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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017-06-06赵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侵权隐私权网络

摘 要 当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并不完善,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传统隐私权保护体系,又面临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本文从民法角度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最终阐述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隐私权 网络 侵权

作者简介:赵晗,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94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都不重视,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保护体系。在此社会背景下,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研究学者更是少之又少。本研究以网络的隐私权保护为研究课题,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述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体所享有的生活、工作及其相关事务不受任何人知悉、侵犯、使用、公开与传播的人格权。隐私权具体包括隐私保有权、知悉权、公开权与使用权。保有权是指个体对于其的隐私信息享有保护与隐瞒的权利。知悉权是个体有权知道关于其个人的合法信息。公开权是个体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使用权是个体有权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网络信息时代,隐私权延伸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个体在网络中享有其个人信息不被任何人侵犯、使用、复制与公开的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网络的隐私权保护主要包括个人空间、信息及活动三方面。个人空间是在网络时空内,个体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受到保护的虚拟空间。这个虚拟空间与在物理世界里存在的受保护的物质空间的实质上是一致的,都不允许受到侵犯。具体而言,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记录、空间的安全与隐私不得侵犯,我们常说的微信、微博与客等都属于网络个人空间;网络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的网络化,主要有身份信息、文字信息、财产信息与个人网络浏览、发表信息等。以上信息均为网络的个人信息,均为隐私权的网络保护范畴;个人活动范围的保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任何个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均享有活动的自由,按个人想法进行的网络活动不受干扰与侵犯。

(三)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知悉权。网络隐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即是知悉权,它是信息保护的基础与前提。个体有权知悉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被谁收集、使用与内容,同时还有权知悉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用途;控制权。个体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管理与控制,决定搜集、使用、公布其网络信息,并对其网络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及删减的权利,非经法律允许,任何第三者都不得干预与侵犯的权利;选择权。个体有决定由谁收集、使用及公布其个人信息,选择收集、使用及公布个人信息的范围的权利;安全请求权。当个体的网络隐私被侵犯时,个体有请求侵犯者停止侵权,并请求信息管理者、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限制权。个体对于其网络上的隐私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在合理的限制范围内,个体不得向使用、复制、公开及收集者主张权利保护。

二、網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

所谓的网络隐私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侵权人以非正当的手段侵犯个体网络隐私的行为。个人的私有领域有独占性、排他险与非竞争性,网络空间下更是如此。网络隐私的侵权主要包括特定政府机关的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硬、软件开发商的侵权、公司侵权及个体侵权。

政府机关的侵权。某些特定的政府机关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为了打击犯罪活动,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甚至会监听与监视个人的网络活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在个体进行某些特定的网络活动时,服务提供者会要求个人进行注册。在注册的过程中,服务提供者会获取个人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出于其他目的,会侵犯到用户的个人信息。

硬、软件开发商的侵权。在网络空间内,硬、软件开发商会利用自身优势收集用户大量的隐私信息。部分网站还可以利用获取的信息,来跟踪用户在网上的行为,造成严重侵权。

公司的侵权员。公司出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形象的维护与员工管理的目的会对公司职员的电脑进行监视。在监视的过程中,公司会侵犯公司职员的网络隐私。

个人侵权。所谓的个人侵权主要是指网络黑客。黑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网民的电脑系统侵犯网民的网络隐私。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类

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与消极侵权两种。积极侵权的表现:非经网络用户许可或授权直接侵入其网络空间,窃取其个人信息行为;通过木马病毒或程序,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窥视与截取的行为;出于不正当目的,对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非法传播的行为;出于自身利益需要,非法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收集的行为。

消极的侵权主要有:网络服务者未对用户的隐私尽到保密义务,非经故意泄露其隐私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消极管理。

三、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网络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含有侵权人有过错行为。这也是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承担责任的要件。民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用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受侵权人不便举证,网络用户受侵权举证面临着巨大的难题。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于网络隐私的归责可以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一旦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推定疑似侵权人有过错。当疑似侵权人可以证明其不存在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时,即可以免除其责任。否则,其要承担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网络隐私的侵权包含主观构成与客观构成要件。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从不正当目的,故意侵犯或者过失侵犯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如果没有这两种目的则不构成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犯。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指网络隐私的侵权人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种网络隐私的侵权具有违法与惩罚的性质,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另外,其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构成了网络隐私侵权的主客观构成。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违法性阻却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也存在着违法阻却的事由。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违法的阻却事由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自助行为。在进行网络活动中,往往会存在着自助与防卫的情况。这种行为只是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大多不会对其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伤害;被侵权人同意。在网络活动中,部分侵权人经过权利人同意获取他人的网上隐私信息,构成违法阻却;处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意外事件,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大量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意外事件,这些事件也是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四、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步走入社会公众的视野里。伴随着网络技术与媒体的运用,网络隐私的侵权问题愈发严重,隐私权保护的声音也愈发高涨。

当前,在网络空间中,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并未立法,网络隐私的保护更是如此。由此,造成了在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当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多是一些部门规章中,其法律效力较低;缺乏操作性;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造成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为侵权行为,在寻求法律保护难以找到相应的立法依据;行业缺乏自律,网络环境需要优化。当前网络环境缺少自律,网上隐私权的保护环境脆弱。

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宪法中体现隐私权地位。网络隐私权作为其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也就是确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当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相关法律及法条规定少之又少,要根据社会需要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 通过专门的立法,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明确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制网络隐私保护的机制;细化相关方的权利及义务。

(二)强调行业自律

强调行业自律,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着巨大的辅助作用。行业自律体系建立需要:网站服务提供者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保护的范围与内容,并及时向用户声明;行政部门发挥指导作用,对网络环境监督与管理;提升网络隐私保护的技术;网络从业者要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能力。行业自律的提升,除了需要法律的保护外,还需要道德制约。网络从业者通过自身职业道德的构建与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建立网络信息的保护机构

通过建立起专门的网络信息保护机构,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用以规避于管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针对网络信息的保护机构要依靠具备网络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的专业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同时对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保护机构的主要业务内容即是对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管,处理网络隐私侵犯的投訴。

(四)提升自身的保护与维权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要注意对自身隐私的保护。在浏览网页时,要注意查阅网站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进行网站注册时,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护自身的账号与密码;在网站阅览时,注意网页的安全性,避免出现计算机中毒,出现信息被窃取的现象;对于网络的使用环境也要慎之又慎;另外,树立隐私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自身的自律,不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权。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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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络隐私权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http://www.maxlaw.cn/z/20170410/86648 1560293.shtml.大律师网.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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