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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运行现状研究

2017-06-06姜龙喻传蔚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姜龙 喻传蔚

摘 要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重要作用。其应有效用的发挥依赖于该制度的司法运行。从裁判文书上来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的运行现状都未如预期,存在着诸多困境有待解决。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司法运行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姜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喻传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02

案例指导对保障司法裁判的统一、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至2015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批指导性案例,共计52个。社会各界对该制度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参考系”。但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然运行状况,远未达到预期效果。法律制度的运行最终须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方可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本文拟从裁判文书出发,检视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运行的现状,分析其面临的困境,探索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走向。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

案例是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由法院的生效裁判累积而成的司法资源,对于完善立法、发展理论和指导司法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法院历来重视通过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为了考察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首页, 以“指导案例”为关键词,搜索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裁判文书,共计195份,经整理后形成134份有效研究样本。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宏观运行

1. 个案中当事人提起参照指导案例案件情况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仅有134件提出参照指导案例,其中民事113件,行政16件,刑事4件,执行1件。在134件中仅有54件人民法院给予了回应,占40.3%,还有大部分案件人民法院未予回应,视而不见。

2. 指导案例被提起的情况

考察134份裁判文书,有42件为“相关指导案例”,18件所运用的为非指导案例,仅有74件提及到确定的指导案例。在74件个案中共涉及到指导案例17个,约占发布总数的32.7%,另外还有35个指导案例没有被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运用,长期“失宠”。

3. 横向比较各地运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指导案例1件,这与其职能和审级有很大关系。将有16-20件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列为第一组,有11-15件的列为第二组,有6-10件的列为第三组,5件以下的列为第四组。

第一组:山东20件,浙江19件,共39件,约占29.1%。

第二组:河南12件,广东11件,共23件,约占17.2%。

第三组:安徽、江苏各8件,湖北、河北各7件,共30件,约占22.4%。

第四组:吉林、陕西、福建各4件,辽宁、海南、四川各3件,山西、广西、北京、湖南、上海、江西、天津、宁夏各2件,重庆、甘肃、贵州、黑龙江各1件,共41件,约占30.6%;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云南5省区,在考察的裁判文书中还没有一例提出参照指导案例。

4.指导案例运用审级和法院级别情况

指导案例的运用审级与法院级别大致相当,在案件审级上主要集中于二审,个案数为78,一审较少,个案数为44,而再审和提审个案数分别为10和2。在法院级别上主要集中于中院,个案数为77。高院运用的有15,基层法院运用的有41,最高院运用的为1。为什么主要集中于二审,而不是一审呢?经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法院没有形成运用指导案例自觉,法官寻理、寻法仅局限于制定法,当事人不提出参照指导案例,法院便不主动运用。第二,当事人通常比较信任一审,只有一审裁判不符合指导案例时,方在二审提出。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微观运行

1.指导案例运用的启动

(1) 提起主体。对指导案例的运用,实质是一种规则的运用,对运用的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任何主体都必须遵循指导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在考察的裁判文书中,“运动员”与“裁判者”均有提起参照某某指导案例的情况。指导案例通常成为“运动员”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者”的参照依据。

(2) 提起形式。在司法实务中,对指导案例提起的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形式,即以指导案例编号提起、以原案件号提起、以案件名称提起、以某报刊文献提起,还有部分案件所提起的指导案例没有特定化,部分裁判者也未查明其指向,甚至少数裁判者在作出裁判时也用了类似于“根据相关指导案例精神……”的表述。

2.法院运用情况

(1)运用方式。在法院给予回应的54件个案中,法院对指导案例的运用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作为证据认证。在当事人提起的指导案例中,有13个以证据的形式提起,其中1个确为该案证据, 另外4個被法院予以纠正,法院认为指导案例不是证据,还有8个经历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的过程。第二,作为说理论证。有44个指导案例成为了法官说理的依据,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进行论证。第三,作为法源引用。在考察的裁判文书中,有1例成为了法官裁判的依据,作为法源在判决书中加以引用。

(2)运用结果。在法院予以回应的54件个案中(包括作为证据认证的个案),予以参照的有43件,不予参照的有11件。其参照与否,只有极少数案件说理充分,大多说理欠缺,甚至没有说理。

3.当事人以指导案例为由上(申)诉,终审法院处理情况

考察134份裁判文书,有9件当事人以指导案例为由上诉、申诉,本文总结了比较典型的4种情形。其一,当事人提出本案不能参照指导案例,终审法院未予回应,视而不见,没有明确其参照与否。其二,终审法院用了“相关指导案例”的表述,没有将指导案例特定化,这样的表述无异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述一样没有说服力。其三,终审法院并未准确回应上诉人的诉求。上诉人的意思是成文法确定的规则与指导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存在法律上冲突,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而二审法院仅仅是从形式上纠正原审法院将指导案例作为法源引用不妥,而没有从实质上予以纠正。其四,终审法院详细的从案件事实和法律上论证了本案与指导案例的差异性,从而得出本案不能参照指导案例的结论。

二、 运行现状折射出的运行困境

(一)社会参与度较低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已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只有134份提起参照指导案例。各地区法院运用指导案例裁判的比较少,甚至部分省区法院还没有一例参照指导案例裁判。在考察的134个案件中,绝大多数指导案例是当事人或律师提起,共118件,约占88.1%,法院主动参照指导案例的只有15件,检察机关1件。

(二)指导案例参照较少

在17个指导案例中,只有11个指导案例人民法院给予了法院回应,其中,只有9个指导案例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在52个指导案例中,仅有17个被运用于司法个案,还有35个自发布以来无人问津。

(三)指导案例提起形式不统一

指导案例提起的形式较为混乱,在所考察的裁判文书中就多达5种。作为一种裁判规则的运用,应当与成文法条款的适用一样,其提起形式应当唯一确定。指导案例xx号,是指导案例区别于其他案例的一个标志。因此,指导案例以“指导案例xx号”提起更为准确。

(四)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指导案例不予回应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考察发现,在当事人提出的118件中,有79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未予回应。在高院一级审理的15件案子中,只有四川高院、广西高院和山东高院予以回应。

三、结语

一项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得到有效的运用,案例指导制度也是如此。在该制度的未来运行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指导案例的运用;使人民法院产生运用指导案例的主动性;即时纠正指导案例的运用错误;让指导案例走向个案,如此方能使案例指导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真正实现其设立初衷。

注释:

周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4日,第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胡云腾.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2014年1月29日,第016版.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2015年4月30日訪问.

由于裁判文书上网晚于指导案例制度实施,因此只能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裁判文书,共计16个月。这样的统计可能不全面,但是可以从中展现当下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运行面貌。由于重复上网、类案的出现等诸多因素导致在195份裁判文书中只有134份为有效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2013)安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36号指导案例是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作为证据提交。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西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第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指导案例……,判决如下……”。该案在二审中,法官认为直接引用指导案例不妥,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提起参照指导案例1件,详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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