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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的法理学分析

2017-06-06傅贺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社会问题法律规制

摘 要 社会法治化的发展环境下,加强法律的完善化建设是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举措,而社会中的见危不救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的事件,并逐渐引发为社会问题,在见危不救的数量上也在不断的增加,在道德约束的力度上逐渐的衰弱,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建设,通过立法来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控制。本文主要就见危不救的主要类型以及法律控制的法理基础加以阐述,然后对见危不救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详细分析,最后对见危不救的法制规范的建议进行探究。

关键词 见危不救 社会问题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傅贺静,四川外国语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27

见危不救之所以采用法律规制的方式,主要是见危不救在社會的发展中逐渐成为了社会问题,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有着不利。在当前的法制建设过程中,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完善法律建设是国家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通过从理论层面加强对见危不救的法理学研究,就能对其进行理论深化,为见危不救的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一、见危不救的主要类型以及法律控制的法理基础

(一)见危不救的主要类型分析

对见危不救,当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国内的法学界对此也一直有着争论。从见危不救的特征上来看,主要体现在他人处在危难当中,救助人救助对本人或第三者没有显著危险,救助人能救助而没有救助。我国的法律对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进行了规制,所谓的特殊主体就是医生、公务员、出租车司机等。由于此类人有着法定义务,所以在受害人处在危险的时候,受害人对这类人有更大期待实施救助性,根据这些特征可以对见危不救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公职人员见危不救类型。国家权力来自国家公民,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执行者,所以就有义务来保护公民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在他人处在危险的处境能够救助而没有救助的时候,根据相关的刑法就能进行惩处。如对于警察见危不救就能以玩忽职守罪进行惩处。国家的公职人员要能从自身做起,树立好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见危不救不只是道德上的义务,也应当是法律义务,如果公职人员在别人处于危险中不去救助,对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有着诸多不利影响。

第二,生活共体的见危不救类型。见危不救的类型当中,生活共体层面的见危不救也是重要类型之一。这就需要从不同角度看待,在广义上生活共同体主要含盖着家庭亲属以及拟制血缘亲属关系,同时也包含着结伴出游以及恋爱等关系。在这些共同体长期或短期的生活相处中产生了关系,一方在受到危害时对另一方就会期盼救助,如果行为人没有对受害方进行施救就必然会带来严重后果。这一类型的见危不救的事件发生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主要因素就是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见危不救从法律上进行控制。

第三,特定机构及工作人员见危不救类型。见危不救类型当中,还有一些特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如医生以及出租车司机等,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在其负有的责任上也就会比平常人高。在这一层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善,根据相关刑法条款有着紧急避险规定,但在对职务以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人不适用。而在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条例当中,有着相应规定,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机构要实施抢救,而对于不予抢救的承担何种责任刑法就缺乏详细说明,这也是特定机构和职业人员见危不救案件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见危不救的法律控制的法理基础

其一,见危不救道德基础法理学分析。见危不救加强立法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处在法治国家中,将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工具就更为重要。对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制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基本伦理价值的基础层面来看,见危不救不只是道德的罪行,也是对社会危害的行为,如果见危不救行为当中,没能够给救助人救助,使得他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受伤以及丧命,这就与基本的伦理宗旨相违背,而基本的伦理也是稳定和持久的社会公德。尤其是处在当前的多元化价值观的社会环境当中,有一个内容是相同的和持续稳定的,就是对善恶的看法,也就是伦理。所以见危不救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和文明社会对公民基本道德底线是符合的,这也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

其二,见危不救人性基础法理学分析。作为个体的人也是社会的存在,追求个人幸福很容易让人接受,而人也是社会整体的重要组成,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当中个体人所起到的作用是比较大的,人在社会发展中是受益的,并也要能承担相应的义务。为能对人类社会良好发展,就要对损人利己的人性和行为加以反对,以做道德高尚的人为荣。见危不救就是对自己无损害而对受害人造成生命危险的行为,如果社会任其发展不予救助,是背离人性的,通过法律进行规制,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三,见危不救秩序基础法理学分析。社会的稳定运行,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法的基本价值,缺少秩序就会造成社会动荡,而法律的建立就是为了维护秩序。见危不救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因素,法律是社会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遇到他人处在危险中却没有救助而给他人带来生命危险,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这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为能建立以及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就要能对见危不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避免产生纠纷,规定公民在危难中救助的义务,通过法律制约救助者不救助的行为,并从法律上进行制裁,这样就能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

二、见危不救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一)见危不救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见危不救这一社会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影响所致,由于国家和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的保护存在着局限性,就使见危不救社会问题进一步严重化。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政府机构以及官员的数量即便很大,但是再分配到个人这一比例就比较低,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人们必须要见危救助。还有就是国家对见义勇为的保障还不够充足,保障制度不完善,加上立法的效力比较低,在具体见义勇为的保障实施力度上不强,缺乏监管等,使得见义勇为行为缺少动力。

在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不同步等因素的影响下,也会造成见危不救社会问题的严重化。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国人的原有价值观被打破,人们更加重视个人的利益,对社会的利益以及公共责任比较淡漠。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由熟人社会向着陌生人社会的方向发展,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多人涌入城市,人与人之间为了经济利益在建立人际关系和信赖关系上就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另外,见危不救也会受到利益冲突因素的影响,市场化的发展对人们乐于奉献的精神产生了很大冲击,有的人只注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对道德的约束力愈来愈轻视,缺乏社会责任感。在道德教育方面的缺失,也会造成见危不救社会问题的发生,当前在道德教育的目标以及方式和内容上,可操作性比较差,道德教育的模式比较宽泛,不利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的树立。

(二)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见危不救是道德和法律冲突的体现,所以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和,也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规范,道德和法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并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在有的时候能够进行相互的转化。在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当中,由于触犯了大众集体情感受到人们否定评价,社会并不会直接采取法律进行调整,而是先对道德手段进行应用,在无效的时候才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在这一过程中道德就会向着法律方向转变。在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规制过程中,就需要将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性运用。

另外,见危不救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很大的危害,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见危不救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就必然会造成公众道德陷入危机,最终会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秩序,而秩序也是法的基本价值,这对法律的作用发挥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见危不救法制规范的建议

(一)见危不救民法手段的实施

见危不救在当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如果对此不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可以通过民法的手段对见危不救进行规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能产生系列法律关系,如见义勇为者和实施危害行为的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即见义勇为行为救助对象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关系。见义勇为的行为对阻止违法行为避免国家以及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见义勇为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见义勇为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者提起民事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要求违法行为实施者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民法上应当适应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见危不救的刑法手段的实施

对见危不救的刑法层面要采取定刑手段,在刑罚的设置层面,就要结合原因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对见危不救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继续恶化,并非导致损害发生本身,在主观恶意上相对比较小,所以在见危不救的刑事责任设置上也相对比较轻,这就要在认定的标准上能充分重视,例如在责任主体的确定,公众围观的情形等。

(三)见危不救的行政手段的实施

在對见危不救行政手段实施方面,就可结合人民警察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等相关的规定进行制裁。协助警方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奖励以及抚恤和补偿的要能够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实施。如在行政复议法当中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有着相应的规定,因见义勇为而生活困难的行为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从行政的法规层面也能够找到相应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当中的第10条第1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第(七)项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处理,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就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由于见危不救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也比较不利,所以要能充分重视立法的完善化和科学化,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希望能对见危不救的立法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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