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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分析与完善路径

2017-06-06张韵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摘 要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日益严重的恶性诉讼背景下产生的,以此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是对第三人的司法保护。恶性诉讼不仅伤害了第三人,而且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对司法公信力的挑战,会使国家社会的权威受到影响,也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撞击。虽然对案外人进行了事后救济,但这并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所以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

关键词 案外第三人 撤销之诉 制度分析

作者简介:张韵,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97

2012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新增,虽然对第三人有了一定的保护,但其规定并不完善,有许多问题仍无法解决,在实际的运行中表现出很多弊端。2015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再次制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和出台背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其定义是,民事案件发生时,若法院对当事人的判决实际到第三人,第三人有一定的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等。2012年民事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对民事诉讼的主体的规定,使一些第三人并不能享受此权利所以第三人的权益又将如何解决呢 ?

我国社会的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利益冲突,民事纠纷事件越来越多。而民事诉讼也不再是简单的两方,有很多时候会出现第三人。为了保证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在案件审理中,第三人可依法参与案件的诉讼。第三人有时并不知道自己处于民事诉讼中,这对第三人明显不公平,也使第三人无法及时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虽然案件之后对第三人有一些补救措施,但并不能满足第三人的需求 。所以,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必须完善。当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三人在法律诉讼中不能诉讼,只有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时,第三人才能提起诉讼,这样对虚假诉讼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而在2012年和2015年提出的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从实际运行中看,并未完全解决现存问题 。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二、大陆以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之法国

最早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国家是法国。在《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即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法官的判决侵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么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判决执行变更或对撤销。当第三人对判决有异议时,法官进行判断裁决。法官判决时,可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的裁决,第三人不满意时,第三人不能再提起诉讼,只能寻求法律救济。而法典还规定,法官的判决的效力是相对的,那为何第三人的权益还会受到侵害呢?可见其法典的编写也不够严谨。但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提起诉讼,这对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之台湾

台湾地区中根据自身情况,对法国法典进行了借鉴,它与法国的诉讼也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指出,第三人若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在判决执行时,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法院可撤销对其的不合意的地方,但对其他救济者不能产生影响。这样既保护了第三人,也是对当事人的保护。台湾地区的法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比较支持,在第三人提起诉讼时,对法院的判决不可更改,但续作担保,只将对第三人不利的裁决撤销。台湾地区的法律更偏向于维护法官的判决,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不更改。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若其是恶意的诉讼,法院可以对其财产没收,第三人有何意见可再提起抗告。对于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倾向于调解两者的矛盾,原判决的执行不应受到太大的影响,其执行方向不变。原判决仍有一部分需要被执行。这与我国大陆的规定就不太相同了,我国大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可能是对其判决的推翻,给第三人所提供的权利就更大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影响。台湾地区与大陆的法律侧重点不同,但也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三、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基础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之前,应当要清楚案外第三人如何才能提起新的诉讼,反对法院的判决,有何依据。

其一,程序正当理念。法院要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利,诉讼要在正常程序下产生一个正确的判决。若第三人没有参与诉讼,而诉讼中又侵害第三人的财产安全,那么要第三人接受判决结果是不合理的,对第三人也是不公平的。对于现在许多的虚假诉讼,如果硬要第三人接受,那么我国的法理何在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制定,也对虚假诉讼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的打击。

其二,判决扩张理念。法院的判决,一般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应。而现在为了提高司法的运行力度,第三人有时也会包括到既判力中,甚至是更多的人。而现在第三人无法提起诉讼,所以这对低散热的法律救济就寥寥无几了。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诉制度一定要完善。

其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添加了。在诉讼中,当事人一定要诚信,欺骗或连用诉讼权利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当事人不讲诚信,也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等,所以当事人未遵守诚信原则时,第三人可撤销诉讼,以此维护第三人的权利。法院撤销当事人的诉讼,维护法制的正常运行。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现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而其他人无法提起。例如,小红欠晓明50万,而小红与小律虚构了一个50万元的债务关系,再由小律去起诉小红,结案后,小红将50万给小律,无法支付晓明的债务。这就是一个明显的欺诈诉讼。这样的情况使法院无法得知其动机,也无法得到更有效的信息,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无法进行法律救济。晓明在这里就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三人,他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所以权益受到侵害也无法解决。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期限及形式

在新《民诉司法解释》中,有许多地方有争议,对于起诉审查时间不明确,而审查的形式也不统一,这就会让人不知怎么做,现在很多地区的做法也不太一样。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严格控制,对于立案也要审查清楚。现在国家在这方面也在加紧立案。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

对于第三人提起的起诉重审,现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为第三人发现原有判决并不正确,但这并不能说原有的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原合议庭的审理也正确,但让其继续审理未免有失公正。但原合议庭对案件比较了解,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让其参与可减少资源的浪费和审理的时间。所以,应在这里建立更加详细的法律说明,什么情况建立新的合议庭,什么时候不用。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执行更为有效。

(五)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在了解到法院判决的时候就可以申请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对于到底执行哪一个,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相应的情况也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解释,有些人认为,法院应优先再审,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以免再出现其他纠纷。也有人不认同这个观点。但不管怎么样,第三人都只能选择一个,避免对权利的过度使用。

四、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路径

(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出台不久的制度,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善,对于第三人的权益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并不多,对于诉讼的范围、主体要求、程序执行等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对于第三人的救济和申请再审问题应区分开来,其分为五种情况。第一种,第三人对执行有异议,且成立,应中止执行,重新审理 。第二种,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对第三人不利的因素,只将其改变,就能达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那就可以不用重新审理,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第三种,双方当事人虚假合谋,只为了谋取利益,既可以撤销审判即可。第四种,民事诉讼主体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审理。第五种,第三人即可撤销又可重新审理时,选择一种,且不允许再更改。

第二,完善《审判监督解释》。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审判监督解释已不合适。关于一些解释也必须要更新了,现在的法律要跟上社会的发展。对于第三人应给其更多的权益保护政策,保证其合法权益 。

(二)第三人处分权的限制

第三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档期起诉条件既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满足申请再审时,第三人就有选择权,也是第三人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但这种权利选择是单向的,已选择了一条,就只能在这条路上走下去,不管出现什么其他情况,不能更改 。这样不仅满足第三人的事后救济,对第三人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都可以保障。

(三)法院的释明权

我国现在的诉讼模式中诉讼主体都是当事人,法院无法干涉当事人的选择,但由于一些第三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不是很了解,才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这时我们的法院法官就要对第三人进行一些法律常识的介绍。第三人虽然有选择,但有时他并不明白两种制度的运行机制,不清楚自己该怎么选择,不知道哪种方式是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所以这时就要法官的引导 。法官可以解释两者的区别和对第三人的好处以及坏处,给与一定的意见,但选择的主体还是当事人自己。这样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也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结论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重要作用。我国现在也出台了许多的相关法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并不完善,还需进一步改进。对于许多执行的细节规定的还不够具体,所以在运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不仅是对第三人的保护,也可以减少恶性诉讼的现象的发生。

注释:

华梅、裴国强.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立法背景.法制与社会.2016,3(24).114-115.

华梅、裴国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再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7(23).123-124.

林小惠.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恒定主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2).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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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法治研究.2015,8(2).89-98.

段麗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辨析.法制与社会.2014,10(24).42-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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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完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衔接——从对案外人权益的事后救济分析.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3(6).16-19.

张艳.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以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为样本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4,4(6).15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