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及完善

2017-06-06杜佳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制度弊端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从西方兴起的新型法律制度,它允许特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在支持人居中调停下进行和解,在我国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后已经被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鲜明的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认为要根据实际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这一制度不断进行修正,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和解制度。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法律制度 弊端

作者简介:杜佳阳,山东烟台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58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點、理论基础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

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逐渐从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型法律制度,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指在犯罪后,经由主持人居中调停,使加害者与被害者面对面的进行协商。从而使犯罪人通过实际行动补偿被害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使加害人洗心革面,纠正错误,复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刑事和解制度总体上具有恢复性和对话性这两大特点。其中恢复性指的是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关注刑罚,但是更加关注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不同于以往由国家通过刑罚强制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一手段,它注重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这三方的努力,弥补损失,修补关系。

对话性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又一重要特点。现行的刑事诉讼司法体制忽视了被害人的应有诉权,这对于被害人而言是极为不公的。因此在刑事和解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一主体,使冲突双方由对立走向对话,明确各自的责任,找到和平解决冲突的方法。于是诉讼的双方都可以积极主动的解决纠纷矛盾,二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从而进一步推进了社会安定。

在实际运用中,这一制度除了以上两个主要特点,还包括:

1.和解的参加人包括加害人、受害者以及各自的亲属、朋友等。在有调解者参加的刑事和解中,又分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的办案人员主导模式和人民调解员主导模式。

2.刑事和解以平等、自愿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都要同意适用和解的基础之上,一方当事人或者公检法机关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适用。和解协议的达成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和解过程中加害人和被害人当然可以自愿退出。

3.形事和解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了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累犯不适用和解制度。

4.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劳务补偿等多种方式。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1.被害人诉讼主体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在战争期间人权遭到了极大的践踏,国际社会对战争期间的种种不公现象进行反思后,极力要求制定各种措施保护人权。在这一趋势下,即使是触犯了法律的犯罪人的人权也同样被呼吁要求得到保护。这样看来,既然加害人的人权都要求得到保护,那么已经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权难道不是更应该得到保护吗?正是在被害人诉讼主体论这一观念的引领下,才推动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

2.恢复性司法论。恢复性司法也称为修复性司法、修复性正义等,是与报应性司法相对的一种理念,指的是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平等沟通,使得犯罪人从心底产生负疚感,主动要求承担责任,从而使得双方冲突得以平息,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社会关系的一种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的原则,是指蕴藏于制度中的法学理念,它始终存在于和解的整个过程中,对这一制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和解的双方都必须遵循的要求。我国的刑事和解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解不成不加重处罚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指和解的参加者在使用刑事和解过程中,必然要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

2.平等自愿原则,是和解制度基础性原则之一,分为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两个部分。刑事和解遵循的平等原则主要指的是在和解过程中的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诉讼地位上平等,双方处在平等的位置上来沟通和交流。具体来说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都有权聘请律师,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权提出自己的诉求,有权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

自愿原则,指的是启动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以及终止和解程序都要尊重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这是和解制度最重要的原则,是民主特征的集中体现。

3.和解不成不加重处罚原则。指在行使和解过程中,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之后当事人不愿遵守和解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原本的规定处罚,不能加重对于加害人的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害人在协商过程中陈述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不得作为日后正常诉讼程序中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累犯不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和解制度,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和谐社会是刑事和解产生的具有根源性和指导意义的理论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的主导学说和司法实践一直认为,犯罪三特性中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刑法所致力于保护的社会关系,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强调国家追诉主义。随着国际社会上广泛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以及国内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才逐渐重视起公诉案件中的和解制度,并在实践中检测了刑事和解的可行性。

(三)适用条件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和解案件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完全机械套用法律规定的范围,而是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有些地区规定适用和解制度的案件条件为“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加害方系自然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而有些地区规定的适用条件为:“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该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主要犯罪事实有证据支持,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初犯、偶犯;犯罪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已经被实际控制;加害人在当地有固定的住所或固定职业;有明确的受害人。”

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和解制度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基本事实清楚。有明确证据证明有犯罪发生且能够证明犯罪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2.加害人已经认罪且真心悔改。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只关注最后的和解这一结果的达成,更要关注加害人的心理状态。

3.诉讼双方在充分了解和解可能产生的各种结果后,仍然愿意适用该方式。

(四)和解方式

理论上有两种和解方法,一种是无第三人居中主持,当事人自行和解;另一种方式是在第三方的居中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实践中多采取后者的做法,但是具体由谁担任调解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以外的人员或机构担任主持人,例如人民调解组织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公检法三机关担任和解的主持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对此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对第一种观点的肯定,即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和解的主持人,并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须由三机关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对于当事人而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批人员是权威的象征,如果由他们主持和解,可以给当事人信任感和安全感,通过尽快完成和解从而提高效率,同时他们可以审核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一)吸收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作为调解主持人

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会出现片面追求效率的行为。尽管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和解协议的规范有效的达成,但是也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对案多人少的现状,利用这种权威迫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达到快速结案的目的,实质上是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面对这种情况,吸收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作为调剂主持人可以有效的应对这一问题的发生,例如使人民调解机构担任和解的主持人居中主持和解协议的达成以及和解程序的进行,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弥补司法资源之不足。

(二)灵活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补偿被害人

对于和解制度被扭曲成了“花钱抵刑”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经济赔偿的和解方式过于单一,使经济基础优越的人处于优越地位。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在经济补偿之外增加劳务补偿、社区服务、赔礼道歉等方式,和解中可以灵活的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补偿被害人。

(三)建立刑事和解赔偿标准

针对于经济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逐步建立刑事和解的经济赔偿标准。对于赔偿无上限的弊端,首先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设置最高额赔偿,在此之下,再根据加害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收入详细划分。此外,如果赔偿结果出现了明显的不合理,例如过多或者过少,则司法机关可以介入其中,处于居中地位引导双方再次就数额问题商议,确定针对于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数额。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朱吉龙、马秀娟.论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基础.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高春红.刑事和解如何阻断“花钱买刑”.法制博览.2012(7).

猜你喜欢

刑事和解法律制度弊端
跟踪导练(四)
论湘西地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及其意义
论“土十条”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分析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探讨微博在新闻传播中的弊端及改进方法
侦鉴一体的弊端与改造
“新农合”县级统筹弊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