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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

2017-06-06罗月晴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金融机构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法律性质并不清楚。本文讨论学界三种主要观点:金融机构说、银行金融机构说和一般工商企业说,提出应将其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此找准自身定位,引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35-01

作者简介:罗月晴(1996-),女,壮族,广西人,广东财经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称小贷公司)主要经营小贷业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小贷公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被划定为一般工商企业。

小贷公司主营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业务,但却不被承认是金融机构,无法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如此尴尬的身份定位既不利于小贷公司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对该类公司的监管。如此现状体现了研究小贷公司法律性质的急迫性与必要性。

目前,学界对小贷公司法律性质分为金融机构说、银行金融机构说和一般工商企业说三种主要学说。

(一)金融机构说认为,小贷公司是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主要理由:1.凡主要业务是经营贷款的机构都属于金融机构;2.2009年央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贷公司被囊括其中。

(二)银行金融机构说认为:小贷公司是准金融机构中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理由:2009年6月12日,銀监会印发《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程序等。这意味银监会有意将小贷公司往村镇银行方向靠拢,其与银行金融机构存在一致性。

(三)一般工商企业说认为小贷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其主要依据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①。

纵观以上主要的观点,每个观点也并不毫无道理。但小贷公司既不吸收公众存款又未获得《金融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银行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金融机构说笔者不赞同。至于银行金融机构说,目前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占股都在50%以上。小贷公司转型实则被商业银行所“兼并”,这是大多小贷公司难以接受的。且《改制规定》出台至今,没有一家成功改制的例子,可行性令人怀疑。另其设立初衷为“支农扶小”、有很强的政策性因素,非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主要经营贷款业务,不是普通的实体产业,笔者认为也不能简单归位一般工商企业。

为了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引导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必须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根据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性质、监管需要及未来发展,应将其定位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首先,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性质已被官方认可为金融机构,这一点业界应已达成共识,在此不多做阐述。

第二,定位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将其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下,有利于加强小贷公司监管。

目前《指导意见》中规定小贷公司监管部门为当地金融办,而地方金融办并不具备监管的能力和资源。工商局也只能进行普通日常监管,无法监管小贷公司主营业务贷款。只有银监会有一套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完整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小贷公司与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贷款业务有类似的地方,只是在面对群体方面更为“草根”,因此可参照纳入银监会监管。银监会拥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监管起来措施更到位、效果更明显。如果另外成立监管机构,则要完善各种立法,可能与现有银监会的职能重合,而且只为小贷公司成立一家独立的监管机构,不免浪费资源,部门林立,逆“精简机构”趋势行之。

第三,如此定义可使在交纳税费等环节合法获得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合理降低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最后,如此定义强调小贷公司的“非银行”性,是从它自身特殊性出发。以上原因强调小贷公司的“类金融机构”性,然而如果直接认定其是金融机构,笔者认为最终会变成小型金融机构,与现有银行系统没有任何区别。然这个局面并不是我们所期盼。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商业银行,其定位就造成了在资金的使用上偏向于选择收益高、风险小的项目,而且门槛较高,而经济收入能力较弱的农户和工商业户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人缺乏抵押品和信用担保,很难从正规金融处筹措到融资资金。小贷公司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群体的融资难问题。定位于为微型企业及个人服务,有一定的公益性,其使命也决定了它绝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把小贷公司定位在个体贷款人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商业银行之间,采取差异化经营策略,避免造成交叉与重叠,在所定位的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获得与其经营风险相匹配的合理收益,才能有自身的立足之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性质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仅可以体现出其自身特点,也有能使其享受更多政策优惠,还能加强其监管。而找准小贷公司自身定位,探索差异化发展的道路,是引导其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 注 释 ]

①银监会.关于小贷公司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gzdt/2008-05/08/content_9650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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