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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分析

2017-06-06张韵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法理学性质

摘 要 近年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时期。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比较关注的问题和研究的重点。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正确认识也是检察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检察权的性质问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 检察权 法理学 性质

作者简介:张韵竹,安徽农业大学包装工程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03

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说明了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性质是法律监督权。近年来,随着对检察权等研究日趋成熟,专家和学者对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权性质问题关系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行使方式,更是影响着检察系统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新时期,研究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际价值。

一、检察权性质的分析

检察权性质问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当下法学界比较热门的一个问题。学术界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下列四种说法:“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及“法律监督权说”。下面将对这四种说法进行阐述。

(一)行政权说

目前,学术界有学者认为检察权性质属于行政权,检察权是国家追究干预犯罪的一种行政运作方式,有着行政权的属性,因而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这样认为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组織体系和行动原则有着行政性。我国宪法条文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具有一定的阶层性,且实施上级领导下级的领导制。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守“检察一体制”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以一个人名义行事,必须以整个检察机关的名义行事。

第二,检察权有着行政性。检察权的行政和司法权是不同的。检察权的行使是名义上的行使,最后是由司法权做最终的裁判,因此,检察权没有终局性。同时,检察权没有中立性,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安稳、和谐的机关,因此,检察官会站在国家的立场对犯罪者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此外,检察权有着和司法权一样的积极主动性,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者主动进行侦查。

(二)司法权说

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机关亦是司法机关。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有着如下的理由:

第一,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权利都是来自于我国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有着独立的宪法性地位。

第二,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他机关无权干涉。也就是说检察官有着和法官相等的权利,只是分工各有不同。

第三,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一种司法性质的权力。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在取证、审查时,可以依据材料而决定是否支持公诉的权力。也就是说,检察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着决定的权力。

(三)双重属性说

行政权或者司法权在审判时都有一定的偏失,不能完全的反映检察权的性质,因此,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理由如下:

第一,众多国家规定了检察官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有着双重身份。我国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务必听从领导的安排,很少有单独办案的,这就体现了行政性。在办理案件过程检察官又有着和法官同等的身份和职业保障。

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充分体现了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

(四)法律监督权说

检察权有着行政权的特征,但并不是原本意义上的行政权,检察权还有司法权,没有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因此,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理由如下:

第一,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检察权的基础思想。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说受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

第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集权监督制度,也就是采取了权力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权力的腐败。

第三,我国法律将检察机关认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宪法性地位也决定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

二、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第一,分权制衡理论决定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国家提出的基本理论,在国家政治体制和管理重大活动中常用到次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理论,就是一个国家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务必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这样可以相互监督,防止腐败现象产生。

第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发生危害的国家和群众的现象常有发生,因此,检察机关行使其法律监督权,用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

第三,法律效力的普适性与司法公正性。法律效力的普适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第四,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体现了分权制衡理论,也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重要体现。在不实施“三权分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指出了怎样解决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制衡的问题。

第五,毛泽东、邓小平同志的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 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精辟的阐述了我国的政权性质:“总结经验,集中到一起,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认为我国应该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邓小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

(二)中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的宪政基础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检察权是我国政权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其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

第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首先,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有宪法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的现实基础

第一,法治内涵。我国一直以来是一個封建国家,一直有着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多数人都认为权力是大于法律的,法律只是统治阶级为统治人民而设的。这种不良的思想导致了权力的膨胀,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法治现状。虽然我国法治改革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现行法律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立法不够严谨,司法不公,一些相似案件引用了同一部法律,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错判或是误判案件,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统一的进程。

第三,在党的十五大之后,司法机关全面进行司法改革,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检、法两院为此理出一些方针,以此维护司法公正。然后,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严重的影响了群众对政府机关的看法。

第三,我国行政权不断扩大,难以加以控制。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的制约,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一时无法依职权进行追究,致使了法院的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务必进行合理的、必要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控制,保证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将检察权定性为法律监督权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

监督权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了,作为国家权力,监督权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秦朝时期,我国就设置了御史大夫,它与丞相、太尉并称为“三公”,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其他官员。丞相、太尉分别掌控行政和军事的权力,由此可见,当时的权力是分开进行管理的,也产生了我国御史监察制度。

西汉末年,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是在秦朝御史大夫的基础上产生的,其职能也是一样,对其他官员进行监督。魏晋之后,每个朝代都专门设立了检察机关,这说明了监察机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长期执行着三权分立的制度,御史监察制度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

(一)进一步实现我国社会法制统一

在新的时代之下,我国社会法制应该做到机关各地的法律和法规相互统一、公用,这样才能进一步实现我国社会法制统一,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每个人的权益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检察权的性质定义成法律监督权,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这样十分有利于我国法律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法律能真正的为民护利。

(二)实现我国司法公正

我国将监察权定义为法律监督权,这能进一步实现我国司法的公正性,但不能促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从检察权的出现的历史可以看出,检察权最初出现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稳定,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历经千年,检察权在每个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名称,但是其主要目的是没有变的。尤其是现在,检察权更是监督和制约警察、法官的权力,警察、法官的权力不再是唯一的,这样既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司法权,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相信国家。

(三)推进我国司法反腐活动

反腐倡廉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反腐工作不仅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也是国家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由于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得众多群众对政府不再相信。因此,面临着这样的情况,我国司法工作务必要做好反腐工作。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权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司法活动不公,就会打破人民群众维护自己权益的防线,进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使得人民宁可通过微博等这样的网络力量办事,也不愿相信司法机关的公平性。因此,检察权应该发挥其优势,对不法分子“一视同仁”,这样才能还公平一个天地。

四、结语

检察权的性质问题是司法改革中一个重点,也是改革的核心。检察权有着为民护利、维护国家安稳的作用,可见检察权在司法工作中重要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依然是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这不仅可以加深法学的理论意义,还有着重大的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徐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河北法学.2008(4).

[2]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

[3]吕涛.检察权的宪政意义.山东社会科.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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