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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话安全

2017-06-07

劳动保护 2017年4期
关键词:两会道路交通电动车

2017年3月3日、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相继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人命关天,安全至上。必须持之以恒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地震、气象、测绘、地质等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7年3月8日下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在“两会”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有双重叠加的特点,一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加强,事故的总量在减少;另一方面,不安全的因素还有很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在持续快速的发展当中,存在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积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治、行政和工程技术的方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就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

让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来强调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对此提出了他们的建议。

领导责任,党委政府要带头落实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成平建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的现象,成平认为这不仅仅是安监系统独有的现象,包括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也普遍存在监管力量无法满足监管需求的问题。

因此,成平建议地方各级政府,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把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监管的责任有人去落实。

从党委政府层面要做到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梁嘉琨看来,安全生产还存在“上热下冷”的问题,应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推动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因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决策失误导致的事故要终身追责。

监管责任,应当更明确更细化

在成平看来,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即需要制定各监管部门的履职清单。梁嘉琨也认为,应依法依规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监管有依据、问責有出处,日常工作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成平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委,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特点,制订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执法责任清单,以便基层按照清单履行监管职责。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行业、领域仍存在无人监管、双重监管的现象。所以各部委在制定清单时,难免遇见有些领域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成平认为,这个问题并非无法解决,“部门之间无法确定的事项,提请国务院认定就好,国务院认定是哪个部门的责任,今后就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市长上官吉庆说,西安市在2015年就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过界定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了安全生产10项工作机制,建立了重点时段、重大节日市政府领导带队检查常态化制度。”此外,西安市还进一步细化了各区县、开发区及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

“去年10月,我们出了一本图解新安法的画册,非常受老百姓的欢迎。”上官吉庆谈起了西安市依法治安的创新做法。这本书按照“一条法、一张图、一个场景”的格式,将《安全生产法》的114条法律条文,转化为114幅漫画和相应文字,图文并茂、通俗易懂,使新法知晓率明显提升。

长期以来,西安市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整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安全生产工作。对照涉及安全生产的55部法律、法规,梳理出330项权责事项、5项公共服务事项,制定公布了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以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罚监管权力清单,为依法治安提供了坚实保障。

主体责任,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成平认为,很多事故之所以造成严重影响,都可以归因于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比如一线工人未依法依规接受安全培训,不掌握所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不具备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逃生技能等。因此,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做再多的工作,都不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起到的效果好。

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董事长高彦明认为,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企业一把手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基础,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

奖罚并用,促进安全责任落实

在成平看来,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奖惩制度还未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国务院安委会和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那些严重违法或发生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从多个角度实施惩戒。

“罚,当然应该,但是奖,也不能没有。”成平说,既要让那些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受到惩治,还要让那些依法依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得到相应的奖励,唯有如此,才能督促、引导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聚焦新型城镇化遇到的新问题

今年两会上,新型城镇化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加强事前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石门县人大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戴海蓉建议,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加强事前审批和监管,形成管理常态化。

“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大量的建筑项目,但有些项目审批验收不过关。每次去检查时,都会发现很多违规建设工程。”戴海蓉表示,先斩后奏暴露出部分地方依法行政的漏洞。但有些报建程序需要一两年的时间,有的项目不得不先建设再审批,这严重违背了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初衷。“新型城镇化建设绝不只是大兴土木。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会埋下很多安全隐患。”戴海蓉说。

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除了建议加强建筑项目源头监管,把好安全关外,戴海蓉还对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例如,违章建筑是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个顽疾,总是‘春风吹又生,其中一个原因是监管部门是住建部门,处罚权却在城管部门”。她说,往往是住建部门发现了违章建筑,与城管部门协调,一来二去,工作效率十分低下,而且可能是一罚了之,隐患并没有落实整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相当于只加强了末端管理,还是要强化审批机关的权力,将监管和执法收口到一个部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安全生产工作就像买保险,预防工作要做好,不要等到出了事故,再亡羊补牢。希望通过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让新型城镇化建设可以安全有序地进行。”戴海蓉提出建议。

城市交通秩序需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侨联副主席屠杰带来了一份关于城市交通安全秩序的提案。他指出,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久禁难止,是因为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不细致,管理人员重视不够,实际执法整治力度不大、“抓一阵松一阵”,对相关法规及常识的宣传与解释等不深入。“骑车人或行人对相关交通法规或细则知之甚少,对违法违规而不受处罚心存侥幸。”

屠杰认为,不可忽视对非机动车与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必须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要定期对交通管理秩序情况进行评价。制定切实简明的评价标准、方法,把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秩序列为重点内容一并列出细项;聘用社会群众作为道路交通监督员参与评价;对道路交通秩序较差的区域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工作不力的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实行问责,以推动工作开展。还要适时普及道路交通法规、常识等,重视宣传有关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加深人们对法规的敬畏,形成“警不在法在”的良好道路交通氛圍。“小题”要“大做”,而且还要全覆盖、持续性地做。目的就是规范引导群众形成安全意识与习惯,使城市交通秩序井然常态化。

让电动车管理有法可依

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加剧,电动车因方便快捷得到不少市民在生活工作上的依赖,随之而来的问题和隐患也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公交二公司四车队党支部书记王曼利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电动车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从生产源头上加强管控,让电动车安全地便民利民。

王曼利说,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绝大多数没有驾驶证,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肆意乱行、乱停、超速、逆行,占用公交专用道、应急车道,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伤亡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

由于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1999年颁布的,许多条款过于陈旧,滞后于发展、缺乏指导意义。同时,一些企业为了利益,不顾安全标准,违规生产各种超标电动车,造成超标电动车泛滥,也给交通安全、道路通行带来极大的隐患。

王曼利建议尽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把电动车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同时,对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同时,要明确源头管理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联合抽查抽检制度。

此外,还要对现有的电动车加强管理。符合规定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范围进行管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不符合规定的超标电动车严禁生产、销售,对已经销售的要逐步取缔淘汰。与此同时,要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车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让群众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使用超标电动车,自觉抵制、监督、举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毒驾”一律入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带来的议案中,关于“毒驾”入刑的议案格外显眼。

秦希燕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尚未肇事的“毒驾”,只能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吸毒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肇事的,则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见,对“毒驾”的处罚力度要低于“酒驾”,无法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效果。

秦希燕经过调研发现,已经有很多国家制定法律惩治“毒驾”,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提出,对于查获的吸食毒品的驾驶员,不论是否肇事,一律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虽然未能查获吸食毒品的现场证据,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检测驾驶人员已经对毒品形成了依赖,随时可能发作毒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也应予以刑事处罚。

编辑 赵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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