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2017-06-06范水兰
摘 要 当前我国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欠缺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本文选取经济法案例教学为视角,围绕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目标,深入探讨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培养法律思维的六个具体步骤。
关键词 经济法 案例教学 法律思维
基金项目:2015年度西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5C26)成果;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基于国家重点学科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研究》(课题编号:YJG1330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范水兰,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法、农村经济法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57
案例教学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教学方法。但是,在传统的“以知识为中心”的教学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法学案例教学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区:案例仅仅充当讲解知识点的材料,忽略了案例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实生活中会常常见到这样的场面:课堂上教师在讲授了某一基础理论或规定后,便叙述一个简单的案例,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是用PowerPoint 演示。” 这种举例式的案例教学法存在诸多弊端:一是案例过于简单,教学效果不佳。二是难以体现学生的主体性。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学生只是被动接收案例信息刺激,难以有效激发学生的思考。三是省略了一些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难以培养。
针对上述误区,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我们应树立“以思维能力培养”为中心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新教学观,侧重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从而促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本文围绕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目标,深入探讨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培养法律思维的具体步骤。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选取恰当的案例是实现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目标的前提和保障。经济法案例的选取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权威性原则、难度适中原则等。
首先,相关性原则要求所选取的案例与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不宜选取仅部分涉及或附带涉及教学内容的案例,否则容易偏离教学内容。经济法案例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特定经济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例,又包括司法案例,还包括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案例等。在讲授竞争法时,可选择竞争执法案例或竞争法司法案例;在讲授宏观调控法时,主要选取金融、税收宏观调控案例等。
其次,典型性原则要求所选取的案例应反映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而不是仅反映实践中的个别问题,否则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正如保罗·劳伦斯所指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媒介,通过它某些现实情况或问题被带进教室供班级和教员研究,让大家对一些实际生活中必须面对的棘手的问题进行讨论。它是某些综合的、复杂的情况或问题的记录,在这些情况或问题能被理解之前,它们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将其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将表达各种不同态度或方式的思想带进教室”。
再次,权威性原则要求所选取的案例应是真实案例且最好是由权威机构发布的案例,而不是自编或从非正式渠道“道听途说”的案例,否则容易误导学生。这里的权威机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国家级或省级经济法执法机构等。
最后,难易适中原则要求所选取的案例应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之内,避免选取过于简单或太复杂的案例,否则难以实现培养法律思维的目标。在学生具有案例涉及主要法律问题的相关法律背景知识的前提下,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才是可能的。
二、案例教学中的发现法律事实
认定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首要步骤。从一般意义上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法律事实具有规范性、证据性和法律性,区别于生活事实。
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能力,需要运用证据思维。在传统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在介绍案情时,往往直接给出法院认定的事实,从而忽略了发现法律事实能力的培养。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角度,案例教学中对案情的介绍应首先向学生展现原告和被告各自陈述的“事实”,并将各自的相关证据列明,然后由学生根据案内的证据具体去发现或确定案件事实。这是案例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通过这个步骤,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证据思维和训练学生发现法律事实的能力,尽可能地缩短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当学生就案件的法律事实经过充分讨论后,再向学生展现法院认定的事实,以此为基础展开下一步的案例教学。
三、案例教学中的提炼争议焦点
提炼争议焦点是案例分析的必经步骤之二。法律思维能力是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中,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准确地发现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法律实践中,面对案件,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需要自己去发现案件的关键点和争议焦点,因此发现争议焦点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职业能力。在传统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在介绍案情之后,往往直接给出案例的争议焦点问题让学生讨论,从而忽略了提炼争议焦点能力的培养。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角度,教师在介绍完案情之后,应首先让学生自己尝试思考和发现案件的关键点和争议焦点,通过发现值得解决和研究的法律问题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学生未能发现案件争议焦点或有偏离,则教师可以适当引导,例如对案例中与争议焦点有关的重要法律事实加以提示或者回到原告的诉讼主张;如果学生自己提炼出了案件争议焦点,则顺利进入案例教学的下一步。
四、案例教学中的“发现法律”
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问题,“发现法律”,是案例分析的必经步骤之三。所谓的“发现法律”主要是指寻找案例的相关法条,尤其是争议焦点问题的相关法条。在传统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容易忽略“发现法律”能力的培养。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角度,应让学生自己去“发现法律”。这一步骤的充分训练,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定位相关法条的能力,也会让学生意识到熟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经济法而言,立法的數量庞大,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盘根错节,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发现法律”能力,难以适应经济法实践的需要。在这个环节,需要教会学生用恰当的关键词去检索相关立法,教会学生利用法律实务界常用的法律法规数据库。
五、案例教学中的法律推理训练
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核心,亦是案例教学的核心。从广义上看,法律推理包括立法推理、执法推理和司法推理,而司法推理最为基本。从某种角度看,司法推理是运用法律理由和案件事实得出法律结论的论证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司法推理方法是三段论,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推理过程 。法律推理的重点是要解决大小前提的结合问题, 弥合大小前提之间的缝隙, 论证得出结论之合理性与正当性 。
在法律推理训练中,重点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司法三段论推理方法。为此,教师应侧重让学生围绕其得出的法律结论具体地展开论证,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事实的论证,即运用证据证明该事实确实发生及如何发生。二是法律条文的论证,即充分说明并论证为什么在该案中所选择适用的法条与该案件事实具有逻辑上的涵摄关系。由于经济法规范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常常需要对法律规范做出进一步解释。三是充分论证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与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之间的符合性。由于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除了形式推理的训练之外,还应适当地进行实质法律推理的训练。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环节教师应注重学生思维过程的训练,鼓励学生积极思考,避免陷入一味追求“正确”法律结论的误区。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或法律的模糊地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常见,难有“标准答案”。
六、案例教学中的总结反思
总结反思案例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案例分析教学不可或缺的最后环节。一方面,教师应适当总结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思考的角度和分析论证的方法等,并对案例分析过程中学生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纠正。另一方面,教师应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自我总结将关于案例的思考转换为自我的知识和经验,以此为基础,系统地利用过去的知识帮助自己理解现在的知识,同时利用现在的知识加深对过去知识的理解,长此往复,使学生牢记知识与实践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并使他们养成一种态度,即便是自学当中亦能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关系 。
注释:
杨传兰. 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修正.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10) .
朱金生.“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我国MBA 教育中的作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9(6).
陈金钊. 法律推理及其对法治的影响//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3).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
解兴权.通往正义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歐洁梅.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为目标探索案例教学法.学术论坛.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