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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2017-06-06许艳欣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制度应用价值

摘 要 处在当前的法治社会环境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法理学学科就显得比较关键,法律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法理学是学者对法律和法学现象基本观点的学科,在对法理学的应用过程中有着诸多的价值体现。法理学能有助于解开和探索法律法规的定理,这就为制定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思路。本文主要从理论上对法理学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深入探究,希望能对法理学的理论丰富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 法律制度 法理学 应用价值

作者简介:许艳欣,河北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42

法理学是基础的法学学科,在和普通公民的距离上和其他的学科相比就比较远,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价值体现上,和普通公民的距离又比较近。在近些年随着法理学的兴起,传统法理学的作用也受到了质疑,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法理学重要的地位,在实践的角度上有直接和间接实践之分,法理学通常只注重直接实践功能的发挥,但在间接实践功能方面,随着法律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应充分重视。

一、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及实践功能发展现状分析

(一)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分析

法理学主要是对法本体以及法律现象普遍规律研究的学科,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来看,并非对某个以及某几个部门法的研究,是把法作为整体来看待研究的,从这一整体上进行探究法的原理以及规律和目标、价值等。所以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缺少部门法就不会有法理学。在此就会产生一个疑问,法理学能对部门法起到什么作用呢?根据实际的研究能够表明,法理学主要是为部门法带来多样的理念,在法理学对部门法进行剖析之后,人们对权利的本质以及存在形态和形态转化等就会有深刻的认识,并在刑法以及民法等部门法的实施下保障公民的权利。

法理学能够对法本体进行深入的剖析以及对法的本源进行深入的探索,从而发现法的价值。在对法本体的把握方面以及机制追求方面,需要部门法以及法官和法学者的参与,在每个法律中都会有法理的问题,部门法在进行规定的时候,并非和生活是完美契合的。故在法官对案件没有直接法律规则应对的时候,就要充分对法的本源以及内容进行准确的把握,从而追求法的正义和信仰,通过法理对案件进行裁判。法理学在对部门法的整体规律以及内容的详细研究下,就能对法律进行分类组合,从而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对协调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就发挥着积极作用。

法理学在对立法的实践功能层面,能够为立法者提供政治智慧,法理学能为立法者树立指导思想以及立法的原则,从而让立法者从国家治理角度进行立法,法理学追求的法的公平以及正义等目标,也能为立法者对法律现象的价值实施分析,在法的价值冲突的时候,对解决实际冲突也能提供哲学智慧。法理学对司法的实践功能体现上,是法官不可缺少的理性思维。在进行司法审判中,并非只是熟悉法律条文不需要运用法理学,案件的审理以及判断中,法理学都在发挥着其自身的作用,在对案件的审判方面需要法律逻辑来得出法律结果,这些都需要法理学的运用。法律的原则有着高度概括性以及灵活性,能指导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符合实际,这也是法理学对案件审判的重要反映。法理学对执法的实践功能方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对政府实现职能转变以及促进市场经济和改革深化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對守法的实践功能方面,法理学能够使人逐步树立维权意识以及守法意识,法理学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担当着启蒙教育的重要角色,能促进人们的维权意识加强和守法意识加强。

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体现在多个层面,其中在法理学的定理应用价值上就比较突出,法律规范是能够进行变更的,但法理是必须要遵循的。应用法学通过制定行为准则来对社会的发展需求进行满足,法理学是通过探索以及解开法律法规的定理。法理学从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思想得出法的一般性定理,是普遍适用的以及有着实用价值的。和实用性质具体行为准则进行比较来看,法理学的定理则是恒定的,在普遍约束力的特征上比较突出。如法理学定理当中就规定,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这一定理在对劳动关系上就比较适用。在通过相应的分析后就能够发现,经营风险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雇主应当对劳动成果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对劳动产生的不良成果进行承担。

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中,方法论的应用价值比较突出,通过法理学的方法对部门法出现的特定情形进行思考。如任何部门法都首先要考虑法的起源,法从何时开始,例如劳动法的工人开始时间就是英国的《保护童工法》颁布的1802年。通过法理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将方法论作为研究的工具,就能得出更多结果,这样也会更加的贴近实际。如在法理学中法的起源理论当中,学者就能对为何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相比较晚产生,对劳动法出现的规定性进行考虑,并结合法的特征理论,对劳动法后出现的法律缺陷加以思考等。

(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发展现状分析

法理学的实践功能的积极作用发挥毋庸置疑,法理学性质也决定了法理学实践功能和其他部门法学实践功能不同。从理论层面来看,法理学能分成部门法理学和法理学两个类型,这也不是说法理学是法理学,部门法理学就是部门法理学,在部门法理学出现之后,传统的法理学就要向部门法理学靠拢,对不同的部门法理学的理论和适用性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在实际当中并不如意。在多样的部门法理学专著出现后,传统法理学并没有因此而向部门法理学相靠拢。在这一问题上,就有着学者认为,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比较强,本来能够成为沟通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的桥梁,而我国的法理学界法律解释学成为了纯粹的法理学问题,这就必然会为中国法理学在法律解释上走向末路埋下隐患。例如在民法上产品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仅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也适用,这对审判的结果就会造成影响,对同案不同判也会让人产生质疑。在部门法学者的解释上是一家之言,和所有部门法的统一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方法的影响力比不小,但这也是法律传统法理学要对此进行解决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理论和实践没有得到结合是法理学实践功能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困境。大陆法司法三段论是法官实践的重要指导性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和共同体外的人在思维上的重要区别。三段论公式的表示就是T→R(如果具备 T 的要件,则适用 R 的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 T 的要件);S→R(得出结论即适用 R 的法律效果)。法理学作为实践的科学,部门法理学出现是传统法理学发展的缺憾,但也不能不说是一种契机,部门法理学展现的紧贴实践的特征是比较鲜明的,与此同时也要能够认识到,部门法做法理支撑的任务也是法理学所做的。之所以说是契机,就是部门法理学出现给传统法理学研究提供了新平台,能通过对部门法理学研究发现,和社会生活更加贴近的其他部门法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法理上的需求,这一问题和需求是部门法学不能自给自足的,对此要能有清晰的认识。

二、法理学研究的辩证关系和研究不足之处

(一)法理学研究的辩证關系分析

法理学的发展在逐步的走向成熟化,但是在当前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化。在进行研究中要注重辩证的看待,法理学的研究中注意境界和视野的辩证关系,境界的高低就对内容的真理性以及永恒性程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与之相关联的就是视野,不同境界在视野上也是有着不同的,成熟的法理学角度来说,要能够在研究法理学的时候有哲学的眼光视野,全面的审视自然以及社会和人类与法之间的联系,广泛的吸收其他的科学研究成果以及手段,进行多元化的对比。法理学的研究中注重宏观和微观的辩证关系把握,宏观所说的是气势,而微观则主要是精巧,法理学研究是和这两者分不开的,成熟的法理学研究就要注重将宏观和微观进行有机的结合,注意两者间的相互促进,从宏观着眼并从微观着手。我国在法理学的研究过程中,在宏观建构上已经有着比较多的经验,而在微观的基础体系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理学的研究要注意思想和学术的辩证关系,所谓的思想就是灵魂,而学术就是载体,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以及基础,是人类丰富的思想成果,比较典型的有平等思想以及法治思想和民主思想等等。所以法理学的研究只有思想的深度才能真正得到良好的发展,发挥其实践价值。这里所说的思想并非是空洞的,是在学术的载体下进行呈现的,在法理学的领域当中,在学术上需要做的工作还比较多,在学术上研究也许比思想弘扬更为关键。

对法理学的研究要重视继承和创新的辩证关系。处在当前的发展时代,法律建设成为我国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础,在当前的承前启后的发展时代背景下,成熟的法理学就要能够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继承就要关注文化的连续和学术的联系,但继承并非就是说守旧。而当前也是创新的时代,在法理学的研究中要有创新才能有活力。

(二)法理学研究的不足之处分析

在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空泛化,在上世纪的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研究对象的空泛化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的学派不成之成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确立也决定了其研究的范围,研究范围不同是存在学术派别的重要因素。还有就是法理学的方法论的取向之诱因,以及在体系上不完善的因素影响。

另外,法理学的研究过程中,在研究的方法上比较单一化,在研究方法上总跳不出原来存在的理论限定。在研究方法的单一化因素影响下,也会产生诸多负面的影响,造成法理学的内容比较肤浅,方法的落后,指导思想的封闭等。再有就是法理学的发展方向霸权化的趋势比较突出,在法理学的知识事功化上比较突出,法理学的文化贵族化比较突出,在法理学的教育片面化的问题上也比较突出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法理学的应用价值的研究,就要从法理学的相关理论上进行分层讨论,通过此次的理论研究,就能对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和研究的情况有更深的了解,从而有助于法理学的理论丰富。由于受到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入探究,希望此次研究对于法理学的理论研究能起到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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