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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中媒介平台责任

2017-06-06秦梦圆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文学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的日渐繁荣,我国网络文学市场蓬勃发展。各大媒介平台作为网络文学的主要传播基地,在给网络文学作品提供直观的受众平台之外,也成为盗版侵权的重灾区,客观上限制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以及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媒介平台在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方面的特殊作用,更好地肃清网络文学产业,本文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媒介平台的角色定位,增强媒介平台经营者的版权意识,规范行业责任。

关键词 网络文学 版权保护 媒介平台 行业责任

作者简介:秦梦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76

一、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互联网兴起带动阅读方式的进步,新媒体平台的出现催生新的文学作品形式——网络文学。其受众群体的数量整体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受众面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网络文学产业已然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文化产业。

网络文学产业链逐步完善,但与此同时,侵权链也随之拉长。从创作到出版,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且日渐猖獗,不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减少了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更会使得侵权盗版行为蔓延扩大,给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损害,从根本上制约了整体产业链的良性发展。据统计,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整个行业一年损失近100亿元 。可以说,解决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

二、规范媒介平台责任的必要性

(一)媒介平台的角色定位

1. 媒介平台的概念与特征。媒介平台,是指通过某一空间或场所的资源聚合和关系转换为传媒经济提供意义服务,从而实现传媒产业价值的媒介组织形态 。

广义的媒介平台包括传统媒体自建的媒介平台(如人民网、CNTV等)和新媒体;狭义的媒介平台特指新兴媒体,即基于互联网的媒介平台,如盛大、百度等。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的媒介平台,是一个传播学概念,指以计算机为技术支持,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但承载信息的媒介并不限于互联网,而是既有线上服务也有线下业务。

所有媒介平台具有四大共性:

一是聚合性:集成各种生产要素,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聚合。如提供通信、购物、搜索等产品和服务;二是互动性:一种双边或多边市场的对等开放,传统市场是单边的;三是开放性:面向广大消费者,信息开放,资源共享,对使用者一方是免费的;四是虚拟性:不直接创作网络文学,而是为网络文学的传播提供某种服务,但并不完全虚拟,包括线上和线下,新旧媒体的对接。

2. 媒介平台的范围界定

(1)区别于传统媒体。进入信息爆炸、资源融合的互联网新时代,单一的传统媒介组织已不能适应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需要。传统媒介组织,通常称为媒体,在传媒产业中一般承担文学作品内容提供商或传播渠道运营商的角色,而媒介平台却是融集成资源、需求和创造价值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是一种新的媒介组织。

相比于传统媒介组织,媒介平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媒体和出版商。其具有交互性、跨时空和受众面大等特点,真正改变传播状态,增强受众的选择权和主动性,与受众建立互动性联系。

简而言之,传统媒体组织的概念既不能涵盖类似于谷歌、百度等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也不包括Facebook、微信等碎片化信息传播平台,所以要把他们跟传统的媒体公司区别开来,界定为新兴媒介平台更为准确。

(2)区别于网络服务商。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中,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使用了网络服务商这一概念,同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运营功能,将网络服务商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通过信息网络(网站、客户端等)直接向讀者提供网络文学原创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盛大文学、起点中文网;另一类是为网文作品的传播提供相关服务平台,而不是原创文学的网络服务商,如作为网文聚合载体的搜索引擎、浏览器、网盘、论坛以及提供网文传播渠道服务的微信、微博、贴吧等第三方网络服务商。

而相比于中国互联网法律监管领域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商这一责任主体概念,媒介平台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覆盖网络文学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个环节的主体。不仅包括上述两类营利性服务商主体,还包括提供转码技术,提供文学作品内容,提供运营渠道等各种品牌运营商,例如类似于谷歌图书馆之类的公益性网络文学传播平台,使用网络服务商的规则标准就不适合。

(二)媒介平台的版权保护现状

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南方都市报曾就百度贴吧的盗版手法进行了批判性报道,引起读者热议,网络作家也抓住舆论导向,通过微博发声、发文谴责、诉讼等多种途径艰难维权。在舆论的压力下,百度贴吧回应:12小时内清除相关侵权内容,并提出整改措施 。

紧接着5月,包括起点中文网在内的多个原创类网站及其母公司阅文集团起诉百度涉嫌侵权,国家版权局也就百度贴吧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5月下旬,百度贴吧终于一改往日打太极的做法,全面展开清查盗版侵权行动,对贴吧、手机百度等产品上的盗版侵权文学内容进行彻底的排查整顿,将3000个贴吧分批次给予暂关,包括悲惨世界、唐家三少、四大名著等贴吧全部被暂时关闭。

类似百度之类的媒介平台,虽然终于迈出自律行动的这关键性一步,背后却反映了网络媒介平台对网络文学侵权行为的长期漠视以及责任的缺失。

(三)规范媒介平台责任的特殊性

在英国公民Payam Tamiz诉谷歌公司一案中,谷歌辩护意见认为,传统媒体和出版商,可以自行选择出版的内容,并自行审查、自行发布,但如谷歌等网络媒介平台,不能控制发帖人的行为以及内容 ,因此不能过分苛责。

类似谷歌这样的新型媒介平台,不直接发布原创文学,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和算法提供发布平台的中间媒介,如何确定其整体责任?此外,媒介平臺自身具有内部特殊性,微信、谷歌之间各自性质不同,责任自然也有很大差异。

而现实是,传统媒体在版权保护方面受到多方法律法规的规范,但对于新的平台似乎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来就版权问题进行监管。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专业化,面对网络文学庞大的粉丝群体用户消费,盗版方式的花样百出,以及网络文学改编影视游漫联动的资本吸引,各大媒介平台作为网络文学的主要传播基地,明确界定这一主体的责任范围,加大打击盗版侵权力度,更能适应网络文学产业链延长和版权资本保护性运营的需要。

三、 明确媒介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除了完善法律法规,移动互联网+时代更要从传播渠道、行业主体的责任入手。目前,我国在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保护责任的法律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以国家版权局为首的四部门联合开展“剑网v行动”专项治理,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列为重点任务之一。相关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在版权保护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

但仍然存在着不足,诸如媒介平台主体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种类的设定,以及惩罚措施等方面规定得还不十分全面,这里笔者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一)树立风控一体的归责原则

在保护网络文学的版权方面,要明确是谁的责任、向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在划定立法执法机关、媒介平台、原创作者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时,应当遵循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谁能控制风险,谁就承担责任。而且,在分配法律责任时应关注各个平台的运营特征、交易结构等。

例如起点中文网,连接的是读者以及原创作者,其中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多项法律责任,但本质上都属于多边至少是双边的法律关系,文学网站作为直接的媒介平台,就应当承担起防止作品侵权的风险,以及监督作品来源的责任。

再比如百度搜索,可能涉及终端与文学网站、搜索引擎与消费者、原创作者与文学网站、原创作者与消费者等各种类型的合同,因此也可能涉及多种原因导致责任。

鉴于作者网络知识的欠缺和举证的局限,直接维权经济成本高,而网络文学的相关媒介平台有控制风险的财力和技术,不应该只是文学作品运营的经营者,更应该是版权保护责任的承担者。

(二)提高媒介平台的注意义务

在授权、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全过程,应当坚定版权保护意识,按照国家版权局倡导的“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严格遵照授权权限,合理合法使用版权。

第三方网络服务媒介平台尤其要提高注意义务和行业责任,增强版权意识,切实维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提供任何涉及侵权的网络技术服务,严格遵守通知意见,加强管理。

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打击移动网络文学盗版,规范贴吧、论坛的管理,《通知》第9条对相关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推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聚合应用的正版化 ,第7条规定不得通过搜索或链接等方式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学作品;三是强化举证责任,媒介平台主张其仅提供自动搜索链接等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举证义务。

(三)明确设定侵权责任种类

针对这一点,《通知》有了详尽的规定 ,即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传播前的上传审核机制、出版后的投诉机制、出现侵权时的处理机制、最终的通知删除机制,全过程无死角的落实媒介平台的主体责任。

对于直接的媒介平台,设定了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网站内要设计投诉板块,完善投诉后的处理机制,保证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对于间接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规定了保存数据信息,审核负责人身份,24小时删除侵权,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等义务。

(四)加大侵权惩罚性赔偿力度

媒介平台作为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应当对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强其打击盗版侵权的自觉性。《著作权法》关于网络文学侵权的损害赔偿方面,规定了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对两次以上的故意侵权,将标准增加为一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把最高赔偿额标准从50万提高到100万。但即使提高到100万元,惩戒力度仍然难以达到完全震慑侵权的作用。

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遏制版权侵权问题,还需提高侵权成本,使赔偿金高于侵权所得的违法获利。不仅要对盗版商进行处罚,还要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媒介平台追究赔偿责任。除了追究民事、行政责任,还应扩展到刑事责任 。同时,对原创作者来说,以往因为高昂诉讼成本和较低赔偿数额,只能“望洋兴叹”,而现在,如果提高赔偿额度,会激励更多原创作者进行维权。

注释:

数据来源于艾瑞咨询公司发布《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

媒介平台,摘自MBA智库百科.

摘自《2016年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大事记》.

Tamiz V Google [2013],2016北大-斯坦福-牛津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发言.

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6年4月12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离不开法律利剑.河北日报(2016年12月16日).世说新语09版.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民事法学.2016(3).

[2]霍勇刚.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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