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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的可行性研究

2017-06-06黄宇翔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的作风建设,加强了对他们的监督,反贪工作做的极其到位。加强反贪的力度,当然就需要更多的投入,这意味着国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反贪的工作中。但一个国家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成立众多的专案组,来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用什么办法,可以既不影响我国的反贪工作,又能有效的减少这项工作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人提出,可否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本文就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问题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關键词 反贪工作 辩诉交易制度 可行性

作者简介:黄宇翔,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三科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16

辩诉交易制度首先产生于美国。该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被很多国家所使用。但值得一提的一点是,尽管辩诉交易制度被很多国家使用,但针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一直在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是否应该被运用到国家的司法审判中,是否有违背公平的原则进行激烈的讨论。争议性没有阻碍到辩诉交易制度被更多的国家所采用,各个国家都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将辩诉交易制度运用到本国的司法审判中。我国虽然资源众多,但毕竟是有限的,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势必也会节约我国的资源。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定义

进行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的可行性研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辩驳交易制度,又名辩诉协商。交易,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较为普遍,大家都会涉及到。所谓交易,就是针对某一件事情,双方进行协商,相互讨价还价,直到最后,双方都满意,则交易达成。其实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辩驳交易制度仍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说法。各方学者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定义。

(二)辩诉交易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不管如何定义,辩诉交易制度的大致内容是一样的。参与辩诉交易的双方是确定的,其中一方是原告方,一般都为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另一方则是被告方。检查机关发现某人罪行时,将之告上法庭。辩诉交易只双方交易的内容在开庭审判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在审判前,检查机关提出想让被告人承认的罪行,并就这一问题,同被告人私下协商,使被告人同意在开庭审判是直接承认自己的罪行,不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辩驳。相应的,检查机关也会做出相应的回报,帮被告人和法官协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申辩的权利,但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辩诉交易制度遵守自愿的原则,即被告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与检查机关的交易,自愿接受检查机关开庭前早已定好的罪名,没有人对其进行强迫。被告人对接受交易和不接受交易带来的结果,进行权衡,选择一个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面,从而做出同意交易或者不同意交易的决定。其实这种制度给予被告人更公平的待遇。我们必须承认的一点是,作为个体的被告人与整个监察部门对抗时,明显是处于劣势地位的,但辩诉交易制度让被告人可以自由地做出选择,完全看自己的个人意愿,这使被告人与检查机关有可能处于同一高度。辩驳交易制度的目的是确定的。检查机关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就是为了能使被告人直接认罪,省去自己搜集证据的过程。避免搜集证据的麻烦,节省了更多的时间,检察官可以利用这些时间做更有意义的事情。当然,就算检察官费时间、精力去搜集证据,也可以因为犯罪人过于精明,早已销毁证据,而搜集不到有用的证据,做无用功。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在审判中成为失败方,让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告人在案件的审判期间会失去很多公民的自由、权利。如果检查官没有搜集到有用的证据,导致案件审判时间加成,对自己的生活肯定会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更严重者,在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真的被检察官掌握,被告人就会面临严重的判决。所以对被告人来说,接受辩诉交易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既能剪短审判的时间,保证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又避免了被判处较高的刑罚。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

(一)辩驳交易制度节约了大量的资源

一个国家的资源总是有限的,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是为所有人认可的。我国的司法部门需要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问题,司法部门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而绝非某一个地区,或者某些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如果将过多的资源运用到每一个案子中,是不合理的,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将过多的资源用在一个案子上面,也势必会导致司法部门执法效率低下,这绝非明智的选择。司法机关的运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是对我国国库的一种消耗。如何节约成本,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是司法部门应该追求的,利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的办更多的事。而辩驳交易制度节约了大量的资源,不管是在司法部门的资源方面还是在其他社会资源方面。

(二)辩驳交易制度节省了取证环节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省去了取证的环节,在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再需要听原被告双方自己的陈述,不需要根据他们的陈述再做出自己的判断,双方不再进行驳论。这就省去了庭审资源的浪费,省去了取证的浪费,也省去了对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有效率。

(三)辩诉交易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对被告人来说,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自己的部分权利被剥夺,对自己的心理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一个人如果长期处在压抑的情绪中,患心理疾病的可能性会很多。辨诉交易制度可以很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使被告人能尽快的从审判中解放出来。再者,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对被害人最大的安慰。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使判决一直延期,对被害人来说,也是无法接受的。

三、反贪工作的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阻力大

贪污腐败的嫌疑人大多为高知识分子,他们越来越狡猾,其作案的手段,多样化,智能化,不易让人察觉。所以并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处理。有的甚至是国家公务人员,手握重权,关系网极其复杂。一旦发现,会牵扯甚广。其同党很可能会动用各种关系网,为其洗脱罪名或者减轻罪行。收集罪证困难和很难齐全,阻力颇大。其亲友配合程度大多为隐瞒。案件进度缓慢,侦查人员很可能失去其耐心。

(二)案件取证难度大

现在的贪污嫌疑人与过去无法相比,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合法化。贪污嫌疑人是表面上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其性质早已经触犯法律,嫌疑人其侦查能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指证、收集罪证其难度再加大。在有些受贿案件中,比较隐蔽,其受贿“一对一”很难去查证。很可能贪污嫌疑人绝口不提,口供难以突破,佐证取得很困难。知情人士少之又少,罪证很难成立,大多时候只有释放贪污者,很是无奈。

(三)案件信息缺乏,且利用率低

在其贪污中,大多是为人民群众举报或者公安干警自行摸排等等。尤其为人民群众的提供的线索质量较高,但经过调查实际立案的较少。因为现在其贪污嫌疑人比较狡猾,加上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高。在加上很多人害怕其报复等,其根本程度上,很难有踪迹可寻。

(四)反贪工作机制落后

由于我国反贪工作机制落后,跟不上现代科技的发展,导致其反贪工作不符合工作需求。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侦查方法,人才的引进都是很欠缺的。要去培养优秀侦查员,形成良好的机制。这是一场持久战,消耗战,必须要调整好侦查人员的身心,因为现在的贪污嫌疑人越来越精明,领域越来越宽。这对其侦查人员的素质及知识储备,意识,思想要求越来越严格,其专业性一定要强。从现在的反贪侦查人员来看,在办案中其借助科技较少。要及时的更新设备、新的观念,不停的学习,要想在贪污嫌疑人之前,顺利解决案件。

(五)执法环境有待加强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从小教育,提高素质,加强法律法规意识。宪法不断的完善,尤其法律权限交接点处理好,让贪污者无空子可钻。执法程序冗长繁琐使环境执法难以作为。在有些过程中每一个程序的执行最少也有3到7天,最长3个月。贪污嫌疑人很可能抹杀其罪证。在去收集证据,困难加大。

四、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的可行性

在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的可行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有效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

在我国的反贪工作加强之后,我国检查机关对我国官员、政府工作者、国家公务员等进行了大范围的、深入的调查。反贪工作的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国的不少重要官员也纷纷落马。比如曾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国家重要领导人薄熙来,曾担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随着反贪工作的进一步的深入,许多的其他官员也被查出有贪污、受贿的迹象。但仅仅有一个迹象,还远远不够。我国检查机关还需要去搜集确切的证据。搜集证据的难度相当大。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国司法部门的人员进行长期的调查。如果针对每一个有迹象的官员都成立一个专案组,去进行深入的调查,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

(二)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司法机关败诉

政府官员基本都为高学历,都有很强的能力,在贪污期间,基本不可能留下自己受贿的证据。这就更加大了司法人员搜集证据的难度,最后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贪污官员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政府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贪污受贿,违背了我国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的服务于全社会

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频繁的发生,司法部门也不可能只关注于反贪这一类刑事案件,而是要更好地关注全社会,加快我国的法制进程,提高我国的法制水平。

基于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优点及我国现在反贪工作面临的问题的论述,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到反贪工作,就会给反贪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后,检察官私下于贪污官员进行协商,使贪污官员自行接受自己的罪行,省去繁琐的搜集证据,审判环节,既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限的利用,又能使贪污违法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官员贪污的可能性有很多,可能只是一时的贪财,一时错误的选择,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对于贪污的官员来说,与其一直生活在恐惧中,害怕某一天被纪检委查,不如自己直接向政府坦白,减轻自己的刑罚。

五、结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无法而不立,这都是一些千古名句,也得到了历史的这证明。但辩诉交易制度,不失为国家对权利的一种让步。检查官私下于被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坚决按程序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事情也都变得复杂,其实协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很好的办法。我国也确实存在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进行审判,而导致嫌疑人被长期关押,不能被释放的现象。通过协商,选择一个检察机关和被告人都接受的解决方面,能使这类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将辩驳交易制度引入反贪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可行性等,还需要在实际的操作中进行证明。将辩驳交易制度有效的运用于反贪工作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献:

[1]颜建欣.浅论辩诉交易制度.商.2016(17).

[2]马浚超、徐径新.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

[3]刘梦.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南方论刊.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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