状,规定:“应天府之周性如商船,来于日本时,虽为到着何之浦浦津津,加守护,速可达长崎,诸人宜承知,若背此旨及不义者,可处罪科者也”7。

面对日本方面一系列特权与保障,闽、粤、浙诸省商人积极响应,往市日本者逐年增加。庆长十六年八月(1611),“大明南蛮异域之商船八十余艘来朝”;翌年七月,又有“大明商船及吕宋归朝船共二十六艘”,载来生丝二十余万斤8。而截止庆长十九年六月(1614),该年入长崎之明船更达60-70艘9。因此,如林罗山所言,“勘合不成,然南京、福建商舶每岁渡长崎者,自此逐年多多”10,一度中断的私人贸易旋又恢复。故终明之世勘合虽未再开,但幕府由重启官方勘合到鼓励私人商船来航的转变,使日本恢复了与明朝的贸易往来。

其次、关于恢复对朝贸易。原有之日朝贸易在室町时代两国订立的三项约条11下展开,因地点集中于盐浦、釜山浦、乃而浦,且交易在浦内设立的“倭馆”中进行,又称“三浦倭馆贸易”。此外,赴朝日商及大名可“上京”行礼,故作为接待之所并承担临时性交易,汉阳亦设有“倭馆”。然而,秀吉发动侵朝战争导致两国关系交恶,各地倭馆关闭,贸易往来亦随之断绝。因此,家康执掌政权后,在开展议和交涉的大背景下,积极恢复两国贸易联系。

庆长四年(1599),家康为“两国和好之事”,命对马宗氏遣梯七太夫出使朝鲜,翌年复遣柚谷弥助、石田甚左卫门携“乞和书”入朝12。对此,朝鲜方面令“承文院制述官作”,以“边将”名义发出返翰,称“贵邦曾无盐奴爨妇之忿,而遽驰无名之兵,先侵与国之境,使庙社丘墟,生灵鱼肉”1,对日本侵略暴行予以谴责,并明确指出战争责任在于日本;然而,“兵连祸结,十年于兹,糜烂之惨,两国相当”,故“诚能以信为本,有如皎日,毋踵前失,要为永好”,则“要和之说,或可勉从”2。即朝鲜虽为战争最大受害方,但两国均遭痛创,若日本能以诚信守“要和之说”,两国或可恢复和平关系。

面对朝鲜方面流露出的议和可能,家康积极回应。庆长六年六月(1601),橘智正出使朝鲜,陈明家康议和的具体目标,“只欲交邻,通商贾之船”3。即在政治方面,恢复正常的交邻关系;而经济方面,恢复通商,原有“商贾之船”仍赴倭馆贸易。对此,宣祖召备边司及重臣协议,后以礼曹名义作出回覆,提出:“若先为致书,缚送犯陵之贼,则我国亦无相报之道乎”4。即将日本先行致送国书、引渡战争中侵犯王陵的凶手,作为达成议和目标的条件。庆长七年八月(1602),橘智正归国,传达朝鲜方面要求。家康认为“和好時其至”,且两项条件“不足为难事”,遂于庆长十一年九月(1606)以“日本国王”名义致书宣祖,并命宗义智缚送犯陵贼5。面对日本方面的切实履行,朝鲜政府决定派遣复交使团。庆长十二年六月(1607),吕祐吉一行以抵达江户,转交“朝鲜国王”复“日本国王”书及“礼曹参判”致“日本执政”书,并行“传命礼”6。由此,两国达成和解,“交邻”关系恢复。

以上议和复交的完成为重启日朝贸易铺平了道路。庆长十四年三月(1609),柳川景直抵达釜山,商讨贸易旧约修改事宜。同年六月,经双方激烈谈判,订立《己酉约条》。新的约条对“贸易主体”、“贸易场所”、“来航商船数量与规格”、“船使接待”、“岁赐米”等问题作出细致规定7。与先前三项约条相比,日本贸易权利虽受到严格限制8。但在议和复交的大背景下,两国重新修订了通商准则,至庆长十七年十月(1612)第一艘“特送船”抵达釜山,日本正式恢复了与朝鲜贸易联系。

四、扩大朱印船贸易

所谓“朱印船贸易”,指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锁国为止),持有异国渡海朱印状的日本官许商船,赴南洋各地开展的航海贸易9。此一制度为丰臣秀吉首创,“昔年日本无异国渡海之规,文禄元年秀吉公下御朱印,许乘唐船造之船渡航安南、东京、大泥、吕宋等地”10。即文禄元年(1592)秀吉始发异国渡海朱印状,允许商人前往南洋各地贸易。然而,因征朝战争影响,该制度开创初期并无较大发展。家康建立幕府后,伴随国内一统及和平外交的推进,朱印船贸易迅速繁荣,无论在船数及渡航地还是贸易主体、贸易商品等方面均较前期显著扩大。

首先,从船数及渡航地看。终秀吉统治时期,仅9艘朱印船出航,包括:长崎商人末次平藏2艘、船本弥平次1艘、荒木宗太郎1艘、丝屋随右卫门1艘;京都商人茶屋四郎次郎1艘、角仓(了以)1艘,伏见屋1艘;堺商人伊豫屋1艘11。主要渡航地集中于安南,另有吕宋、交趾(广南)、东京12。至幕府建立翌年,家康始发朱印状,自此连年朱印船出航,遍布南洋各地(详见表1)。

表1 庆长九至十八年(1604-1613)朱印船渡航地、船数一览表1

[年 份 渡航地 船 数 庆长九年(1604) 柬埔寨、安南、暹罗、吕宋、大泥、东京、信州、西洋、顺化、迦知安、占城 29 庆长十年(1605) 柬埔寨、安南、吕宋、大泥、东京、西洋、占城、艾莱、密西耶 27 庆长十一年(1606) 柬埔寨、安南、暹罗、吕宋、东京、西洋、占城、艾莱、密西耶、田弹 18 庆长十二年(1607) 柬埔寨、安南、暹罗、吕宋、西洋、占城、摩利伽、田弹 24 庆长十三年(1608) 柬埔寨、安南、暹罗、占城 4 庆长十四年(1609) 柬埔寨、暹罗、吕宋、东京、交趾 12 庆长十五年(1610) 柬埔寨、安南、暹罗、吕宋、交趾 10 庆长十六年(1611) 安南、暹罗、吕宋、交趾 8 庆长十七年(1612) 暹罗、吕宋、交趾、东京、昆耶宇 8 庆长十八年(1613) 柬埔寨、暹罗、吕宋、大泥、东京、交趾 14 总 计 154 ]

可见,在幕府开展的前十年,共154艘朱印船渡航南洋。其中,庆长九至十二年(1604-1607)为最多期,年均20艘以上。尽管庆长十三年(1608)减少至4艘,但庆长十四至十八年(1609-1613)又回稳到10艘左右,较秀吉期大幅增加。另渡航地在安南、东京、吕宋基础上,扩大至中南半岛东岸之顺化,东南岸之占城、迦知安,南岸之柬埔寨、暹罗;马来半岛东岸之大泥,东南岸之摩利伽;菲律宾群岛中班乃岛之密西耶;加里曼丹岛北岸之艾莱以及爪哇岛西北岸之田弹等,地点多达16处。

其次,从贸易主体看。秀吉时代9艘朱印船主均为长崎、京都、堺的豪商,贸易主体限于日本商人。家康建立幕府后,商人虽仍占主要部分,但“大名”、“在日中国人”、“在日欧洲人”亦有相当比重2。日本西国大名长期热心于海外商贸事业,对此家康通过授予彼等朱印状推动该项贸易的发展。如:“庆长十年七月朔日,同孟秋初三日,岛津陆奥守受领御朱印”;“庆长十二年二月七日,锅岛加贺守遣信州两人,宣善右卫门御印一通持来”;“庆长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松浦法印拜领御朱印”3。另“在日中国人”,指旅居日本的华人海商,此一群体凭借丰富航海经验参与到朱印船贸易中。“庆长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林三官请取御朱印,八月十八日渡之”;“庆长十三戊申孟秋二十五日,自日本到柬埔寨国舟也,唐人五官拜领御朱印”4。此外,“在日欧洲人”多指葡萄牙传教士,亦参与其中。“庆长十一年正月十一日,自日本到暹罗国舟也,吉利支丹伴天连托马斯拜领御朱印。”5

再有,从贸易商品看。秀吉时代朱印船主要通过输出铜、铁来换取安南、东京等地的生丝,但因船数有限,总量较少。家康建立幕府后,伴随朱印船及渡航地的扩大,贸易商品随之增加。在输出品方面,铜、铁继续,但因中国东南沿海及南洋地区生丝价格高涨,故作为贵金属之白银输出量激增6。另小麦、豆类等粮食,因葡、西两国在南洋地区的补给需求成为主要商品。此外,漆器、刀具、屏风、樟脑等杂货亦随不同地区需求而有所输出。在输入品方面,生丝仍是稳定的大宗输入品,输入量较大。庆长十七年(1612)日本输入生丝63万斤,其中葡萄牙商船占13万斤,朱印船及中国船则占50万斤1。另自中国东南沿海输往南洋之丝织品亦被朱印船大量贩运至日本。而鹿皮、苏木则构成了朱印船的主要输入品。以鹿皮为例,“1613年渡航暹罗的日本商人共购入鹿皮12万枚,以致当地鹿皮价格腾贵”2。

此外,幕府建立后,朱印船的贸易资本额不断增加,投资形态亦趋于复杂化。因此,朱印船贸易制度虽为秀吉创立,但经家康才始得迅猛发展,由此也构成了江户时代早期日本海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 语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德川家康开设幕府后,积极构建海外贸易体系。在旧教国方面,家康通过发布新的通商许可朱印状保持原有贸易联系。对于新教国荷兰、英国,则给予一系列特权,主动建立通商关系。与明朝贸易的恢复,以重啟官方勘合为始,以私人贸易代替勘合贸易结束。而与朝鲜贸易的恢复,则伴随两国议和复交展开。另针对与南洋地区的朱印船贸易,家康在继承的基础上更进行全面扩大。因此,相较于秀吉时代以对外扩张思想为基础的“催贡”、“索贡”,与宽永年间的“锁国”政策。此期日本海外贸易发展呈现出和平对等、自由开放的气象,亦为近世仅有的繁荣阶段。

此外,若將该体系的构建情况置于东亚乃至世界范围来考察,则其更具重要意义。从东亚角度讲,日本对明朝由重启官方勘合到鼓励私人商船来航的转变,使其彻底抛弃了曾作为朝贡体系内部成员的身份。不仅如此,幕府还以恢复对朝贸易为契机,谋求建立以将军为中心的“大君外交体制”。而从世界范围看,日本针对新旧教国海外商贸事业的不同开展方式,作出了合乎本国需求的区别对待。即排除葡、西两国天主教传播存在的潜在威胁,订立单纯的贸易关系;主动给予荷、英贸易特权,积极开展商贸往来。如此一系列举措,乃是对西力初次东渐作出的积极回应。另朱印船贸易的扩大更兼区域及全球双重意义,它不仅密切了与东南亚国家的交往,更使日本参与到同西方殖民者的激烈角力当中。

(责任编辑:陈炜祺)

Abstract: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hogunate, Tokugawa Ieyasu strived to develop overseas trade. In catholicism country respect, Ieyasu through the release of new trade license to maintain the original trade relation. For the protestant state was given a series of privileges to establish trade relations. The resumption of trade with the Ming Dynasty, was begnning with restart the official “Kan-he” trade, and end with private trade instead of “Kan-he” trade. And the resumption of trade with the Korea was in the context of the two countries peace negotiations. In addition, Ieyasu was inherited and expanded the Shuinsen trade that in Southeast Asia. Therefore,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bove business strategy, Japan's overseas trade system was complet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verseas trade system, On the one hand means that Japan completely out of the Ming Dynasty as the center of the East Asian tributary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was reflected the positive response in the face of the early western forces. Not only tha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rade, Japan was closed contact with the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also involved in the fierce wrestling with the western colonists.

Keywords: the Early Edo Period; Japan; Overseas Trade; System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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