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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理学分析

2017-06-06赵郡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法理学隐私权公民

摘 要 我国是法治国家,在当前的法制建设深化阶段,加强隐私权的法律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权,是在当前法律建设中对人权保障的关键内容。隐私权强调对人的自然性以及独立性的保护,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本文先对隐私权的特征以及法理价值简要阐述,然后对隐私权的发展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最后对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分析和隐私权的法律建设详细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研究,对隐私权的立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 隐私权 公民 法理学

作者简介:赵郡,沈阳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81

隐私權体现着人生而自由的基本价值。在社会文明进程进一步加快发展的背景下,公民越发重视隐私问题,因而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权也作出了更全面且严谨的保护措施。随着人们对个人的权利以及人格的尊严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不打听以及了解别人的隐私的习惯也在逐步地养成。而通过法律制度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无疑是法制进步的重要表现。在从理论上就法理学的隐私权保护深化探究,对完善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隐私权的特征以及法理价值分析

(一)隐私权的主要特征分析

隐私权是抽象的概念,所以在保护的范围以及内容上难以准确界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隐私权就是人格权,在其性质方面就是绝对权。

其一,人身性特征体现。此特征是针对自然人来说的。对于自然人而言,严格的人身性是在个人和社会相互联系中产生的。

其二,限制性特征体现。在隐私权的特征中,隐私权保护需要受到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限制。对于违反了公众道德、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就要进行干预、揭露;但是受到道德谴责的私生活就是非法隐私,并不能作为权利而被法律所保护。

其三,隐秘性和真实性特征体现。作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领域的秘密以及他人不能干涉的权利,在内容上就有着秘密性的特征;从隐私权的内容上来看是真实的,所以要能将侵犯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加以区分,如名誉权只关注民事主体的名誉相关事实表述和评价的适当性,故在侵犯隐私权案件当中,加害人就不能以公开事情是真实的免去责任。

(二)隐私权法理价值体现分析

第一,隐私权的秩序性价值体现。隐私权有着诸多的价值体现,其中在秩序价值方面比较突出。法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使命而诞生,所以秩序也是法的基础价值。隐私权的秩序则体现在社会生活秩序上,具体来说就有着几层含义,在秩序价值上设立隐私权自身有着积极意义,隐私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主要是维护人的尊严为目的,通过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对调动人的积极性形成自由创造的社会生活就比较有利。在隐私权的隐私保护方面也有着积极意义,隐私权是法的规则,所提供的是相应压力,能够对侵犯隐私权主体人进行制裁,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

第二,隐私权的自由价值体现。所谓的自由就是个人和社会的对立统一,自由就是能够给人独立的空间,隐私权的自由价值主要是不能受到干扰的权利体现。

第三,隐私权的正义价值体现。法律的正义是确立对权利以及义务的活力分配。在隐私权的正义价值方面,私人的活动以及个人信息有不想为他人所知的权利,任何人相对别人隐私权也都是义务人。为能有效保障隐私权的正义,就要能通过法律进行约束,把隐私的利益和需求实现。正义得到了补偿才能说正义修复,在隐私权受到了侵犯的时候,就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制裁,这样就能使得隐私权的正义得以修复。

二、隐私权的发展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隐私权的发展问题分析

我国的隐私权在当前面临着严峻的问题。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开放体系,隐私权的内容以及对其保护的手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提升、进步。但是我国的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主要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小。在一些新的技术迅速发展下,都使得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上没有对法律制度加以更新和完善,对保护隐私权的观念也相对滞后。

对隐私权的保护技术性有待加强。面对新的发展环境、新技术设备的广泛应用下,司法审判以及法律执行在新技术使用下作为认定执行的重要方式,这就必然会对隐私权的保护产生很大影响。在技术性的保护上没有得到加强,只是从法律层面涉及是不够的。如果对隐私权的安全保护技术和法律保护没有得到结合,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也会存在着诸多不足。

宪法当中对隐私权没有做出直接规定。宪法是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在宪法当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直接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缺陷。另外,对于民法通则当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和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结合,这样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也有着诸多的不利。本身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在内容上也有着不同,自然不能同等看待,这也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一个不足之处。民法通则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各部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集中的规定,使得其在内容的衔接上就存在着断层、对隐私权的保护条例不系统等诸多问题。

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内容较少。这个问题主要体现于隐私权的课题认识还没有成熟化,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层次还相对较低,对隐私权的保护手段不够完善,并没有结合实际需要采取特殊性的保护手段。

对隐私权保护缺位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来看,主要就是隐私权的文化缺位,这是最为根本的原因。首先,法律的设立有着中国特色,在对隐私的尊重和法律制度的保护方面缺少文化上的土壤。在传统的认知的影响下,对隐私权的规范缺少了明确的定位。其次,受到政治上的两种趋向的因素即专政力量以及集体力量的影响,使得我们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造成了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和良性发展没有得到有机结合。

(二)隐私权的发展趋势探究

第一,技术性发展趋势。隐私权的保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将会向着技术化方向迈进。在当前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上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研究的深度也超出了以往,尤其是在近些年的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下,人们对隐私权的认识也提升了一个高度。隐私权的研究和技术的进步有着紧密的联系。隐私权的范围正向着网络用户隐私权以及人类基因隐私权等内容上扩展,对其保护的手段技术层面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第二,细分以及人文发展趋势。在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下,人们也逐渐开始反思,对隐私权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开始对人类的自身价值以及对自身遵循的维护越发关注。隐私权渗透在社会的各个层面,社会关系中的隐私权也愈来愈细化,比如夫妻的隐私权以及雇员的隐私权等等。

三、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分析和隐私权的法律建设

(一)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分析

从法理学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分析,隐私权的主体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这一争论的主要点就是主体肯定个人,那么对于组织而言能不能成为主体呢?将这一法律问题提出来,主要就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大众传媒对个人桃色新闻以及庸俗流言的大量登载,公众特别是受害者感到侵犯个人隐私带来了很大的痛苦。而对组织来说,只有商业秘密产生争议,商业秘密所到底就是经济利益,能够从价值上进行对其评估,在对组织的隐私权侵犯主要是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护机制实施救济,根据这些就能够看到组织不是隐私权主体。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死者能否是隐私权主体探讨,死者不具备权利和行为能力,也不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但对死者隐私权造成了侵犯后,会影响死者的亲属朋友等,在对死者的隐私权保护就成为生者名誉权的保护,故此死者也不是隐私权主体。

(二)隐私权的法律建设

生活在当前的法治社会发展背景下,就要进一步加快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步伐,因而笔者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进行了思考。

第一,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规定。在当前我国的隐私权的保护法律中,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等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宪法》中的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都是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另外,在刑法和民事诉讼法当中也有对隐私权的保护条例。

第二,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能加大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力度,在刑法中的保护范围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化。例如,可在刑法当中设置非法获取以及散步隐私罪。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比较多,有的是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的,如果只是设置单独的某种行为方式,必然会使得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受到限制。这就要将非法获取以及散步隐私罪的立法进行明确化,方便人们理解,也使得司法机关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将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民法中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在对于民法当中的隐私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能对独立的隐私权进行明确界定;要把对于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作为一般性原则,在民法典方面赋予公民独立隐私权,将其和公民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并行保护,这样就能将隐私权成为公民人格当中的一个独立权利。再有就是在人格權制度当中对人格权的规定进行突出强调,对侵犯隐私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完善化。

第四,相关法律的隐私权立法保护。在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方面,不能只是停留在宪法、刑法和民法层面,也要对相关领域的隐私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就涉及到对于新闻出版当中的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将个人隐私权和新闻出版自由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监督能进行准确的划分。另外,在个人的信息法律规定方面也要进行完善,并要通过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只有从多方面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才能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定目标,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力度才能得到加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加强隐私权的法律建设,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重视以法制为基础。加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的宣传工作,让公民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及了解,才能助力于实现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通过从理论层面对隐私权的法理学研究分析,对隐私权的保护理论有了进一步深化,希望能有助于实际的法律建设。

参考文献:

[1]冯希艳.隐私权法律探析.山东大学.2014.

[2]杨帆.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现代隐私权及其权利位阶.私法.2015(2).

[3]高艳华.隐私权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2015.

[4]王丹.论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界定.中国政法大学.2015.

[5]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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