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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列袭警案谈警察在执法中面临的几个问题

2017-06-06赵文砾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执法依法行政人性化

摘 要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警察自身的原因。本文通过分析暴力袭警事件来分析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对策,来有效预防和减少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依法行政 人性化 执法 暴力袭警

作者简介:赵文砾,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67

党的十八大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大方略,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彰显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全国政法机关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性矛盾、结构性矛盾、利益碰撞等社会矛盾凸显,导致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时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呈日趋增多之势。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共发生了714起袭警事件,平均每18小时发生一起袭警事件。最终处理结果是65.8%的袭警案件烂尾,27.4%的袭击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当场击毙,另有2.7%免于法律处罚。如,2016年2月9日16时30分许,王笑、张华二人在西安市阎良区逸园小区赵五杰家中喝酒后下楼,因王笑随地小便与小区业主周萍、张林夫妇发生口角并厮打,致使周萍及被告人张华受伤,张林遂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民警张鑫、王馨文到达现场处置,正向报警人张林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张华和王笑开始谩骂民警,上前对民警王馨文进行殴打,用脚踹向民警王馨文腹部,导致其腰部软组织损伤。后二人看到民警张鑫手执执法记录仪拍摄出警情况,遂上前抢夺执法记录仪,张华持瓦片欲袭击张鑫并进行威胁,被人拉开。据统计,2010年至2015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567人,且每年牺牲人数持续上升,暴力袭警是导致警察牺牲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就当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问题作以分析,并提出一些执法建议。

一、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

有法不依,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执法者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具体表现为:其一,在执行实体法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在具体办案中,对案件定性不准,法律运用不当,处罚随意性较强,甚至追求经济效益,以经济手段代替法律职能;其二,在办案中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办理。例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中应当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一人办案两人签名。

另外,还有未拘先办,罚缴未能分离等。无法可依,是指办理案件中,行使职权、处理違法犯罪人员时,有些特殊情况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如“碰瓷”、“讹人”等现象,旧的法律没有涉及,新的法律还未形成。如,袭警罪至今作为妨碍公务的从重情节处理而没有单独立法。

(二)执法权力时有滥用,存在侵犯“人权”行为

部分基层科所队为完成罚没指标的任务,不少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拘、以罚代教现象时有表现。如在卖淫嫖娼案件中,各地民警大多以处罚娱乐场所和嫖客为主,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最高数额进行罚款处理,而对卖淫女处罚轻微甚至不处罚,收到罚款后直接放人了事。一些地方民警在办理案件中,滥用警械武器,伤害了无辜群众,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口供,方法简单粗暴。

(三)以“人性化执法”为由,法外开恩

人性化执法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道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目的是实现执法公正。然而,一些民警甚至领导误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靠人情执法。据报道,2007年春节之际,江苏某巡警支队选出60位民警,成立“交巡警义务帮驾车队”,为酒后驾车的市民提供服务。使得酒驾的司机非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为其提供了帮驾服务,这种行为受到了酒驾司机的好评,个别领导认为这种帮驾行为就是一种人性化执法,但违背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和实质。事实上,自从2011年5月酒驾入刑以来,法律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本来酒驾行为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在帮驾服务情况下,违法者不但没有受到处罚,而且得到了默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酒后驾车的行为,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发生,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险不容小觑。重要的是,这种行为破坏了严格执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重执法主体、轻执法程序时有表现

为了规范公安民警办理案件的流程,使其合法有效,公安机关分别制定了办理各类案件程序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公安机关和民警注重的是实体是否合法,甚至认为只要实体正确,违反程序规定也无所谓。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个别民警在办理案件中,滥用强制措施,违反办案时限的规定,超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没有按时通知甚至未通知;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进行拘留的没有送往看守所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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