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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互联网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7-06-06王麒皓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互联网+

摘 要 “互联网+”的出现,标志我国信息时代发展跨向新的一个高度。互联网域名,有其特定的发展,也面临着重大变革,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有更新的理念和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 知识产权 域名

作者简介:王麒皓,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75

我国是一个信息产业大国,知识数据化的标志就是将知识转换为信息,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尤为重要。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的解释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可以说“互联网+”的过程也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其推动各产业的互联网化,具有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链接一切的六大特征。正是这个动力促使“互联网+”时代深刻地改变着知识的认知,推动知识向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国家也同时提出创新驱动战略与知识产权高度融合,将我国发展成一个创新性国家,是我国一个伟大的宏伟蓝图。由此,作为互联网的基本要素-域名的保护,也将是蓝图中的一项重要的工程。

一、互联网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域名,顾名思义是基于因特网的一个定位方式,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顶级域名一般指国家(比如.cn),二级域名以.com(公司)、.org(政府机构)等形式存在,三级域名一般是企业名称或者地域名称。而涉及地域名称或企业名称的域名和本企业的商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命名原则是以商标法为渊源,比如说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但域名并不是商标,他们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一是表现形式不同:商标以文字、图形以及文图结合组成,以普通人能够很明确分辨为主;而域名只是以数字、字母组成,只要不与既存的域名重复,即可使用。

二是由于域名和商标构成不同,所以域名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商标: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一公司注册域名使用“yaho0.com”,但是我们知道“yahoo.com”,在商标法领域,我们认定是近似商标,可是在计算机范围内,我们知道“0”和“o”是两种输入方式,是不同的,所以该域名可以使用。

三是商标具有地域性,以注册地为准,一般不具有国际性,而域名是国际性的。

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高速发展阶段,接踵而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给了互联网安定的保護,也给“互联网+”提供了更大的平台。更多的传统行业走向借“互联网+”而发展迅速,随着CPS(信息物理系统)等智能化技术产生,我国在创新产业发展将有强有力的后盾,也因此奠定了“互联网+”越来越发展平稳。在这种平稳的条件下,域名的注册将会出现直线增长的趋势,域名增长也将会带来更多的保护问题,规制域名保护也是势在必行。

我国2004年9月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中国域名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国务院信息办主要负责中国域名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办法;选择、授权或撤销顶级与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根据上述规定,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的顶级域名cn.。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我们要禁止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安定的名称,同时我们也要禁止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或者企业商标名称,不仅这样,我们还要在一定限度下禁止域名转让或者买卖。如注册域名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商标名称相同,且域名与不为该企业、商标所有人所有时,第三人才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结束,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200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以相关案件的受理、管辖、案由、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做了一定的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即:合法的民事权益被侵权;原告主张域名的主要部分为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音译等,或者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类似,容易与他人造成混淆;非正当理由利用以及恶意使用。同时将恶意情形也做了界定: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因使用他人商标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进错相关在线站点;高价转让域名以获得利益;注册域名后不使用,阻却权利人使用。

二、“互联网+”背景下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变革

美国的《联邦商标淡化法》,该法案规定驰名商标与域名无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就认定为侵权,但是此法无法清晰的辨明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混淆、救济措施,继而美国出台《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将明确域名侵权,这部法律的颁布,就其创新性而言,给予很多国家地区一定指导,也推动了很多国家的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发展。2016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将“互联网域名管理权”移交至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据地址分配机构) 。这一改变,将域名保护变得更加透明,而且推动了互联网全球共治,美国政府不再能够幕后操作互联网基础资源。 德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显著性声誉认定为侵权要件。《德国民法典》补充规定,只有工商竞争这个条件下可以适用域名纠纷,在域名抢注时行为人违反善良风俗,主观恶意,构成侵权 。故此,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活动中,不得毁坏他人声誉,否则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对于我国,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出台明确侵权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域名侵权和商标侵权进行明确界定。《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域名注册服务时,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也就是实名化办理业务,通过实名认证,被侵权人会更加方便提起诉讼等救济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三、互联网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鉴于我国2008年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制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也随着互联网用户规模、应用领域全领域扩展,结合互联网性能几何倍数扩展这三个方面的高速发展,我国将会面临大量互联网域名需要被审核、被保护、被抢注后的救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需要国家法治力量和应随而生的相应措施才能更好的解决。

(一)从法治角度保护域名知识产权

1.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期,需要我国对互联网域名进行明确的界定,将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具体化。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市场交易”可以扩大解释至“网络市场交易”。通过法律解释,给法官以明确的界定。制定一定的法律或法规,将商标和域名做分别保护,也将重点打击运用驰名商标等不法分子抢注域名的行为。

2.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配置,简化救济程序。我国现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我们还需要更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活动中针对管辖、当事人举证以及证据的认定的技术提升;由于域名案件侵权认定较为专业化,针对域名问题的举证,我们可以加设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质证阶段。域名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造成刑事案件的,我们也应当更加严厉的制裁,使得企业管理、企业品牌得到最大的保障。

3.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地区知识产权行业战略。结合产业的多重性,在“互联网+”的条件下,不同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创造力不断提升,对相应的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增加行政监管力度,使得知识产权运营阶段更加能够高效、优化。构建域名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实名制认证严格执行制度,使得群众能够第一手了解到相应信息,以免侵权,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当加强搜索功能的完善性,不仅使一些不知名企业域名的注册更加安全,而且使得实名制的注册者更快捷地保障自己的信息,如果造成侵权,也更加方便追究其责任。

(二)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

基于上述情形,我们应该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域名保护:

1.加强域名审核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尤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训对象。

2.拓展互联网域名空间,例如IAHC(互联网国际特别委员会)增设了七个通用顶级域名:.firm(公司),.store(销售企业),.rec(娱乐业)等 。

3.针对抢注或域名投机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将“先将他人注册的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明确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域名由于自身的国际性,因此针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区际联合,IAHC即为联合下的组织,研究管理域名使用和管理问题。

5.我国始终坚持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进网络信息技术的自主创新,才能迎合互联网全球共享共治这一目标。

6.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应当加强其管理力度,增强行业自律性,杜绝行业间恶意竞争,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促使下完成信息交换、人才培训、相关律师团队的构建等措施。

7.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通过网络的力量,将域名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搭建数据库,将国内优秀教育资源和国外资源共享。

四、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但是一个重要的政策课题,也要求其永恒地追求并实现不断提升的目标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说,要走的路还很长。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对其所有者权利的保障,促进其科研创新的动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依靠的正是知识、科技的发展,为这些发展保驾护航的正是知识产权有效的保护,只有从根本上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才能為其科研创新提供动力。

注释:

阿里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报告.2015.4-12.

张岩.“互联网+教育”理念及模式探析.中国高教研究.2016(2).70-73.

罗锦莉.移交互联网域名管理权或是“虚晃一枪”.金融科技时代.2016(11).88.

田伟伟.我国域名权法律性质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2015.9.

朱江岭.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研究.海洋出版社.2016.118.

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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